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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奕帆: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8月)2022-08-09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
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
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体
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1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对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
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应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
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


                                   2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
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
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
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 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
司的融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等相关从业者;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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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 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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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法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不影响生产经营
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工作有:
    (一) 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研究制定规则:负责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
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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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 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
训和指导。
    (四) 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
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
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五) 定期报告:负责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六) 会议筹备: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七) 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
与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八)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
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一)   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
幅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
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二)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对公司公平
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
度,发现公司及相关主体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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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主要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一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二)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四)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7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
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
    (一)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
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三)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
况进行报道。
    (四)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
利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五)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尤其是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网站
    (一)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活动。
    (二)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四)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五)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将根据公司信息化建设进程,在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
议,并及时答复。
    (六)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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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七)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可以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八)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
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九)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
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
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
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
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
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
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参观
    (一)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派专门的接待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
进行回答。
    (三)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
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四)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妥善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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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电话咨询
    (一)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
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布的咨
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该业绩说明会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
易日内举行,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
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
务顾问主办人应参加。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
络等渠道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
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


                                  10
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
的问题予以答复。事后公司应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
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
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
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调研


                                   11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
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
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
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
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
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


                                  12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
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公司接
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本条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
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
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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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义务。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
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
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证券法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均可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资料。
借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
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间不
得超过一周。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案,
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离公司。
    第三十八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
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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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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