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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奕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17  

                        证券代码:301023          证券简称:江南奕帆         公告编号:2022-025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包括现场参会及视频参会)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17 日
(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 7 号三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锦成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 人,代表股份
28,023,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75.06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28,00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74.99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3,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
股份的 0.06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03,900 股,占上
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0.81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8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
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0.7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3,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的 0.064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含视频通讯参会)。
见证律师现场出席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并
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
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3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1445%;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568%;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87%。


    2、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
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3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1445%;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568%;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87%。


    3、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
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3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1445%;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568%;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8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1445%;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
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3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1445%;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568%;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87%。


    6、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
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3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1445%;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568%;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87%。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1445%;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4,920,000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 3,103,900 股。
    表决情况:同意 3,10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2%;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1445%;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0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
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3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1445%;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568%;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8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肖勤裕 唐梦兰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
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