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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奕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10-27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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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
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
的工作。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人数。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
定。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为委员会实施考核、制定薪酬方案提供相关资料;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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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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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寄送出等
方式进行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
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
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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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
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
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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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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