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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奕帆: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09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江

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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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

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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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六)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七)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提供财务资助之外

的其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八)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且不属于股东大

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九)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

交易。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

制度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相关制度文件的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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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按照董事会的

决议或者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

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

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本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

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

董事独立行使职权。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

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

(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应当审慎决策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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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

知其他董事。

    第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

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

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

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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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法务部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法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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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事由及议题;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

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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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填写表决票等书面记名投票方式或举

手表决方式等。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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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但有权亦有义务参加该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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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第三十二条   除应当回避表决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

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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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

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

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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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

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条     董事会就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

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

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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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股东大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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