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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奕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10-27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本办法所指“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 三 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 四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法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
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
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 六 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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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理由。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
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 七 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
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
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
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 十 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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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 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
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 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 十 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投
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当地证监局的具体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 十七 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
共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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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
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二十 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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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二 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
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
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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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
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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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 二 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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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十九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重大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 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二)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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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误导。

    (四)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应披露的交易。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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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七条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法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
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 四十 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
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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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要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证券法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一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法务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
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
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组织和管理证券法务部具体承担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
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执行本办法,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法务部。

       第 四 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
                                   11
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 四 十 五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
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会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本办法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 四十六 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办法方面的相关培训。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
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2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
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
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
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14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
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六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
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
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六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15
内幕信息。

       第 六十六 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
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
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七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六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
门、分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八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
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
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
等任何函件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本条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16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法
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法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 七十 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 七 十五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证券法》《上市
                                   17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
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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