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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奕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1-06-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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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3

一、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3

二、     本所律师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4

三、     声明事项 ..................................................................................................................................... 6

四、     释义 ............................................................................................................................................. 8

第二部分        正     文 ................................................................................................................................ 10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3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0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2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3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5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56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1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4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66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69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7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76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78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9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80

二十二、         结论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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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或“江南奕帆”)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签订
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0 年 4 月出具了《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
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4 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提交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并获得受理。

    2020 年 6 月,因《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颁布实施,本所律师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完成的工作情况、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等事项出具
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颁布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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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
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中伦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伦
成立于1993年,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
杭州、南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及阿拉木图设有
办公室。本所总部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邮政编
码 :100022,联系电话: 010-59572288,传真: 010-65681838。中伦网址:
www.zhonglun.com。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伦合伙人超过300名,全所人数超过2,500
名,中国执业律师约1,500名。中伦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私
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知识产权、公司/外商直接投资、银行与金融、
诉讼仲裁、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WTO/国际贸易、房地产、反垄断与竞争法、
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劳动法、税法与财富规划、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破产
重组、合规/政府监管等。

    本所指派宋晓明、刘涛、李斌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名律师,宋晓
明、刘涛、李斌律师的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宋晓明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2010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证券、基
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
并购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为010-59572171。

    刘涛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8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证
券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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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为010-59572290。

    李斌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证券等
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
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为010-59572582。

    二、 本所律师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于2017年6月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的律师于2019年5月起不时到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 自进场工作以来,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
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事项及发行人
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律师工作报告发
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和验证。本所核查验证
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
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
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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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展核查和验证工作之前,本所律师编制了详细的核查验证计划,列明了
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根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
本所律师随时对核查验证计划作出适当的调整。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
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二) 在上述核查验证工作的初始阶段,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了有关本
次发行上市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基本文件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文件清单
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及其副本或复印件;本所律师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了归类
整理和审查,就需要发行人补充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不时向发行人发出补充文
件清单要求发行人进一步提供。上述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构成了本所出具本律
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基础资料。

    发行人已就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书面材料向本所作出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
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三)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握发行人的各项法
律事实,本所律师还采用了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计算、比较、互联网
检索等多种方法。这些核查验证过程主要包括:

    1、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发行人主要
财产的资产状况,了解了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与发行人相关
主管人员及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相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流,并参加了保荐机构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在进行
实地调查和访谈过程中,本所律师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就本所认为重要的或不可
忽略的相关问题,向发行人或相关方进行了询问并取得其作出的书面答复或确认
等;经核查,该等书面答复或确认为本所信赖,构成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
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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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验;查验了发
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资质、财产权利证书等文件,并就发行人所
拥有的注册商标、专利等财产权利的权属状况与相关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了沟通或
至相关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了查验,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
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进行了检索比较;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
人、主要股东等是否涉及诉讼事项登录有关人民法院的网站进行了检索。此外,
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对发行人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保持关注。

    3、 对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
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函、承诺函、声明函或说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涉及的
法律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确信该等文件可以作为本所出具
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 对于核查验证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及时与发行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必要时启动本所内
部业务讨论程序),并确定了适当的解决方案。

    (五)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了本律师
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成后,本所根据本
所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了内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进行了必要
的补充与完善。

    (六) 总体计算,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工
作时间(包括现场工作及场外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文
件的时间)累计约为 160 个工作日。

    三、 声明事项

    (一)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
下保证:

    1、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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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二)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
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
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3、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律
师工作报告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
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
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
说明予以引述。

    4、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
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
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
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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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
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8、 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与本所于 2020 年 4 月出具的《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
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不可
分割。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
则以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为准。

    四、 释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江南奕帆、公司、
                   指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江南微电机厂      指   无锡市江南微电机厂,系发行人发起人及历史股东

   一帆投资        指   无锡一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及员工持股平台

    贝孚德         指   江苏贝孚德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指
    案)》              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发起人协议》     指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注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册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则》
《创业板审核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中信建投
  中伦、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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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168 号《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
 《审计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169 号《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
                 指
    报告》            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171 号《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
                 指
  审核报告》          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纳税情况鉴证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172 号《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
                 指
    报告》            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本所于 2020 年 6 月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
 法律意见书      指   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20 年 6 月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指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933.35 万股人民币普通
 本次发行上市    指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
 中国、国家      指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




                                  3-3-2-9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文件,包括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会议回执、出席人签名簿、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表决票等,并参加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相关会议,履行了必要
的查验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上述查验,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如下批准
与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具体事宜
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决定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

    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作
出决议,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上述相关议案。

    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部分议案的议案》《关于修
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文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全体董事/股东已同意豁免该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提前通知期限。

    根据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获准实施如下发行方案:


                                  3-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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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发行股票面值:1.00 元人民币。

    3、 发行数量:不超过 933.3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全
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 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定价。

    5、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户的符合资格的创业板市
场投资者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7、 拟上市地点:深交所创业板。

    8、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9、 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二)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
市的有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

    1、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证券市场情况及
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首发的具体方案,根据情况确定本次首发的发行
日期、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等具体事宜。

    2、 如国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有新的规定和政策,授权董事会根据新规定和政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
应调整。

    3、 聘请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向中介机构提供各种资料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及本次首
发方案的具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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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4、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申报事宜,包括批准、签署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
件,制作、修改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回复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等。

    5、 根据需要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

    6、 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支付与本次首
发相关的各项费用,完成其他为本次首发所必需的其他手续和工作。

    7、 在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交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 在本次股票发行上市获得证监会及深交所核准后,根据核准和发行的具
体情况完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报主管机关备案或核准后实施,
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

    9、 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10、 授权的有效期:本授权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做出决议之日起 24 个月。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开及批准本次发行
上市决议的程序合法、有效。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
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
有效。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完成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完成以下程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证监会履
行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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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主管部门的证明及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查验的其他文件。

   (一) 发行人系成立于 2011 年 6 月 28 日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注册
资本为 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微电机、电
动机、减速器的技术开发、制造、加工、销售;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二) 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

    (三) 发 行 人 现 持 有 主 管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200578117344H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发行人的基
本情况如下:

       类别                                         内容

       名称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578117344H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                                     2,8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1 年 6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6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渊技
                      微电机、电动机、减速器的技术开发、制造、加工、销售;利用自
                      有资产对外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
     经营范围
                      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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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
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创业板首发注册
办法》《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
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发行人的声明与承
诺,《招股说明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
资料,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发行人控股股东兼实
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五至六章、第八至十章、第十五章、第二十章所查验的其他文件。

    经本所律师上述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经审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拟
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经审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
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起止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建投签署的《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
有保荐资格的中信建投担任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4、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制度;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各机构分工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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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5、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持
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6、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财务会计报告经天健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规证明及其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控股股东兼实际控
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进行互联网查询,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1、 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成立于 2011 年 6 月 28 日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
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2)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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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至六章、第八至十章、第十五章、第二十章所
查验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
营的能力,具体为:

    (1)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
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
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4、 规范运行及投资者权益保护

    (1) 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章所查验的相关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规证明及其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控股股东兼实际
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进行互联网查询,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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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3)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承诺,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定的条件

    1、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
各项发行条件。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第十八条
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数为 2,8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933.35 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 933.35 万股,发行数量占公司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18 年度净利润(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60,954,907.20
元、53,289,658.94 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
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创
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
性条件。




                                 3-3-2-17
                                                                   律师工作报告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设立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验
资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
决议、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实收资本复核报告》等资
料。

      发行人设立的过程如下:

       (一) 发起人协议

      2011 年 6 月 8 日,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对发起设立江南奕帆的
主要事项进行了约定。

       (二) 发起人出资

        2011 年 6 月 17 日,无锡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锡天会内验字[2011]
第 0208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江南奕帆已收到全体
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500 万元。

        2019 年 8 月 29 日,天健出具天健验[2019]349 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
经复核,截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止,公司已收到陈渊技、龚建芬和江南微电机厂
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500 万元。

        江南奕帆成立后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陈渊技              250.00          货币          50.00%

  2             龚建芬              245.00          货币          49.00%

  3          江南微电机厂            5.00           货币          1.00%

             合计                   500.00           -           100.00%


       (三) 创立大会

        2011 年 6 月 21 日,江南奕帆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第一届监事会监事成员、同意陈奕峰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3-3-2-18
                                                               律师工作报告



     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
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
进行审核;”。

     而根据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第一次股东大会未对发行人的筹办情况、设立费用、公司章程进行审议,不符合
上述《公司法》的规定。

     但鉴于:

    1、 发起人系以货币资金出资,公司设立时经过了验资程序,全体发起人的
出资、公司设立行为得到了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公司设立行为不存在纠纷或潜
在的法律风险。

    2、 全体发起人已经于 2011 年 6 月 26 日签署了公司章程并完成了主管公司
登记机关的备案登记,确认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效性。

    3、 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证明》,报
告期内未发现发行人有受到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也未发现发
行人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记录。

    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自公司成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没有因发
行人设立行为而引致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纠纷。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已经主管公司登记机关批准,依法取得
主管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创立大会未对发行人的筹办情况、
公司章程、设立费用进行审议,不会影响发行人的合法设立和存续,不会对本次
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四) 工商登记

    2011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在主管公司登记机关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
得注册号为 320200000194604 的《营业执照》。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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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1、 除发行人创立大会未对发行人的筹办情况、公司章程、设立费用进行审
议外,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发起人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2、 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协议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验资等必要程序,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符合
设立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发行人创立大会未对发行人的筹办情况、公司章程、设立费用进行审议,
不会影响发行人的合法设立和存续,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该等情形外,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
况,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发放表,发行人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银
行开户情况及控股股东的银行开户情况,发行人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后持有的《营
业执照》,发行人的劳动合同范本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至第十一章、第十
四至第十六章所查验的其他文件,并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的办公经营场所,对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及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一)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0578117344H 号的《营业
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微电机、电动机、减速器的技术开发、制造、加
工、销售;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专业定制化微特减速电机的研
发、制造和销售方面拥有完整的资产结构,具有完整的采购、研发、运营系统及
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3-3-2-20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查阅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域名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等文件及发行人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完整的技术研发、市场推广和服务体系以及面
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以及专利、商标、域
名等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审阅《审计报告》,发行人就主营业务设立了完整的生产、
销售、采购、研发、品质管理等系统,其生产、销售、采购、研发、品质管理等
系统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
产、销售系统。

    (四)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范本及发行
人社保、公积金缴纳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1、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根据《公


                                  3-3-2-21
                                                              律师工作报告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与任免,
不存在超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人事任免决定。

    3、 发行人的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独立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管理。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依
据《公司章程》已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各部门分工明确、独立行使各自
的职权;发行人的机构设置与运行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

    2、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考察,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办公机构独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
署办公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

    1、 发行人已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
管理制度,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兼职。

    2、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 发行人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0578117344H 的《营业执照》,
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
情形。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3-3-2-22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具有完整的业务
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出具的调查表、企业发起人
存续时的《营业执照》与章程、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股东
名册》、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查验的其他文
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有及历史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访谈,并登录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检索查询。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系于 2011 年 6 月 28 日由 3 名发起人发起设立,包括 2 名自然人及 1
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陈渊技            250.00                 货币     50.00%

  2              龚建芬            245.00                 货币     49.00%

  3           江南微电机厂          5.00                  货币      1.00%

              合计                 500.00                  -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1、 自然人发起人

      (1)陈渊技

       类别                                       内容

       姓名                                      陈渊技

  身份证号码                               320222195803******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3-3-2-23
                                                                    律师工作报告



     类别                                        内容

 境外居留权情况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址                                 江苏省无锡市


    (2)龚建芬

     类别                                        内容

     姓名                                       龚建芬

   身份证号码                          320222195308******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境外居留权情况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址                                 江苏省无锡市


    2、 企业发起人:江南微电机厂

    江南微电机厂已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注销。其注销前持有无锡市惠山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6718600574K 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注销前的基本信息如下:

      类别                                       内容

      名称                             无锡市江南微电机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6718600574K

      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日期                            1999 年 12 月 13 日

      住所                  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 7 号
                   微电机、五金、电器的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
                   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
    经营范围
                   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人                                     陈奕峰


    (二)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3-3-2-24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刘锦成                           1,544.00         55.14%

 2                    陈渊技                            420.00          15.00%

 3                    龚建芬                            420.00          15.00%

 4                    宋益群                            280.00          10.00%

 5                   一帆投资                            84.00          3.00%

 6                     何洪                              28.00          1.00%

 7                    高志勇                             12.00          0.43%

 8                    孙定坤                             12.00          0.43%

                   合计                                2,800.00        100.00%


     2、 发行人现有股东中,发起人外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刘锦成

       类别                                      内容

       姓名                                     刘锦成

  身份证号码                             440106196509******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境外居留权情况                  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址                                 广东省广州市


     (2)宋益群

       类别                                      内容

       姓名                                     宋益群

  身份证号码                             640102196505******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境外居留权情况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3-3-2-25
                                                  律师工作报告



  (3)何洪

    类别                       内容

    姓名                       何洪

  身份证号码           210102197010******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境外居留权情况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


  (4)高志勇

    类别                       内容

    姓名                      高志勇

  身份证号码           422425197407******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境外居留权情况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址                  广东省广州市


   (5)孙定坤

    类别                       内容

    姓名                      孙定坤

  身份证号码           430621198903******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境外居留权情况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


   (6)一帆投资

     类别                      内容

     名称          无锡一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3-2-26
                                                                       律师工作报告



      类别                                           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354949248Y

    注册资金                                        400 万元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普
                                                    龚建芬
    通合伙人
    营业期限                                2015-09-18 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经营场所                         无锡市惠山区明都大厦 1-1202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渊技               126.00       31.50%

                       2            奚国良               26.00         6.50%

                       3            唐颖彦               24.00         6.00%

                       4            潘惠南               24.00         6.00%

                       5             奚红                20.00         5.00%

                       6             周斌                20.00         5.00%

                       7             葛欣                20.00         5.00%

                       8            孙莲燕               20.00         5.00%

    出资结构           9            秦革平               20.00         5.00%

                       10           王建国               20.00         5.00%

                       11           王娟芬               20.00         5.00%

                       12           范成成               16.00         4.00%

                       13            胡峰                14.00         3.50%

                       14            陈滇                12.00         3.00%

                       15           龚建芬                  8.00       2.00%

                       16            陶琤                   6.00       1.50%

                       17           陈超军                  4.00       1.00%

                             合计                        400.00       100.00%




                                       3-3-2-27
                                                                 律师工作报告



    (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刘锦成持有发行人 1,544 万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55.14%,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锦成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发行人股东大会层面

    刘锦成自 2017 年 5 月至今一直持有发行人不低于 51%的股份,具有对发行
人的控股权。根据近两年发行人股东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刘锦成对发行人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具有控制力。

    2、 发行人董事会层面

    发行人董事会六名非独立董事中,由刘锦成提名的董事为四名。根据近两年
发行人董事会召开及表决情况,刘锦成对发行人董事会的表决结果具有控制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刘锦成近两年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四) 发起人的出资

    2011 年 6 月 17 日,无锡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锡天会内验字[2011]
第 0208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江南奕帆已收到全体
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500 万元。

    2019 年 8 月 29 日,天健出具天健验[2019]349 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经
复核,截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止,公司已收到陈渊技、龚建芬和江南微电机厂缴
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500 万元。

    (五) 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名册》、一帆投资《营业执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仅有一
帆投资一名非自然人股东,一帆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对外仅投资了发
行人,并非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因此,发行人现有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3-3-2-28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发起人为企业的,其在设立发行人时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的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其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全体发起人均具
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
资格。

    2、 发行人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
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
在法律障碍。

    4、 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
股发行人的情形。

    5、 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发行人的情形。

    6、 发行人现有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权变动的章
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协议,现有股东出具的调查表,《营业执
照》《股东名册》等文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有及历史自然人股东进行
了访谈,并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工商登记信息查询。

    (一)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股本演变过程如下:

    1、 2011 年 6 月,设立

    2011 年 6 月 14 日,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02000047)名称预核
登记[2011]第 06140009 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为“无锡江南
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2-29
                                                                  律师工作报告



      2011 年 6 月 26 日,陈渊技、龚建芬和江南微电机厂签署《无锡江南奕帆电
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了江南奕帆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出资方式、认购股份数、公司机构等事项。

      2011 年 6 月 17 日,无锡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锡天会内验字[2011]
第 0208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江南奕帆已收到全体
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50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500 万元。

      2019 年 8 月 29 日,天健出具天健验[2019]349 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经
复核,截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止,公司已收到陈渊技、龚建芬和江南微电机厂缴
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500 万元。

      2011 年 6 月 28 日,江南奕帆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320200000194604 的《营业执照》。

      江南奕帆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陈渊技              250.00         货币           50.00%

  2            龚建芬              245.00         货币           49.00%

  3         江南微电机厂            5.00          货币           1.00%

            合计                   500.00           -           100.00%


      2、 2013 年 5 月,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3 年 5 月 6 日,江南微电机厂与陈奕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江南微电
机厂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的股份转让给陈奕峰。

      同日,江南奕帆就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相应修改股东名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后,江南奕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陈渊技              250.00         货币           50.00%

  2            龚建芬              245.00         货币           49.00%

  3            陈奕峰               5.00          货币           1.00%



                                    3-3-2-30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合计                    500.00             -        100.00%


      3、 2013 年 7 月,第一次增资

      2013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新增股份 2,300 万股,
增资 2,300 万元,其中,陈渊技以货币 366 万元认购 366 万股,龚建芬以货币 371
万元认购 371 万股,陈奕峰以货币 1,563 万元认购 1,563 万股;同意相应修改公
司章程。

      同日,公司就上述增资事宜相应修改股东名册。

      2013 年 7 月 23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出具信会
师锡报字[2013]第 4003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7 月 23 日,江
南奕帆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2,300 万元,股东均以
货币出资。

      2019 年 8 月 29 日,天健出具天健验[2019]349 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经
复核,截至 2013 年 7 月 23 日止,公司已收到陈渊技、龚建芬和陈奕峰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2,300 万元。

      2013 年 7 月 29 日,江南奕帆领取了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江南奕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陈奕峰           1,568.00            货币           56.00

  2           陈渊技            616.00             货币           22.00

  3           龚建芬            616.00             货币           22.00

           合计                2,800.00             -             100.00


      4、 2016 年 10 月,第二次股份转让

      2016 年 10 月 10 日,龚建芬、陈渊技、陈奕峰与刘锦成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约定刘锦成收购龚建芬、陈渊技及陈奕峰所持发行人合计 51%股份。



                                      3-3-2-31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鉴于龚建
芬、陈渊技、陈奕峰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系公司董事,故发行人 51%股份转让
分为两期交割,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龚建芬、陈渊技及陈奕峰合计持有的 25%
股份即完成交割;自龚建芬及陈奕峰离任董事六个月后,完成龚建芬、陈渊技及
陈奕峰合计持有的公司 26%股份的交割。

       具体转让明细如下表所示:

     转让方      转让数量(万股)             转让比例        交割日期       受让方

                         154.00                   5.50%       2016-10-10
     龚建芬
                         192.50                   6.88%       2017-05-31

 龚建芬合计              346.50                   12.38%            -

                         154.00                   5.50%       2016-10-10
     陈渊技
                         115.50                   4.13%       2017-05-31
                                                                             刘锦成
 陈渊技合计              269.50                   9.63%             -

                         392.00                   14.00%      2016-10-10
     陈奕峰
                         420.00                   15.00%      2017-05-31

 陈奕峰合计              812.00                   29.00%            -

     总计                1,428.00                 51.00%            -


       2016 年 10 月 10 日,江南奕帆就第一期交割相应修改股东名册。

       2016 年 12 月 15 日,江南奕帆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根据第一期交割后
的股东情况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第一期交割完成后,江南奕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陈奕峰                   1,176.00             货币          42.00%

 2             刘锦成                    700.00              货币          25.00%

 3             陈渊技                    462.00              货币          16.50%

 4             龚建芬                    462.00              货币          16.50%



                                             3-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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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合计                2,800.00                -         100.00%


       5、 2017 年 5 月,第三次股份转让

       2017 年 5 月 31 日,根据 2016 年 10 月 10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第二
期交割安排,陈奕峰将持有发行人 15.00%的股份,陈渊技将持有发行人 4.13%的
股份,龚建芬将持有发行人 6.88%的股份分别转让给刘锦成。同日,陈奕峰、陈
渊技、龚建芬及刘锦成就第二期交割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017 年 5 月 31 日,陈奕峰与宋益群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奕峰将
其持有发行人 5%的股份转让给宋益群。

       同日,公司就上述股东变更事宜相应修改股东名册,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同意根据本次股份转让后的股东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前述股份转让完成后,江南奕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刘锦成            1,428.00         货币            51.00%

 2            陈奕峰            616.00           货币            22.00%

 3            陈渊技            346.50           货币            12.38%

 4            龚建芬            269.50           货币             9.63%

 5            宋益群            140.00           货币             5.00%

            合计                2,800.00           -            100.00%


       6、 2017 年 12 月,第四次股份转让

       2017 年 12 月 8 日,陈奕峰与一帆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奕峰
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3%的股份转让给一帆投资。

       同日,公司就上述股东变更事宜相应修改股东名册,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同意根据本次股份转让后的股东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江南奕帆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33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刘锦成            1,428.00          货币           51.00%

 2            陈奕峰             532.00           货币           19.00%

 3            陈渊技             346.50           货币           12.38%

 4            龚建芬             269.50           货币           9.63%

 5            宋益群             140.00           货币           5.00%

 6           一帆投资            84.00            货币           3.00%

            合计                2,800.00           -            100.00%


       7、 2018 年 7 月,第五次股份转让

       2018 年 7 月 2 日,陈奕峰分别与刘锦成、宋益群、何洪、陈渊技、龚建芬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奕峰将所持发行人 5%、5%、1%、2.63%、5.38%
的股份分别转让给刘锦成、宋益群、何洪、陈渊技、龚建芬。

       同日,公司就上述股东变更事宜相应修改股东名册,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同意根据本次股份转让后的股东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刘锦成            1,568.00          货币           56.00%

 2            陈渊技             420.00           货币           15.00%

 3            龚建芬             420.00           货币           15.00%

 4            宋益群             280.00           货币           10.00%

 5           一帆投资            84.00            货币           3.00%

 6             何洪              28.00            货币           1.00%

            合计                2,800.00           -            100.00%


       8、 2019 年 5 月,第六次股份转让

       2019 年 5 月 1 日,刘锦成与高志勇、孙定坤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刘锦成将所持发行人 0.43%、0.43%的股份分别转让给高志勇、孙定坤。




                                    3-3-2-34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日,公司就上述股东变更事宜相应修改股东名册,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同意根据本次股份转让后的股东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江南奕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刘锦成           1,544.00             货币           55.14%

 2            陈渊技            420.00              货币           15.00%

 3            龚建芬            420.00              货币           15.00%

 4            宋益群            280.00              货币           10.00%

 5           一帆投资           84.00               货币           3.00%

 6             何洪             28.00               货币           1.00%

 7            高志勇            12.00               货币           0.43%

 8            孙定坤            12.00               货币           0.43%

            合计               2,800.00               -           100.00%


       (二) 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出
具的《股权出质登记情况证明》、各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各股东均为其名
下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设定
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公司产权界定和确认不
存在纠纷及风险。

       2、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3-3-2-35
                                                                          律师工作报告



       八、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业务资质证书,并现
场考察了发行人的办公经营场所,就有关业务问题与发行人的业务人员进行了访
谈。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其经营范围为“微电
机、电动机、减速器的技术开发、制造、加工、销售;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2、 发行人的主要资质/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就其从事的主要业务取得了如下资质、许可:

序      公司                                                      有效
               证书种类           许可范围           许可证编号            发证机关
号      名称                                                      期至
               《海关报关
        江南
 1             单位注册登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3202968807   长期     无锡海关
        奕帆
                 记证书》
               《对外贸易
        江南                                                               无锡市商
 2             经营者备案             -               02761250      -
        奕帆                                                                 务局
                 登记表》
                                                                          江苏省科
                                                                          学技术厅、
                                                                  2019-
                                                                          江苏省财
        江南   《高新技术                            GR20193200   11-22
 3                                    -                                   政厅、国家
        奕帆   企业证书》                               2995      起三
                                                                          税务总局
                                                                    年
                                                                          江苏省税
                                                                            务局
                            (1)认证依据:
                            GB/T19001-2016/ISO900
               《质量管理                                                  威凯认证
        江南                1:2015                   15918Q2002   2021-
 4             体系认证证                                                  检测有限
        奕帆                (2)认证范围:HDZ系        3R6M      07-01
                 书》                                                        公司
                            列断路器专用交直流两
                            用电动机,ZY-CJ系列永


                                          3-3-2-36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公司                                                              有效
               证书种类             许可范围              许可证编号              发证机关
号     名称                                                              期至
                            磁直流电动机、YYCJ系
                            列小功率齿轮减速单相
                            电容运转电动机,YSOJ
                            系列蜗轮副减速三相异
                            步电动机的设计开发、生
                            产、销售相关的质量管理
                            活动
                            (1)认证依据:
                            GB/T24001-2016/ISO140
                            01:2015
                            (2)认证范围:HDZ系
                            列断路器专用交直流两
              《环境管理    用电动机,ZY-CJ系列永                                 威凯认证
       江南                                              15920E20016     2021-
 5            体系认证证    磁直流电动机、YYCJ系                                  检测有限
       奕帆                                                  R4M         06-02
                书》        列小功率齿轮减速单相                                    公司
                            电容运转电动机,YSOJ
                            系列蜗轮副减速三相异
                            步电动机的设计开发、生
                            产、销售相关的环境管理
                            活动
                                                                                    Ente
              Certificate                                                        Certificazio
       江南                                              3J170524.JY     2022-
 6                of                     -                                            ne
       奕帆                                                MUC24         05-24
              Compliance                                                          Macchine
                                                                                     Srl
                                                                                    Vkan
              Certificate
       江南                                                                      Certificatio
 7                of                     -               LVD15-6227      长期
       奕帆                                                                      n & Testing
              Compliance
                                                                                  Co., Ltd.

     发行人持有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如
下:

序     公司                                  生产   产品名称及单元
                编号        颁发日期                                 认证标准      有效期
号     名称                                  企业       (主)
       江南   201701040                      江南   蜗轮付减速三相     GB/T123
1                           2017-06-06                                           2022-06-06
       奕帆    1971083                       奕帆     异步电动机       50-2009
       江南   201701040                      江南   断路器专用交直     GB/T123
2                           2017-04-24                                           2022-04-24
       奕帆    1958431                       奕帆     流两用电动机     50-2009
       江南   200201040                      江南                      GB12350
3                           2016-05-16              永磁直流电动机               2021-05-16
       奕帆    1024029                       奕帆                       -2009



                                             3-3-2-37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公司                               生产   产品名称及单元
                 编号     颁发日期                                认证标准      有效期
号     名称                               企业       (主)
       江南   201601040                   江南   断路器专用交直   GB12350
4                         2016-04-26                                           2021-04-26
       奕帆    1860870                    奕帆     流两用电动机    -2009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开展业务
经营。

      (三) 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依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
经营范围未发生过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专业定制化微特减速电机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根
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结构为:

                                                                              单位:万元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15,004.18              14,379.54           16,810.66

         营业收入             15,185.36              14,561.85           16,947.90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8.81%                 98.75%                 99.1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记载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3-3-2-38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
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本所律师与天健就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进行了沟通,对部分关联方或其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进行了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还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发行人部分
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文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以及签署的调查表,
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
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序号     关联方姓名                                与发行人关系

 1         刘锦成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持有发行人 55.14%股份

 2         陈渊技     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持有发行人 15%股份

 3         龚建芬     发行人的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发行人 15%股份

 4         宋益群     持有发行人 10%股份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1       广州晨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3-3-2-39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2     广州龙拓钟表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3     广州优衣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4     广州硅能照明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5     北京时光一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6     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7     广州市施能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8     优拓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9     香港金马(佳美)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10    天浪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11    明珠星国际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12    昇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13    Sunon Holding Swiss SA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14    Hostellerie Sternen Flüelen AG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15    Schild Swiss SA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

 16    Schaublin Machines SA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

 17    武汉晨龙电子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

 18    武汉昇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

 19    长顺县晨龙精密计时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

 20    恩施晨龙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

 21    广州番禺明珠星钟表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

 22    广州番禺区爱时达电子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

 23    广东碧菲亚工艺品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

 24    广东明珠星钟表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

 25    五华爱时达钟表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

 26    重庆晨龙精密计时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

 27    广州时光一百饰品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

 28    广州硅能光电子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

 29    优拓电子(广州)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



                                         3-3-2-40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30     广州亿圣电子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

 31     生命奇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担任董事的企业

 32     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担任董事的企业

 33     理想耀锐(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担任董事的企业

 34     合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担任董事的企业

 35     北京卓研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担任董事的企业

 36     深圳卓研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7     广州市格栅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8     广州柏林世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控股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
 39     广州市杰标纺织品有限公司
                                                       业
                                                       控股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控制
 40     广州黑白汇纺织有限公司
                                                       的企业
                                                       控股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施加重大
 41     广东金时达电子有限公司
                                                       影响的企业
                                                       控股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施加重大
 42     上海百世鸿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影响的企业
 43     广州锦生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持有 50.00%合伙份额的企业

 44     江阴合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持有 48.78%合伙份额的企业
        成都蓉创才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45                                                    控股股东持有 30.83%合伙份额的企业
        伙)

       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施加重
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1      一帆投资                                  龚建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陈渊技、龚建芬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
 2      无锡市均成标准件有限公司
                                                  企业
                                                  陈渊技、龚建芬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
 3      EF International Holdings Pty Ltd
                                                  企业
 4      亿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宋益群控制的企业

 5      亿群鼎银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宋益群控制的企业

 6      尚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宋益群控制的企业



                                            3-3-2-41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7      亿群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宋益群控制的企业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亿群投资有限责任
 8                                           宋益群控制的企业
        公司
        宁波亿群东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9                                           宋益群控制的企业
        合伙)
        嘉兴亿群合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0                                          宋益群间接控制的企业
        合伙)
        宁波亿群东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11                                          宋益群间接控制的企业
        合伙)
        珠海亿群汇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2                                          宋益群间接控制的企业
        合伙)
 13     东阿济仁药业有限公司                 宋益群间接控制的企业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亿群启银股权投资
 14                                          宋益群间接控制的企业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     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         宋益群担任董事的企业

 16     宁夏中翌贸易有限公司                 宋益群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宋益群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持有 29.76%合伙
 17     堆龙楚祥嘉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份额的企业

       4、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1                    刘锦成                                    董事长

 2                    陈渊技                              董事、总经理

 3                    孙定坤                             董事、副总经理

 4                    龚建芬                             董事、副总经理

 5                    高志勇                             董事、财务总监

 6                    王小跃                                     董事

 7                     高烨                                 独立董事

 8                    王建辉                                独立董事

 9                    周红兵                                独立董事

 10                   吴兴华                               监事会主席

 11                   朱聿明                                     监事

 12                   潘惠南                                职工监事



                                       3-3-2-42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13                     唐颖彦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施加重大影
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1      江苏科睿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高烨担任董事的企业

 2      江苏光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王建辉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3      苏州津启海洋装备驱动有限公司         王建辉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4      威尔泰服饰有限公司                   王建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王建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控制的企
 5      无锡市威尚服饰有限公司
                                             业
 6      深圳市菲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朱聿明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7      成都瑞通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朱聿明担任董事的企业
                                             唐颖彦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个人独
 8      无锡市新兴制桶厂
                                             资企业

       6、 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1      葛欣                                 曾担任发行人监事,于 2019 年 6 月离任

 2      陈奕峰                               陈渊技、龚建芬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刘锦成曾为该企业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
 3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于 2017 年 5 月不再控制该企业,于 2017
                                             年 8 月离任
 4      广州世济行方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已吊销暂未注销

 5      东莞中盛电子制造厂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已吊销暂未注销

 6      珠海恒芯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企业,已吊销暂未注销
                                             控股股东曾控制的企业,于 2020 年 6 月注
 7      爱时达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销
                                             控股股东曾间接控制的企业,于 2019 年 8
 8      成都中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月退出持股
                                             控股股东曾间接控制的企业,于 2019 年 7
 9      利川晨龙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月注销
                                             控股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控
 10     广州弘羽积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制的企业,已吊销暂未注销

                                       3-3-2-43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控股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曾控制的企
 11      广州卡绚服装有限公司
                                               业,于 2019 年 7 月退出持股
                                               控股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曾持有 30%
 12      天津拓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份额的企业,于 2019 年 7 月注销
 13      宁夏环信商贸有限公司                  宋益群控制的企业,已吊销暂未注销
                                               宋益群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19 年 10
 14      利吾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月离任
                                               龚建芬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0 年 6 月
 15      贝孚德
                                               离任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
及上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发行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均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无锡市均成标准件有限公司           购买商品       99,877.35      91,418.06    106,431.33

             贝孚德                 水电费等       799,220.68     760,588.32   514,318.97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
及必要性如下:

       江南奕帆向无锡市均成标准件有限公司主要采购螺丝、螺帽等标准件产品,
采购金额占各期营业成本比重均较小,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向关联方利益输送
或接受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贝孚德租赁公司厂房进行办公及生产,二者位于同一厂区范围内,因此公司
在统一缴纳厂区水电费后根据贝孚德实际用量向其收取对应水电费并开具相应

                                        3-3-2-44
                                                                             律师工作报告



发票,上述关联租赁关系已于 2019 年 9 月终止,该交易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2、 关联租赁

                                                                                单位:元


                                                         各年度确认的租赁收入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物业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无锡市惠山区堰桥
发行人     贝孚德                           915,315.32        919,475.84     694,845.70
                    街道堰裕路 7-1 号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
及必要性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将位于上述位置的厂房出租给贝孚德,用于其办公及生产经
营。上述关联租赁价格与周边厂房租赁价格较为接近,价格较为公允,上述关联
租赁关系已于 2019 年 9 月终止。

    3、 关联方资产转让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江南微电机厂            受让资产               -           95,200.00         -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
及必要性如下:

    由于江南微电机厂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业务,为方便公司业务开展,公司在
2018 年向江南微电机厂购买了其拥有的一辆汽车,购买价格系双方协商确定,
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3-3-2-45
                                                                                    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143,551.66              2,340,666.87               3,296,417.74


    5、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7-12-31       2018-12-31      2019-12-31

 应付账款       无锡市均成标准件有限公司           18,513.73        42,223.56        45,183.78

 预收款项                贝孚德                    12,573.44        48,462.53            -

其他应付款               贝孚德                        -                -           100,000.00


    6、 其他关联交易

    2013 年 6 月,陈奕峰(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锡惠山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013 年惠抵字 004 号),约定陈奕峰以
享有合法处分权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为公司自 2013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23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所
产生的债务及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前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
山支行之间已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1,189.84
万元。

    根据刘锦成与陈渊技、龚建芬、陈奕峰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陈渊技、龚建
芬、陈奕峰签订的声明函,陈渊技、龚建芬、陈奕峰承担公司控股权转让前需补
缴所得税对应的滞纳金。2017 年度,陈渊技、龚建芬、陈奕峰承担了补缴公司
控股权转让前所得税所形成的滞纳金 383,925.00 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
积)项目。

    2018 年度,江南微电机厂向公司转款 1.95 万元,主要系公司两家客户货款
回款错误打入江南微电机厂银行账户,江南微电机厂发现后将该两笔货款转给公
司。江南微电机厂已于 2019 年 1 月注销,报告期内,公司与江南微电机厂不存
在其他非交易性资金往来。




                                        3-3-2-46
                                                                 律师工作报告



       (三) 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报告期内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事项真实,符合公司
的经营发展战略,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按照市场价格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天健和公司财务总监的访谈,发行人报
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符合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遵循了公平原则或有利于发行人利益原则,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2020 年 3 月 3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确
认公司 2017 年-2019 年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发行
人独立董事已经对 2017 年-2019 年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确认
公司 2017 年-2019 年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对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存在
没有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的情况,但已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予以追认,发行人的独
立董事亦已发表独立意见。

    发行人在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独立董事事先认可、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和/或关联股东在表决时回避表决,明确规定
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
制度中的前述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



                                   3-3-2-47
                                                             律师工作报告



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而
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及措施合法有效。

    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对规范关联交易事宜进行承诺,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
(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
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
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
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
求公司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5、本承诺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
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五) 同业竞争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
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与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避免今后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
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刘锦成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3-3-2-48
                                                             律师工作报告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含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
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子公司,如有)主营业务或者主
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不存在同业竞争或
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益)
的期间,本人(含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以任
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者联营)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子公司,
如有)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任
何业务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发行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
(含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本人
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
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本人承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
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5、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承诺将约束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
机构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

    6、本人承诺如果违反本承诺,本人愿意向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并对造成的
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确认,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已经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
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
的程序。




                                3-3-2-49
                                                                            律师工作报告



       3、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
系,且相关方已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4、 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
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
有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域名证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
标网)和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进行了网上检索,并取得了知识产权主
管部门出具的商标档案、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取得了商标代理机构就境外商
标出具的确认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如
下:

       (一) 土地使用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公司目前拥有如下土地使用权:

序      权利                               使用权      土地   到期                他项
               权证编号         坐落                                  面积(㎡)
号        人                                 类型      用途     日                权利
                 锡惠国用   江苏省无锡市
        江南                                                  2064-
 1             (2014)第   惠山区堰桥街    出让       工业           18,053.90   抵押
        奕帆                                                  04-27
               005686 号    道堰北社区
                            江苏省无锡市
               苏(2019)
                            惠山区堰桥街
        江南   无锡市不动                                     2069-
 2                          道纵一路与堰    出让       工业           20,128.90    无
        奕帆     产权第                                       12-03
                            联路交叉口西
               0381499 号
                                北侧

       (二) 房屋所有权

序      所有                                                  建筑面积     取得   他项
                     权证编号               房屋坐落
号      权人                                                  (㎡)       方式   权利
        江南       锡房权证字第
 1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        6,230.90    自建   抵押
        奕帆      HS1000918680 号
                                       区堰桥街道堰裕路
        江南       锡房权证字第
 2                                     7号                     4,898.55    受让   抵押
        奕帆     HS1000918684-1 号



                                       3-3-2-50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所有                                                 建筑面积       取得    他项
                     权证编号              房屋坐落
号     权人                                                 (㎡)         方式    权利
       江南       锡房权证字第
 3                                                           5,866.88      受让    抵押
       奕帆     HS1000918684-2 号
       江南       锡房权证字第
 4                                                           2,918.52      受让    抵押
       奕帆     HS1000918684-3 号

     (三) 知识产权

     1、 商标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发行人取得的中国境
内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   注册商                           类                                           他项
                权利人     注册号                  有效期               取得方式
号     标                             别                                           权利
1               江南奕帆   11037170   45   2013-10-14 至 2023-10-13     原始取得    无

2               江南奕帆   11037034   43   2014-06-21 至 2024-06-20     原始取得    无

3               江南奕帆   11036950   42   2014-01-21 至 2024-01-20     原始取得    无

4               江南奕帆   11036879   41   2014-06-21 至 2024-06-20     原始取得    无

5               江南奕帆   11036812   40   2013-10-14 至 2023-10-13     原始取得    无

6               江南奕帆   11036750   39   2013-10-14 至 2023-10-13     原始取得    无

7               江南奕帆   11030482   37   2013-10-28 至 2023-10-27     原始取得    无

8               江南奕帆   11030402   36   2013-10-14 至 2023-10-13     原始取得    无

9               江南奕帆   11030323   35   2013-12-28 至 2023-12-27     原始取得    无

10              江南奕帆   11030215   34   2013-10-14 至 2023-10-13     原始取得    无

11              江南奕帆   11030158   33   2013-10-14 至 2023-10-13     原始取得    无

12              江南奕帆   11030081   32   2013-10-14 至 2023-10-13     原始取得    无

13              江南奕帆   11029940   31   2013-12-21 至 2023-12-20     原始取得    无

14              江南奕帆   11029819   30   2013-11-21 至 2023-11-20     原始取得    无

15              江南奕帆   11029767   29   2013-10-14 至 2023-10-13     原始取得    无

16              江南奕帆   11024025   26   2013-11-14 至 2023-11-13     原始取得    无

17              江南奕帆   11023822   23   2013-10-07 至 2023-10-06     原始取得    无

18              江南奕帆   11023741   22   2013-10-14 至 2023-10-13     原始取得    无

19              江南奕帆   11011487   19   2013-10-28 至 2023-10-27     原始取得    无


                                      3-3-2-51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注册商                                类                                            他项
                权利人       注册号                         有效期            取得方式
号     标                                  别                                            权利
20              江南奕帆    11011424       17     2013-12-21 至 2023-12-20    原始取得    无

21              江南奕帆    11011380       15     2013-09-28 至 2023-09-27    原始取得    无

22              江南奕帆    11011327       13     2013-10-07 至 2023-10-06    原始取得    无

23              江南奕帆    11011300       12     2013-12-21 至 2023-12-20    原始取得    无

24              江南奕帆    11011259       11     2013-11-21 至 2023-11-20    原始取得    无

25              江南奕帆    11002483        9     2013-10-28 至 2023-10-27    原始取得    无

26              江南奕帆    11002306        7     2013-09-28 至 2023-09-27    原始取得    无

27              江南奕帆    11002170        6     2013-12-21 至 2023-12-20    原始取得    无

28              江南奕帆    11002054        5     2014-04-07 至 2024-04-06    原始取得    无

29              江南奕帆    11001922        4     2013-09-28 至 2023-09-27    原始取得    无

30              江南奕帆    11001835        3     2014-06-21 至 2024-06-20    原始取得    无

31              江南奕帆    11001766        2     2014-06-21 至 2024-06-20    原始取得    无

32              江南奕帆    11001702        1     2014-04-21 至 2024-04-20    原始取得    无

33              江南奕帆     9166274        7     2012-04-21 至 2022-04-20    继受取得    无

34              江南奕帆     1577883        7     2011-05-28 至 2021-05-27    继受取得    无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发行人取得的中国境
外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              权利                   类                                        取得    他项
     注册商标              注册号                  注册地            有效期
号                人                   别                                        方式    权利
                江南                            马德里、土耳     2011-01-04 至   继受
1                          1064503     7                                                  无
                奕帆                              其、葡萄牙      2021-01-04     取得
                江南                                             2012-06-28 至   原始
2                        302298321     7          中国香港                                无
                奕帆                                              2022-06-27     取得
                江南        2012                                 2012-07-19 至    原始
3                                      7           土耳其                                 无
                奕帆       64353                                  2022-07-19      取得
                江南                                             2013-12-10 至    原始
4                          4448629     7            美国                                  无
                奕帆                                              2023-12-09      取得
                江南                                             2012-07-23 至    原始
5                          2368210     7            印度                                  无
                奕帆                                              2022-07-23      取得

     2、 专利




                                            3-3-2-52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权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日
号   类型                               人                                 方式   权利
     发明   ZL200510                  江南                                 继受
1                      电动操作机构              2005-04-14   2007-08-29           无
     专利   038916.7                  奕帆                                 取得
     发明   ZL200910                  江南                                 继受
2                      手动操作开关              2009-03-02   2011-11-30           无
     专利   119965.1                  奕帆                                 取得
     发明   ZL201110   小型化永磁直   江南                                 原始
3                                                2011-07-11   2015-11-25           无
     专利   192404.1   流减速电动机   奕帆                                 取得
                       可同步运行和
     发明   ZL201110                  江南                                 原始
4                      控制的永磁直              2011-07-11   2015-10-07           无
     专利   192408.X                  奕帆                                 取得
                         流电动机
                       旋转电机用端
     发明   ZL201210                  江南                                 原始
5                      盖和电刷架组              2012-02-06   2015-05-06           无
     专利   024812.0                  奕帆                                 取得
                         件装置
     发明   ZL201210   高效电动操作   江南                                 原始
6                                                2012-08-09   2015-10-07           无
     专利   282250.X       机构       奕帆                                 取得
     发明   ZL201210   一种弹簧复位   江南                                 原始
7                                                2012-10-15   2015-07-08           无
     专利   390069.0   式离心离合器   奕帆                                 取得
                       用于断路器的
     发明   ZL201110                  江南                                 原始
8                      电、手动一体              2011-12-29   2016-03-02           无
     专利   449291.9                  奕帆                                 取得
                         化操作机构
                       应用于储能闭
     发明   ZL201110                  江南                                 原始
9                      合式开关上的              2011-07-11   2016-04-27           无
     专利   192410.7                  奕帆                                 取得
                       电磁离合装置
     发明   ZL201110   一种多级行星   江南                                 原始
10                                               2011-12-29   2016-06-15           无
     专利   448286.6     减速装置     奕帆                                 取得
     发明   ZL201210   一种双向离合   江南                                 原始
11                                               2012-05-10   2016-06-22           无
     专利   145466.1       器         奕帆                                 取得
     发明   ZL201210   电机引出线护   江南                                 原始
12                                               2012-04-19   2016-06-22           无
     专利   117047.7       套         奕帆                                 取得
     发明   ZL201210   用于电机转子   江南                                 原始
13                                               2012-04-19   2016-07-20           无
     专利   116715.4     轴的密封圈   奕帆                                 取得
     发明   ZL201310   断路器底盘车   江南                                 原始
14                                               2013-06-26   2016-08-10           无
     专利   263346.6     的驱动机构   奕帆                                 取得
     发明   ZL201210   级数可调式齿   江南                                 原始
15                                               2012-04-19   2016-12-14           无
     专利   116898.X     轮减速箱     奕帆                                 取得
                       一种便于观察
     发明   ZL201410                  江南                                 原始
16                     的断路器位置              2014-11-13   2017-05-10           无
     专利   643168.4                  奕帆                                 取得
                         指示装置
     发明   ZL201510   一种电机定子   江南                                 原始
17                                               2015-12-09   2018-06-26           无
     专利   900772.5     固定结构     奕帆                                 取得
     发明   ZL201510   一种单向离合   江南                                 原始
18                                               2015-12-23   2017-11-07           无
     专利   980000.7       器         奕帆                                 取得


                                      3-3-2-53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权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日
号   类型                               人                                 方式   权利
     实用   ZL201120                  江南                                 原始
19                       离合装置                2011-07-11   2012-03-21           无
     新型   241846.6                  奕帆                                 取得
                       微型电动机转
     实用   ZL201120                  江南                                 原始
20                     子槽绝缘纸剪              2011-12-29   2012-08-22           无
     新型   559621.5                  奕帆                                 取得
                         切刀具
                       铁氧体永磁直
     实用   ZL201120                  江南                                 原始
21                     流电动机永磁              2011-12-29   2012-08-22           无
     新型   559600.3                  奕帆                                 取得
                           体
     实用   ZL201120   串激式电动机   江南                                 原始
22                                               2011-12-29   2012-09-19           无
     新型   559637.6   定子冲片结构   奕帆                                 取得
     实用   ZL201220                  江南                                 原始
23                     碳刷装配结构              2012-03-28   2012-10-10           无
     新型   125339.0                  奕帆                                 取得
     实用   ZL201220   双向式蜗杆传   江南                                 原始
24                                               2012-04-18   2012-11-07           无
     新型   167538.8     动减速器     奕帆                                 取得
                       断路器电、手
     实用   ZL201220                  江南                                 原始
25                     动一体化离合              2012-04-19   2012-11-07           无
     新型   168977.0                  奕帆                                 取得
                           装置
     实用   ZL201220   单向超越离合   江南                                 原始
26                                               2012-04-19   2012-11-07           无
     新型   168979.X       器         奕帆                                 取得
     实用   ZL201220   一种高效传动   江南                                 原始
27                                               2012-04-19   2012-11-07           无
     新型   169240.0   的蜗杆减速机   奕帆                                 取得
     实用   ZL201220                  江南                                 原始
28                     电机减速机构              2012-04-19   2012-11-07           无
     新型   169261.2                  奕帆                                 取得
     实用   ZL201220   分体式电机输   江南                                 原始
29                                               2012-04-19   2012-11-07           无
     新型   169336.7     出齿轴       奕帆                                 取得
     实用   ZL201220   微型高效永磁   江南                                 原始
30                                               2012-08-09   2013-01-30           无
     新型   393922.X     直流电动机   奕帆                                 取得
                       一种用于断路
     实用   ZL201320                  江南                                 原始
31                     器底盘车的电              2013-06-26   2013-11-20           无
     新型   376828.8                  奕帆                                 取得
                           机
     实用   ZL201320   一种断路器用   江南                                 原始
32                                               2013-09-18   2014-03-12           无
     新型   631729.X     减速电机     奕帆                                 取得
                       断路器的主轴
     实用   ZL201320   与电动操作机   江南                                 原始
33                                               2013-09-18   2014-03-12           无
     新型   583217.0   构的配合安装   奕帆                                 取得
                           结构
     实用   ZL201420   一种自动换挡   江南                                 原始
34                                               2014-11-13   2015-04-22           无
     新型   679325.2     操作机构     奕帆                                 取得
     实用   ZL201420   一种断路器电   江南                                 原始
35                                               2014-11-14   2015-04-15           无
     新型   684604.8     动操作机构   奕帆                                 取得
36   实用   ZL201520   断路器用电机   江南       2015-09-02   2015-12-30   原始    无


                                      3-3-2-54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权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日
号   类型                               人                                 方式   权利
     新型   679812.3   的端盖组件结   奕帆                                 取得
                           构
                       一种用于交直
     实用   ZL201521                  江南                                 原始
37                     流两用电机的              2015-12-09   2016-05-11           无
     新型   013186.0                  奕帆                                 取得
                         离心装置
                       一种能控制旋
     实用   ZL201521   转角度和时间   江南                                 原始
38                                               2015-12-23   2016-06-22           无
     新型   086943.7   的电动操作机   奕帆                                 取得
                           构
                       一种用于开关
     实用   ZL201521                  江南                                 原始
39                     柜操作机构的              2015-12-23   2016-06-22           无
     新型   088984.X                  奕帆                                 取得
                         离合装置
     实用   ZL201621   一种电机防水   江南                                 原始
40                                               2016-09-22   2017-04-05           无
     新型   072686.6       结构       奕帆                                 取得
                       一种用于定子
     实用   ZL201621                  江南                                 原始
41                     线圈自动绕线              2016-09-22   2017-04-05           无
     新型   072687.0                  奕帆                                 取得
                         的装置
                       一种用于电动
     实用   ZL201621                  江南                                 原始
42                     操作机构的离              2016-09-22   2017-04-05           无
     新型   072688.5                  奕帆                                 取得
                         合装置
     实用   ZL201721   一种蜗轮蜗杆   江南                                 原始
43                                               2017-08-24   2018-05-01           无
     新型   071742.9     减速箱       奕帆                                 取得
                       一种断路器动
     实用   ZL201821                  江南                                 原始
44                     力模块的模拟              2018-09-17   2019-05-14           无
     新型   520422.1                  奕帆                                 取得
                         测试装置
                       一种用于电动
     实用   ZL201821                  江南                                 原始
45                     操作机构的双              2018-09-17   2019-05-14           无
     新型   520425.5                  奕帆                                 取得
                         向离合装置
                       一种用于空心
     实用   ZL201821                  江南                                 原始
46                     轴磨加工的内              2018-09-17   2019-05-14           无
     新型   536355.2                  奕帆                                 取得
                           顶针
                       一种便于操作
     实用   ZL201821                  江南                                 原始
47                     的电、手动一              2018-11-27   2019-07-12           无
     新型   972055.9                  奕帆                                 取得
                       体化操作机构
     实用   ZL201921   一种断路器的   江南                                 原始
48                                               2019-08-01   2020-04-07           无
     新型   240741.1     传动机构     奕帆                                 取得
                       电动操作机构
     外观   ZL201330                  江南                                 原始
49                     (自动双向离              2013-09-22   2014-02-26           无
     设计   451477.8                  奕帆                                 取得
                           合)
     外观   ZL201630                  江南                                 原始
50                        电机                   2016-12-12   2017-06-20           无
     设计   608184.X                  奕帆                                 取得


                                      3-3-2-55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权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日
号     类型                                   人                                 方式   权利
       外观   ZL201730                      江南                                 原始
51                            电机箱盖                 2017-08-25   2018-03-13           无
       设计   395795.5                      奕帆                                 取得

     注:发明专利权利期限为自申请日起 20 年,其他专利权利期限为自申请日起 10 年。


       (四)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发行人持有的域名情况如
下:

         权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备案号            域名               注册日       到期日
         人                                                                      方式   权利
 1                             yifanmotor.com.cn       2007-03-08   2021-03-08
                  苏 ICP 备
         江南                                                                    继受
 2                15022206         jnwdj.com           2005-09-29   2020-09-29           无
         奕帆                                                                    取得
                    号-2
 3                               yifanmotor.com        2007-01-09   2022-01-09


       (五) 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
机器设备等。发行人已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台帐。本所律师查验了主要生产经营设
备的购置合同和发票,该等设备均为发行人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
纷。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拥有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需要取得产权证书
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

       2、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没有设定其他权
利限制。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并查
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天健出具
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3-3-2-56
                                                                          律师工作报告



     (一)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1、 销售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自 2017 年以来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交
易金额超过 400 万元或者交易金额虽未超过 400 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
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                            合同
        合同相对方名称                          合同内容                 有效期限
号                            类型
             Siemens          框架                                    2017-03-13 至长
 1                                   根据采购订单提供产品
        Aktiengesellschaft    合同                                          期
      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    框架   根据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货物        2019-10-01 至
 2
              司              合同   和/或服务                          2021-09-30
                              框架   根据客户提供的技术要求、规        2020-01-01 至
 3     兴机电器有限公司
                              合同   格型号生产产品                     2020-12-31
                              框架   根据客户提供的技术要求、规        2019-01-01 至
 4     兴机电器有限公司
                              合同   格型号生产产品                     2019-12-31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    框架   根据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货物        2017-03-16 至
 5
          司上海分公司        合同   和/或服务                          2019-09-30
                              框架   根据客户提供的技术要求、规        2018-01-01 至
 6     兴机电器有限公司
                              合同   格型号生产产品                     2018-12-31
                              框架   根据客户提供的技术要求、规        2017-01-01 至
 7     兴机电器有限公司
                              合同   格型号生产产品                     2017-12-31
      福建省南平日辉机械有    框架   根据客户提供的技术要求、规        2017-01-01 至
 8
            限公司            合同   格型号生产产品                     2017-12-31

     2、 原材料采购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自 2017 年以来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交
易金额超过 400 万元或者交易金额虽未超过 400 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
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如下:

序                            合同
         合同相对方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编号      有效期限
号                            类型
                              框架                                     2020-01-01 至
1     苏州市兴渭粉末冶金厂           依据采购订单供货      20200001
                              合同                                      2020-12-31
     苏州市开拓者电工材料有   框架                                     2020-01-01 至
2                                    依据采购订单供货      20200002
             限公司           合同                                      2020-12-31



                                     3-3-2-57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合同
            合同相对方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编号     有效期限
号                                类型
                                  框架                                        2019-01-01 至
3       苏州市兴渭粉末冶金厂               依据采购订单供货        20190011
                                  合同                                         2019-12-31
       苏州市开拓者电工材料有     框架                                        2019-01-01 至
4                                          依据采购订单供货        20190010
               限公司             合同                                         2019-12-31
                                  框架                                        2018-01-01 至
5       苏州市兴渭粉末冶金厂               依据采购订单供货        20180011
                                  合同                                         2018-12-31
       苏州市开拓者电工材料有     框架                                        2018-01-01 至
6                                          依据采购订单供货        20180010
               限公司             合同                                         2018-12-31
                                  框架                                        2017-01-01 至
7       苏州市兴渭粉末冶金厂               依据采购订单供货        20170011
                                  合同                                         2017-12-31
       苏州市开拓者电工材料有     框架                                        2017-01-01 至
8                                          依据采购订单供货        20170010
               限公司             合同                                         2017-12-31

     3、 授信、承兑及担保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自 2017 年以来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交
易金额超过 500 万元或者交易金额虽未超过 500 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
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授信、承兑及担保合同如下:

     (1) 授信合同

                                                                                 单位:万元

序   被授                                                            授信额度使用     担保
                  授信银行         授信合同编号         授信额度
号   信人                                                                期限         方式
     江南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19-07-10 至              最高额
1                             273639612E19052101 3,000.00
     奕帆    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2020-05-19                  抵押
     江南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18-06-01 至            最高额
2                             2018 年惠额字 011 号 2,000.00
     奕帆    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2019-05-28                抵押
     江南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17-05-27 至            最高额
3                             2017 年惠额字 012 号 1,500.00
     奕帆    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2018-05-25                抵押
     江南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16-06-17 至            最高额
4                             2016 年惠额字 011 号 3,147.61
     奕帆    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2017-06-14                抵押
     江南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16-04-11 至   最高额
5                             2016 年惠额字 005 号        600.00
     奕帆    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2017-02-23       抵押

     (2) 承兑合同

         承兑申
序号                   承兑银行          承兑协议编号        有效期限           担保方式
           请人


                                          3-3-2-58
                                                                                      律师工作报告


            承兑申
序号                        承兑银行       承兑协议编号        有效期限               担保方式
              请人
            江南奕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2019-04-29 至      存入保证金、最
     1                                      7819CD8199
              帆       公司无锡分行                           2020-04-28          高额质押

         (3) 担保合同

                                                                                      单位:万元

序       担保人及                           担保合同      被担保最 主债权发生期
                            债权人                                                       担保物
号       债务人                               编号        高债权额       间
                                                                                    国有土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16 年惠                  2016-06-17 至
1        江南奕帆                                         2,383.21               注 使用权、房
                     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抵字 008 号                2021-06-16
                                                                                    屋所有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16 年惠                  2016-06-17 至     房屋所有
2        江南奕帆                                          764.40                注
                     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抵字 009 号                2021-06-16          权
                                           苏银锡(惠
                                           山)高质合字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2016-03-17 至
3        江南奕帆                                第     1,518.00                        发明专利
                     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2019-03-16
                                           2016031761
                                                 号

         注:根据该等担保合同约定,其担保的主债权除上表已列明的期间实际发生的债权外,

还包括在该等担保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间已发生的债权。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
债。

         (三)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1、 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
情况如下:

                                                                                        单位:元

                     款项                                            占其他应收款余
         名称                   期末余额           账龄                                 坏账准备
                     性质                                                额的比例


                                             3-3-2-59
                                                                                律师工作报告


                款项                                           占其他应收款余
   名称                期末余额           账龄                                    坏账准备
                性质                                               额的比例
山东泰开高压    保证
                       12,200.00        1 年以内                  63.54%           610.00
开关有限公司      金
                                       账龄 1-2 年
山东泰开电器    保证
                       7,000.00     5,000.00 元,账龄             36.46%           2,100.00
机构有限公司      金
                                    4-5 年 2,000.00 元
       合计            19,200.00               -                  100.00%          2,710.00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应付款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7-12-31                  2018-12-31               2019-12-31

   押金保证金               -                          -                    100,000.00

   应付暂收款           10,418.78                  46,298.18                  680.04

      合计              10,418.78                  46,298.18                100,680.0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
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纠纷。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
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
响的潜在风险,合同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
同不存在法律纠纷。

    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3-3-2-60
                                                             律师工作报告



    4、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情况外,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况。

    5、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
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就发行人自报告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
并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查验的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

    (一)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
本及演变”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任何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
为,其历次增资扩股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权收购/投资、出售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股权收购/投资、出售行为。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及注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及注销行为。

    (四)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
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3-3-2-61
                                                               律师工作报告



       1、 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任何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行人
历次增资扩股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手续;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
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全套工商登记资料、相关的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一)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11 年 6 月,江南奕帆设立时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了《公司章程》。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之“(三)创
立大会”所述,发行人制定章程时未经创立大会审议,存在程序瑕疵,但全体发
起人已经于 2011 年 6 月 26 日签署了《公司章程》并完成了公司登记机关的备案
登记,确认了《公司章程》的有效性。因此,发行人章程制定的程序瑕疵对本次
发行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 发行人近三年的章程修改情况

    1、 2017 年 3 月,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经理。

    2、 2017 年 5 月,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参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 2017 年 12 月,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参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3-2-62
                                                               律师工作报告



    4、 2018 年 7 月,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参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5、 2018 年 8 月,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分红的规定为“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分配”。

    6、 2018 年 12 月,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改,公司董事会增加一个董事席位。

    7、 2019 年 5 月,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参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 2019 年 6 月,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

    (三)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

    2020 年 3 月,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
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2020 年 6 月,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设立时公司章程未经创立大会审议,但发行人设立时制定的章程
已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确认并完成了公司登记机关的备案登记,确认了《公司章程》
的有效性。因此,发行人章程制定的程序瑕疵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
碍。除此之外,《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
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

    2、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2-63
                                                               律师工作报告



    3、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 年修订)》的格式和内容及证监会发布的其他有关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起草或修订。

    4、 《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有利
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
关会议文件。

    1、 发行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了完整的内部组织体系。

    2、 根据发行人的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设立了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1) 发行人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2) 发行人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发行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
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作为专门委员会,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并具有规范的运行制度。

    (3) 发行人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行人监
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和更换;目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一名,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
之一;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3-3-2-64
                                                              律师工作报告



    (4) 发行人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
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5)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中应由股东选举的董事、监事成员,由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
选举产生了现任董事长,聘任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监事会主席。

    (6)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决议,发行人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该等制度的相关内容和通过的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文
件,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在召集时间、召开次数方面与其《公司
章程》的规定一致,其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有关规定。

    (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材料,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
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3-3-2-65
                                                             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文件,发行人选举/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出具的承诺函及填写的调查
表,独立董事声明,并核查了独立董事相关会计资格。

    (一)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发行人现任董事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 9 名,其组成如下:

              姓名                                  职务

             刘锦成                                 董事长

             陈渊技                                 董事

             孙定坤                                 董事

             王小跃                                 董事

             高志勇                                 董事

             龚建芬                                 董事

              高烨                               独立董事

             王建辉                              独立董事

             周红兵                              独立董事


    2、 发行人现任监事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监事 3 名,其组成如下:

              姓名                                  职务

             吴兴华                             监事会主席

             朱聿明                                 监事

             潘惠南                              职工监事


    3、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3-3-2-66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其组成如下:

               姓名                                 职务

              陈渊技                               总经理

              孙定坤                               副总经理

              龚建芬                               副总经理

              唐颖彦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高志勇                               财务总监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及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近二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 董事变化情况

    2018 年初,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刘锦成、陈渊技、何洪、刘松艳、高志勇
组成,其中刘锦成为董事长。2018 年 12 月 10 日,江南奕帆召开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增选龚建芬为公司董事。

    2019 年 5 月 1 日,因董事何洪、刘松艳辞去董事职务,江南奕帆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孙定坤、王小跃为董事。

    2019 年 6 月 21 日,江南奕帆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高烨、
王建辉、周红兵为公司独立董事。

    2019 年 12 月 17 日,江南奕帆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刘锦
成、陈渊技、孙定坤、王小跃、高志勇、龚建芬、高烨、王建辉、周红兵组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其中,高烨、王建辉、周红兵为公司独立董事。


                                 3-3-2-67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1 月 3 日,江南奕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选举刘
锦成为董事长。

    2、 监事变化情况

    2018 年初,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马萍、朱聿明、葛欣,
其中葛欣为职工代表监事,马萍为监事会主席。

    2019 年 5 月 1 日,因监事会主席马萍辞职,江南奕帆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补选吴兴华为监事。2019 年 5 月 7 日,江南奕帆召开第二届监事
会 2019 年第三次会议,选举吴兴华为监事会主席。

    2019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免去葛欣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重新选举潘惠南为公司职工监事。

    2019 年 12 月 17 日,江南奕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潘惠南为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同日,江南奕帆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朱
聿明、吴兴华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潘惠南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20 年 1 月 3 日,江南奕帆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选举吴
兴华为监事会主席。

    3、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2018 年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陈渊技、副总经理孙定坤、财务
总监高志勇、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唐颖彦。

    2018 年 12 月 12 日,江南奕帆第二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五次会议决定聘任龚
建芬为公司副总经理。

    2020 年 1 月 3 日,江南奕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同意聘
任陈渊技为总经理,孙定坤、龚建芬为副总经理,唐颖彦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高志勇为公司财务总监。




                                 3-3-2-68
                                                               律师工作报告



    (三) 发行人独立董事聘任情况

    2019 年 6 月 21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独立董事相
关制度并选举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9 年 12 月 17 日,江南奕帆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了发
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目前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中有 3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高烨、王建辉、周红兵,
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高烨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根据各独立董事出具的确认文件,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及任职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内无重大变化,变化情况符
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 发行人设立了三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
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的
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材料、税收完税证明及发
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近三年执行
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的具体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7%、16%、11%、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注
                                                          13%、10%、9%

                                 3-3-2-69
                                                                           律师工作报告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
       房产税                                                           1.2%、12%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行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

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从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行人发生增值税应税

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

调整为 9%。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了由江苏省科学
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
为 GR201632001767 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19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932002995 号《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公司报告期内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序号       年份        项目名称       金额(元)                依据文件
                                                     无锡市惠山区科学技术局、无锡市惠
                                                     山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
 1      2017 年度      专利资助        13,000.00
                                                     财政局下达 2016 年度无锡市科技发
                                                     展资金第十一批科技发展计划(知识


                                        3-3-2-70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年份    项目名称      金额(元)                 依据文件
                                          产权专项)项目和经费的通知》(惠
                                          科发[2016]33 号、惠财产业[2016]125
                                          号)
                                          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财政
 2             专利补贴       3,000.00
                                          所出具的补贴证明
                                          无锡市惠山区科学技术局、无锡市惠
                                          山区财政局《关于转发 2016 年度江
 3             专利资助      16,000.00    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
                                          助 ) 专 项 资 金 的 通 知 》( 惠 科 发
                                          [2016]34 号、惠财产业[2016]113 号)
                                          无锡市惠山区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6 年度惠山区第二批专利资助(奖
 4             专利资助       6,000.00
                                          励) 项目和经费的 通知)(惠 科发
                                          [2017]9 号)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
                                          下达 2017 年度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5             专利资助       4,000.00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锡
                                          科计[2017]200 号、锡财工贸[2017]94
                                          号)
                                          无锡市惠山区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7 年度惠山区第一批专利资助项
 6             专利资助       1,440.00
                                          目和经费的通知)(惠科发[2017]29
                                          号)
              支持企业拓展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无锡市惠山区
 7            外贸出口业务   14,000.00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产业发
                  补贴                    展的意见》(惠发[2016]1 号)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管理
 8                           200,000.00   2017 年度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贯标奖补经费
                                          贯 标 奖 补 经 费 的 通 知 》( 锡 科 计
                                          [2017]132 号、锡财工贸[2017]49 号)
                                          无锡市商务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
                                          拨付 2017 年度无锡市商务发展资金
              国际中标示范
 9                           444,800.00   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项目资金(第二
                项目资助
                                          批)的通知》(锡商财[2017]176 号、
                                          锡财工贸[2017]105 号)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无锡市惠山区
              产学研合作项
 10                          120,000.00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产业发
                目补助
                                          展的意见》(惠发[2016]1 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
 11            稳岗补贴      38,318.00
                                          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支


                              3-3-2-71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年份        项目名称      金额(元)                 依据文件
                                                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锡人
                                                社规发[2016]4 号)
                                                无锡市惠山区商务局向江南奕帆出
 12                外贸扶持资金    40,000.00
                                                具的通知文件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 2017 年度无锡市科技发
                                                展资金第八批科技发展计划(知识产
 13                  专利资助      10,000.00
                                                权专项)项目和经费的通知》(锡科
                                                计[2017]277 号、锡财工贸[2017]128
                                                号)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
                   出口规模企业
 14                                60,000.00    山区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奖励
                                                的通知》(惠府发[2017]59 号)
                                                无锡市商务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
                   外贸稳增长调                 拨付 2017 年 1-9 月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15                结构政策奖补    20,000.00    政 策 奖 补 资 金 的 通 知 》( 锡 商 贸
                       资金                     [2017]239 号、锡财工贸[2017]0126
                                                号)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无锡市科技发
                                                展资金第三批科技发展计划(知识产
 16                  专利资助       4,500.00
                                                权专项)项目和经费的通知》(锡科
       2018 年度
                                                计[2018]148 号、锡财工贸[2018]46
                                                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
                                                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支
 17                  稳岗补贴      27,144.00
                                                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锡人
                                                社规发[2016]4 号)
                   2018 年度江苏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省企业知识产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江苏省知识产
 18                权战略推进计    180,000.00   权创造与运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
                   划一般项目资                 进计划)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教
                        金                      [2018]53 号)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无锡市科技发
                   科技发展资金
 19                                 1,000.00    展资金第五批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
                   (专利保险)
                                                经费的通知》(锡科计[2018]238 号、
                                                锡财工贸[2018]97 号)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
                   专利资助综合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无锡市科技发
 20                                 2,774.00
                     奖补经费                   展资金第四批科技发展计划(知识产
                                                权 专 项 ) 经 费 的 通 知 》( 锡 科 计


                                    3-3-2-72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年份        项目名称       金额(元)                   依据文件
                                                    [2018]149 号、锡财工贸(2018)47
                                                    号)
                                                    无锡市惠山区商务局《关于做好 2018
                    出口规模企业
 21                                   20,000.00     年度惠山区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申
                        奖励
                                                    报工作的通知》(惠商贸[2018]24 号)
                                                    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
                    智能制造示范                    公布 2018 年惠山区智能制造示范工
 22                                   50,000.00
                      工程认定                      程 认 定 名 单 的 通 知 》( 惠 经 信 发
                                                    [2018]62 号)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23                 企业上市奖励     1,250,000.00   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
                                                    意见》(惠府发[2019]28 号)
                                                    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无锡市
                                                    财政局《关于发布 2019 年度第二批
                    企业上市融资
 24                                  500,000.00     无锡市现代服务业(金融)资金项目
                        奖励
                                                    申报指南的通知》(锡金监[2019]84
                                                    号)
        2019 年度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
                                                    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支
 25                   稳岗补贴        32,713.00
                                                    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锡人
                                                    社规发[2016]4 号)
                    现代产业发展                    惠山区加强产业政策服务促进实体
                    资金(金加工车                  经济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拨
 26                                  1,210,000.00
                    间智能化车间、                  付 2018 年度全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
                    企业上云项目)                  的通知》(惠产政服[2019]1 号)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专利资助市级
                                                    下达 2018 年度专利资助市级综合奖
 27                 综合奖补清算      1,828.00
                                                    补清算经费的通知》(惠市监[2019]67
                      经费资助
                                                    号)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28                   专利资助        24,000.00     下达 2018 年度惠山区专利资助项目
                                                    和经费的通知》(惠市监[2019]59 号)

       (四) 发行人近三年纳税情况

       根据天健出具的《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天健确认,江南奕帆管理层编制的
《关于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2017-2019 年度)符合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江南奕帆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两笔税收滞纳金,具体情况如下:

                                       3-3-2-73
                                                                律师工作报告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税收缴款书,发行人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因补缴 2013
年至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向无锡市惠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滞纳
金 38.39 万元,该等滞纳金系发行人进行相关税务自查后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
缴税款而产生。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江苏银行业务回单、无锡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
锡地税稽处[2018]113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堰桥分局出具
的证明,江南奕帆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申报错误产生税收滞纳金
记录,金额为 6.09 万元,发行人已及时缴纳相关税款及滞纳金,相关行为已得
到纠正,不属于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堰桥分局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暂未发现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宜不属于行政处罚,不会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2、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真实、合法、有效。

    3、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发行人征收滞纳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
处罚;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登录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进行了
查询,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发行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对无
锡市惠山区环境保护局堰桥街道分局进行了访谈。


                                 3-3-2-74
                                                                    律师工作报告



    (一) 环境保护

    1、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专业定
制化微特减速电机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根据《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苏环规[2019]5 号)第三条:“本
办法所称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
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
环保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第十条:“环
保信用等级由优到劣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标识蓝色等级(一
般守信):环保信用分值 6 分—11 分。”

    本所律师查询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栏,发行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蓝色,即为环保一般守信企业。经本所律师查询江
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行政处罚”栏、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示”栏,
并结合对无锡市惠山区环境保护局堰桥街道分局的访谈结果,发行人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19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填报了“储能减速电机及房车减速电机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完成备案,
备案号为 201932020600000558。

    2019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填报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 该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已 经 完 成 备 案 , 备 案 号 为
201932020600000557。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质监主管部门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发
行人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标准,未有因违反
产品质量标准、技术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而被其行政处罚的情形。


                                    3-3-2-75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备案。

       2、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3、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
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文件、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购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相关的合同、项目投资主管
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一)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
超过 933.3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
缓急运用于如下项目:

                                                                   募集资金拟投资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万元)
                                                                     额(万元)
        储能减速电机及房车减速电
 1                                 江南奕帆         31,112.03         31,112.03
            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江南奕帆         5,395.06          5,395.06

                    合计                            36,507.09         36,507.09


       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
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解决,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
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果本次募集资金超过项目资金的需要,则公司将
会将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3-3-2-76
                                                                    律师工作报告



    (二) 项目获得的批准或备案

    1、 储能减速电机及房车减速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019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填报了“储能减速电机及房车减速电机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完成备案,
备案号为 201932020600000558。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就该项目取得了由无锡市惠山区行政审批局出
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惠行审备[2019]247 号)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9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填报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 该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已 经 完 成 备 案 , 备 案 号 为
201932020600000557。

    2019 年 9 月 5 日,发行人就该项目取得了由无锡市惠山区行政审批局出具
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惠行审备[2019]14 号)。

    (三) 募集资金用途

    1、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
用项目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
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

    4、 发行人董事会聘请专业机构对储能减速电机及房车减速电机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该等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根据该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
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3-3-2-77
                                                               律师工作报告



    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
生不利影响。

    6、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已经通过了《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
定的专项账户。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均用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领域,且已经发行
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已依法在有关部门完成了备案登记。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且
该等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第九节之“七、公司未来三年
的发展规划及拟采取的措施”中披露的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实现业务目
标的具体发展计划,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查验的其他文
件。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
其主营业务一致。

       2、 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
标与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
险。




                                     3-3-2-78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就发行人及其相关方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的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董
事长、总经理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工商、税务、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公开的案件信息,并对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持股 5%以上的股东进行了访谈。

    (一) 合法合规证明

    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
局、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山分中
心、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锡市惠山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山分局、无锡市惠山区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锡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
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惠山区大队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
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上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询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栏,发行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蓝色,即为环保一般守信企业。经本所律师查询江
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行政处罚”栏、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示”栏,
并结合对无锡市惠山区环境保护局堰桥街道分局的访谈结果,发行人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发行人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3-3-2-79
                                                            律师工作报告



   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
共同编制,本所参与了《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律师已阅读《招股
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
之处。

    (二)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发行人、保荐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依据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精
神和现行法律法规所赋予律师的核查权利进行尽职调查所获取的证据,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完成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和《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内容适当。



                               3-3-2-80
                                                        律师工作报告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3-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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