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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霍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5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
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经过审慎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发
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
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出具的《2021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
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执行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
的决议内容。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6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6 亿元
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的审计业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
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
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
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当期及以前年度发生并
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除向参股公司北京都市霍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人民
币 500 万元借款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当期均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阳




陈人




马静




                                                    202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