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17
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9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0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3号德普滨江270号库。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龚俊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0,987,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10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为30,8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87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97,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1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97,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1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9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99.7057%;反对9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0.2943%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6.8437%,占
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0.0632%;反对9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93.1563%,占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
股份的0.8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
0.0000%,占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支付部分股权收购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99.6841%;反对9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0.3159%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占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0.0000%,占所有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0.0000%;反对9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100.0000%,占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的0.92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0.0000%,
占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