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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奕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8-18  

                        证券代码:301023         证券简称:江南奕帆         公告编号:2021-008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包括现场参会及视频参会)召开时间:2021 年 8 月 18 日
(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18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 7 号三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锦成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出席 会 议 的 股 东及股 东 代 理 人 13 人, 代 表 股 份
28,017,30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75.04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28,00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74.99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7,30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
股份的 0.04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97,300 股,占上
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0.79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8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
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0.7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7,30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的 0.0463%。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含视频通讯参会)。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并
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修订<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0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9%;
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0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9%;
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6.9728%;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2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一鹏、林春岚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