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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奕帆: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与说明2021-06-23  

                               关于所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承诺人就所持有发行人本次上市后股
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事宜,特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
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
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刘锦成

                                                        年      月    日
       关于所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人就所持有发行人本次上市后股份的流通限
制和自愿锁定事宜,特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
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
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
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限售
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龚建芬

                                                         年   月   日
       关于所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人就所持有发行人本次上市后股份的流通限
制和自愿锁定事宜,特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
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
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
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限售
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陈渊技

                                                         年   月   日
       关于所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人就所持有发行人本次上市后股份的流通限
制和自愿锁定事宜,特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
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
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
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限售
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孙定坤

                                                         年      月    日
       关于所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人就所持有发行人本次上市后股份的流通限
制和自愿锁定事宜,特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
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
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
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限售
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高志勇

                                                         年      月    日
       关于所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的股东。承诺人就所持有发行人本次上市后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事
宜,特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
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
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限售
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宋益群

                                                         年   月   日
       关于所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的股东。承诺人就所持有发行人本次上市后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事
宜,特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
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
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限售
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何洪

                                                         年      月   日
       关于所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的股东。承诺人就所持有发行人本次上市后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事
宜,特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
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
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限售
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的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无锡一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

                                                         龚建芬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本公司特
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
的股份买回承诺函》的签署页)




                 承诺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陈渊技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承诺人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
的股份买回承诺函》的签署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刘锦成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本公司特
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
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本公司
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
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
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
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的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陈渊技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若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
发行并上市,本人负有责任的,将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买回证券。
回购价格、买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买回的股份包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买回时,如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
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
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
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刘锦成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承诺如下: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
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
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
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3、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的签字盖章页)

全体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刘锦成                 陈渊技                  龚建芬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高志勇                 孙定坤                  王小跃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高烨                  王建辉                  周红兵


全体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朱聿明                 吴兴华                  潘惠南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陈渊技                  龚建芬                 高志勇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孙定坤                  唐颖彦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本公司特
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
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的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陈渊技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
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
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刘锦成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
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
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陈渊技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
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
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龚建芬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
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
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宋益群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
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自相关
投资者遭受损失至本人履行赔偿责任期间,发行人有权停止发放本人自发行人领
取的工资薪酬。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的签字盖章页)

全体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刘锦成                  陈渊技                 龚建芬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高志勇                  孙定坤                 王小跃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高烨                   王建辉                 周红兵


全体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朱聿明                  吴兴华                 潘惠南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陈渊技                   龚建芬                高志勇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孙定坤                   唐颖彦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本公司特
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
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预案规定的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
的承诺函》的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陈渊技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
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人将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回
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
的承诺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刘锦成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的非独立董事,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
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人将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回
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董事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
的承诺函》的签字页)




全体非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刘锦成                    陈渊技                 龚建芬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高志勇                    孙定坤                 王小跃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系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特此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
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
的承诺函》的签字页)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陈渊技                        龚建芬                 高志勇




   _________________     _   __________________

        孙定坤                      唐颖彦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持
有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
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
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将配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
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
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
股 5%以上股东关于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刘锦成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持
有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
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
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将配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
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
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
股 5%以上股东关于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陈渊技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持
有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
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
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将配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
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
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
股 5%以上股东关于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龚建芬

                                                          年   月   日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函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申请,承诺人持
有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特此承诺如下: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
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
等股票,累计可减持发行前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将配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
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
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
股 5%以上股东关于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函》的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宋益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