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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奕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1-08-0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奕帆”、“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江南奕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
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7 号)同意,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333,5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
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8.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423.6385 万元,扣除相
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8,657.6654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
为天健验[2021]352 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相
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规划,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后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储能减速电机及房车减速电机生产
   1                                           31,112.03             31,112.03
         基地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395.06              5,395.06

                                      1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36,507.09             36,507.09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和公司正
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
的情况下,公司拟继续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资金收
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二)额度及期限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并考虑
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
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闲置募集资
金投资产品必须满足: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
本承诺;2、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拟投资的产品品种包
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或大额存单等,持有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
    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四)投资决议有效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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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
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发行主体、明确投资金额、期
限、选择投资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协议等,并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六)收益分配方式
    产品收益归公司所有。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投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的对象是低风险的投资产品,但金
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
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
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
资风险。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监督。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在公司审计
部门核查的基础上,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
审计。
    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投资的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
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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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保本型投资产品投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通过进行适
度的现金管理,公司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
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
(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
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
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对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核,同意公司在确保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
投资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
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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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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