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2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4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74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 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5号)同意 注册,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 A股 ) 10,600,000股,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31,790,000股增加至42,390,000股,公司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2021年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 交易。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2年5月20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 数 42,39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元( 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21,195,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21,195,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 增 加 至 63,585,000股。上述方案已于2022年6月10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42,390,000 股增至63,585,000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63,585,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47,2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350,000股 ,占公 司总股本的25.7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2名,为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东赵恺先 生、宋越先生。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赵恺先生做出相关各项承诺的内容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赵恺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所做的股份限售及减持等承诺 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通过 霍普控股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 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 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公司法 》、 《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须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 持股票 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 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宋越先生做出相关各项承诺的内容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宋越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所做的股份限售及减持等承诺 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 份;自本人取得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 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持 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 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 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 总数的25%;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 证 监 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 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 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 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2名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赵恺先生、宋越先生 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赵恺先生、宋越先生 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提供违规担保 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本次 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4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74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2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首发上市时数量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数(股) 量(股) 流通数量(股) 1 赵恺 900,000 1,350,000 1,350,000 337,500 注1 2 宋越 700,000 1,050,000 1,050,000 1,050,000 合计 1,600,000 2,400,000 2,400,000 1,387,500 注1:(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恺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本次解 除 限售 股 份总数1,350,000股,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 》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本人在担任公 司 董事 、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 持 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赵恺 先 生 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337,500股。 (2)宋越先生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3)首发上市时,赵恺先生、宋越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限售股份900,000股、 700,000股。2022年5月20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 1年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其中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42,390,000股 为基 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赵恺先生、宋越先生分别 直接持 有公 司股本增加至1,350,000股、1,050,000股,直接持股比例不变。上述方案已于202 2年 6月 10日实施完毕。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恺先生、宋越先生直接所持限售股份不存在质 押、 冻 结情况。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 的相关 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 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比例 比例 数量(股)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47,235,000.00 74.29 1,012,500.00 2,400,000.00 45,847,500.00 72.10 高管锁定股 0.00 0.00 1,012,500.00 - 1,012,500.00 1.59 首发前限售股 47,235,000.00 74.29 - 2,400,000.00 44,835,000.00 70.5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350,000.00 25.71 1,387,500.00 - 17,737,500.00 27.90 三、总股本 63,585,000.00 100.00 - - 63,585,000.00 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 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 解除限 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 关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 市流通 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 公司部 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