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1-08-1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保荐机构”)作为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霍普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霍普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霍普
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
2115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共计 10,6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48.5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514,312,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中介费、信
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 51,934,402.46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462,377,597.54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201 号)。
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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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
根据《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1 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扩建项目 199,799,600.00 199,799,600.00
2 设计服务网络新建与升级建设项目 129,297,400.00 129,297,400.00
3 公建设计中心建设项目 24,520,600.00 24,520,600.00
4 室内设计中心建设项目 22,973,600.00 22,973,600.00
5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20,243,000.00 20,243,000.00
6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17,822,200.00 17,822,200.00
合计 414,656,400.00 414,656,400.00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62,377,597.54 元(其中扣
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出部分的募集资金为 47,721,197.54 元)。
目前,公司正按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二)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有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
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将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进行现金管理的目的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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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建设、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并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能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二)拟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4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个产品使
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决议有
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拟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拟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
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定于定
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
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四)资金来源
本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五)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前述额度内签署相关
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
财产品品种、签署相关合同等,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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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风险
虽然拟投资的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
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
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
金现金管理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
公司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时,将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财务部门将建立投资台账,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
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
险。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并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
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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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
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不属于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
低的理财产品,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
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理财到期后的本金及收益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同时董事会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前述
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
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相关合同等,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相
关事宜。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的理财产品,期限为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理财到期后的本金及收益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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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4 亿元
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充足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4 亿元的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并且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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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章 睿 王 骞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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