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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霍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
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经过审慎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当期及以前年度发生并
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除向参股公司北京都市霍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人民
币 500 万元借款且该借款及利息已于本报告期内收回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
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当期均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阳




陈人




马静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