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2 证券简称:海泰科 公告编号:2022-043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泰科”、“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 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 计 11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6,629,302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9833%。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4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2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000,000 股, 并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 总股本由 48,000,000 股变更为 64,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6,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48,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5.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 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 计 11 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6,629,3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9833%。具 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2 年 7 月 4 日(星期一)起上市流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31,370,6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0167%。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赵冬梅、李勤、刘奇、任勇、马丽、ZHI MING YANG、张铁荣、张铁强、苏州新麟三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新麟三期”)、常州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 州清源”)、无锡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无锡清源”), 共 11 名股东。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李勤、赵冬梅,新麟三期及无锡清源、常州清 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时,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本人在所持公司的股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本人减持上述公司 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2)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马丽承诺如下: 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 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不 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且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 止履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刘奇、任勇承诺如下: 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 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且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公司其他股东杨智明、张铁荣、张铁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 格遵守本人就股份限制流通及锁定作出的承诺。如股东未能履行上述所有承诺, 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李勤、刘奇、赵冬梅,新麟三期及无锡清源、 常州清源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 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 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 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超额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 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 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7 月 4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6,629,3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9833%。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 11 名。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数(股) 量(股) 1 赵冬梅 2,820,764 2,820,764 2 李勤 3,584,560 3,584,560 3 刘奇 3,579,098 3,579,098 注② 4 任勇 1,614,667 1,614,667 注② 5 马丽 322,933 322,933 注② 6 ZHI MING YANG 365,564 365,564 7 张铁荣 322,610 322,610 8 张铁强 258,088 258,088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数(股) 量(股) 9 新麟三期 2,820,764 2,820,764 10 常州清源 470,127 470,127 11 无锡清源 470,127 470,127 合计 16,629,302 16,629,302 注:①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②本次股份解除限售股东中,任勇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奇为公司监事、马丽为公司董 事,上述股东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 48,000,000 75.00% - 16,629,302 31,370,698 49.0167% 条件股份 其中:首发 48,000,000 75.00% - 16,629,302 31,370,698 49.0167% 前限售股 首发后限售 - - - - - - 股 二、无限售 16,000,000 25.00% 16,629,302 - 32,629,302 50.9833% 条件股份 三、总股本 64,000,000 100.00% 16,629,302 16,629,302 64,000,000 100.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 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事宜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