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17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1)第 213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层
电话:021-3886 2276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1)第 213 号
致: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霍普建筑
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
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
说明。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1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上海市浦东
新区民生路 3 号德普滨江 270 号库)召开,经由过半数董事推荐,本次股东大会
由董事赵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内容一
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2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所代表的股份数合
计 30,79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6351%。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4,2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57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已于公司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
3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现场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等人员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
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之后,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
议案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龚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公司股份的 0.0000%。
1.02 选举赵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公司股份的 0.0000%。
1.03 选举杨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总数的99.9215%。
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公司股份的 0.0000%。
1.04 选举吴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公司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
案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陈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公司股份的 0.0000%。
2.02 选举陈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公司股份的 0.0000%。
2.03 选举马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公司股份的 0.0000%。
5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黄伟婷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0,790,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公司股份的 0.0041%。
3.02 选举张保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0,790,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公司股份的 0.0041%。
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总数的99.9591%;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
数的0.04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公司股份的 47.9339%;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公司股份的 52.06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
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总数的99.997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
6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023% ; 弃权 0股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 公司 股 份 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公司股份的 97.1074%;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公司股份的 2.89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总数的99.997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23% ; 弃权 0股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 公司 股 份 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公司股份的 97.1074%;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公司股份的 2.89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总数的99.997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23% ; 弃权 0股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 公司 股 份 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公司股份的 97.1074%;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公司股份的 2.89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
0.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
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叶乐磊: 戴雪光:
刘 豆: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