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30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
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材料,经过审慎核查,基于独立
判断,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
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相关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当期及以
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报告期内,公司除向参股公司北京都市霍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人民
币 500 万元借款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当期均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阳
陈人
马静
2021 年 0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