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上 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霍普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霍普股份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 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5 号)同意注册,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600,000 股,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31,790,000 股增加至 42,390,000 股,公司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交易。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 数 42,39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00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21,195,000.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 21,195,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 1 加至 63,585,000 股。上述方案已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42,390,000 股增至 63,585,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63,585,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份数量为 47,23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3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7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2 名,为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东赵恺先 生、宋越先生。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赵恺先生做出相关各项承诺的内容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赵恺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所做的股份限售及减持等承诺 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霍普 控股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 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股票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 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宋越先生做出相关各项承诺的内容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宋越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所做的股份限售及减持等承诺 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本人取得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3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 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 (4)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 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 2 名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赵恺先生、 宋越先生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赵恺先生、 宋越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提供 违规担保的情形。 4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 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4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74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2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首发上市时数量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数(股) 量(股) 流通数量(股) 1 赵恺 900,000 1,350,000 1,350,000 337,500 注1 2 宋越 700,000 1,050,000 1,050,000 1,050,000 合计 1,600,000 2,400,000 2,400,000 1,387,500 注1:(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赵恺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1,350,000 股,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赵恺 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337,500股。 (2)宋越先生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3)首发上市时,赵恺先生、宋越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限售股份900,000股、700,000股。2022年5 月20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其中以截至2021 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42,39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赵恺先生、 宋越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股本增加至1,350,000股、1,050,000股,直接持股比例不变。上述方案已于2022 年6月10日实施完毕。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赵恺先生、宋越先生直接所持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 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 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5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比例 比例 数量(股)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47,235,000.00 74.29 1,012,500.00 2,400,000.00 45,847,500.00 72.10 高管锁定股 0.00 0.00 1,012,500.00 - 1,012,500.00 1.59 首发前限售股 47,235,000.00 74.29 - 2,400,000.00 44,835,000.00 70.5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350,000.00 25.71 1,387,500.00 - 17,737,500.00 27.90 三、总股本 63,585,000.00 100.00 - - 63,585,000.00 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 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 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章 睿 王 骞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