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奕帆”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江南奕帆首次公开 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江南奕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28,000,00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9,333,5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58.31 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 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1]66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9,333,500 股股票于 2021 年 7 月 7 日 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江南奕帆总股本为 37,333,500 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28,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 本为 37,333,5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28,000,000 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4.9997%,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9,333,500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03%。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37,333,5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 18,666,750 股。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完成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56,000,25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56,000,25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 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4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流通限制及限 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14,000,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7 名,分别为无锡一帆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一帆投资”)、陈渊技、龚建芬、宋益群、何洪、高志勇、孙定坤。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 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与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承诺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 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龚建芬、陈渊技、孙定坤、高志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2022 年 7 月 7 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 下一交易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 定手续。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7 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 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 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 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股东一帆投资、宋益群、何洪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022 年 7 月 7 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 一交易日)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 的锁定手续。 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 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龚建芬、陈渊技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 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 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 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将配合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 息披露义务。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 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宋益群承诺: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 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 股票,累计可减持发行前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 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将配合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 息披露义务。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 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 诺,无后续追加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7 日(星期四)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8,8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42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 7 名。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无锡一帆投资企 1 1,260,000 1,260,000 注1 业(有限合伙) 2 陈渊技 6,300,000 6,300,000 注2 3 龚建芬 6,300,000 6,300,000 注3 4 高志勇 180,000 180,000 注4 5 孙定坤 180,000 180,000 注5 6 宋益群 4,200,000 4,200,000 7 何洪 420,000 420,000 合计 18,840,000 18,840,000 注 1:股东一帆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1,260,000 股,其中董事兼总经理陈渊技、董事兼副 总经理龚建芬、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唐颖彦、监事潘惠南通过一帆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合计 573,300 股,根据前述人员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本人每 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25%”及法律法规规定,前述人员间接持股实际可 上市流通的股数为 143,325 股,故一帆投资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数为 830,025 股。 注 2:股东陈渊技,现任公司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6,3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1.2499%,其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 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25%”,即陈渊技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数为 1,575,000 股。 注 3:股东龚建芬,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6,300,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1.2499%,其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本人每年转让公司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25%”,即龚建芬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数为 1,575,000 股。 注 4:股东高志勇,现任公司财务总监,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 180,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3214%,其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本人每年转让公司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25%”,即高志勇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数为 45,000 股。 注 5:股东孙定坤,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 180,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3214%,其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本人每年转让公司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25%”,即孙定坤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数为 45,000 股。 (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 42,000,000 74.9997% 9,720,000 18,840,000 32,880,000 58.7140% 件股份 其中:首发前 42,000,000 74.9997% - 18,840,000 23,160,000 41.3570% 限售股 高管锁定股 - - 9,720,000 - 9,720,000 17.3571% 二、无限售条 14,000,250 25.0003% 9,120,000 - 23,120,250 41.2860% 件股份 三、总股本 56,000,250 100.0000% - - 56,000,250 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 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徐兴文 隋玉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