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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科:海泰科:外汇管理制度2021-08-27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
币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公司统筹管理外汇头寸,并进行相应
的套期保值。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
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批
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本制度及公司相关文件规定
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公司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
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
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
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
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按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批准后方可执行。外汇
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
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二)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
进行资金划拨;

       (三)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总经理、审计部及证券
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等;

       (五)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
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
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
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

    (三)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
操作风险。

    第二十一条 当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财务部应
立即报告总经理、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
时,应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外汇套期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三条 外汇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财务人员应及
时预警,财务部应根据外汇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
进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
关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使之不断完
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