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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霍普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12-02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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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
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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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立法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
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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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的其他事项。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时,
应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
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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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三)现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五)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
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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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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