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2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
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
议相关事项的材料,经过审慎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服务网络新建与
升级建设项目”、“室内设计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概算项下内部结构有利于提升
公司长期主营业务产出能力,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改变项目实施主
体、投资总额、建设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上述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概算项下内部结构事项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服务网络新建与升级
建设项目”、“室内设计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概算项下内部结构,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支付部分股权收购款》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支付部分股权收购款的事项,
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本次股权收购事宜的顺利完成。本次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阳
陈人
马静
2021 年 09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