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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奕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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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4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 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5
四、   结论意见 .................................................................................................................... 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3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网 ( http://www.szse.cn/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包括现场参会以及视频参会,下同)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2:00 在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 7 号三楼
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014,100 股,占
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
代理人共 8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000,0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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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锦成主持,公司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含视频通讯参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
投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
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已实施单独计票。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0.1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
反对 1.23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弃权 0 万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8.18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5.82%;反对 1.23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4.18%;弃权 0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存档。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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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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