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4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
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审
议相关事项的材料,经过审慎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未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且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
币 133,118,333.39 元。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4 亿元
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书(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布局,提升公
司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四、《关于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书(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布局,提升公
司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阳
陈人
马静
2021 年 0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