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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通科技: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1-06-25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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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49-1 号




                                      二〇二〇年九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法》
《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本所律师
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49 号《法律意见书》和康
达股发字【2020】第 0150 号《律师工作报告》。

    深交所于 2020 年 7 月 19 日向发行人下发审核函〔2020〕010096 号《关于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调整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或“最近三年一期”)。
本所律师对《问询函》有关问题及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次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的期间内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康达股发字
【2020】第 0149-1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
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有效施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
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
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
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
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根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8-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
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
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深交所。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交所审
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歧义或曲解。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
含义与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49 号《法律意见书》和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50 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
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问题 8.招股说明书显示,2019 年,发行人与发行人参股公司上海锦瑭联存
在 784.73 万元银现货交易,1,833.63 万元铑远期交易和 1,146.02 万元钯远期
交易。同时,上海锦瑭联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大股东中博世金的副总经理曹铁
柱在 2012 年-2016 年曾持有发行人股份,尔后转让给其配偶张敬红,张敬红现
持有发行人 0.59%的股份。发行人与上海锦瑭联还存在供应商、客户及销售商品
重叠的情形。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可比交易的价格、可比大宗商品的价
格与变动趋势、发行人与国药集团同类交易的价格,说明发行人与上海锦瑭联
相关交易价格的公允性;(2)补充披露 2017 年、2018 年发行人与上海锦瑭联未
进行交易,而 2019 年起进行交易的原因与背景;(3)结合相关采购/销售的产


                                  8-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品、单价、合同价格、毛利率等披露发行人与上海锦瑭联是否存在商业竞争关
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4)补充披露曹铁柱、张敬红入股发行人的背
景、原因,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与合理性。请保荐
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与上海锦瑭联相关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锦瑭联、国药集团的交易情况如下表所示:

                                                        合同日市
                                                                   差异额   差异率
货物                              数量(千    合同单价 场参考价
         交易单位    合同日期                                    (合同价 (差异额
名称                                克)      (元/克) 格(元/
                                                                 -参考价) /参考价)
                                                          克)
         上海锦瑭联 2019.01.22     2,507.00         3.13       3.14      -0.01     -0.32%
 银
         上海锦瑭联 2020.02.25     3,498.95         3.96       3.89       0.07     1.80%
         上海锦瑭联 2019.06.11          28        654.87     682.74     -27.87     -4.08%
                     2019.08.15          5        783.19   897.7876   -114.598    -12.76%
 铑
          国药集团   2019.08.15         10        800.88   897.7876   -96.9076    -10.79%
                     2019.10.18          5       1238.94   1303.982   -65.0423     -4.99%
         上海锦瑭联 2019.09.04          35        327.43   353.9823   -26.5523     -7.50%
 钯
          国药集团   2019.05.10         16        281.42   290.2655   -8.84549     -3.05%
 铂      上海锦瑭联 2020.03.25       150.51       157.11     157.52      -0.41     -0.26%

      注:银参考的是中国白银网国标一号白银同日均价,铑参考的是上海有色网铑现货均价,

钯参考的是上海有色网现货均价,铂参考的是上海有色网现货均价。。


       在上述交易中,发行人与上海锦瑭联合同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22 日的银交易
和合同日期为 2020 年 03 月 25 日的铂交易为现货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相近,
价格公允。
       为应对铑和钯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而提前锁定部分产品售价,发行人与上海锦
瑭联、国药集团的银、铑和钯交易进行了远期交易。相关远期交易合同确定的销
售价格参照签订合同近期贵金属市场价格、未来贵金属价格趋势和给予对方一定
风险补偿让利等因素确定。




                                         8-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与上海锦瑭联铑远期交易定价公允性分析。公司与上海锦瑭联铑远期交
易系 2019 年 6 月签订合同,2019 年上半年铑价格呈上涨态势,2019 年 5 月至 6
月价格相对平稳,故公司与上海锦瑭联远期交易差异率为-4.08%;2019 年下半
年铑价格整体呈快速上升态势,公司与国药集团铑远期交易合同系 2019 年 8 月
签订,该时点铑价已居全年高位,市场对铑价格未来走势分歧加大,故买卖双方
实际成交价格与上海有色网价格偏离幅度较大,公司与国药集团远期交易差异率
较高。综上,虽差异率不同,公司与上海锦瑭联、国药集团签订的铑远期交易合
同均系公允定价。




   数据来源:上海有色网


    公司与上海锦瑭联钯远期交易定价公允性分析。公司与上海锦瑭联钯远期交
易系 2019 年 9 月签订合同,钯价已居全年高位,未来价格走势不确定性加高,
故交易差异率为-7.50%。公司与国药集团钯远期交易合同系 2019 年 5 月签订,
2019 年钯价格走势相对平稳,故远期交易差异率较低。综上,虽差异率不同,
公司与上海锦瑭联、国药集团签订的钯远期交易合同均系公允定价。




                                  8-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数据来源:上海有色网


    公司与上海锦瑭联银远期交易定价公允性分析。公司与上海锦瑭联银远期交
易系 2020 年 2 月签订合同,银的价格虽然在 2020 年 1 月处于震荡状态,但进入
2 月之后,却有上行趋势,如下图所示,因此公司向锦瑭联销售银的价格略高于
合同签订日参考均价,比例为 1.80%,公司与上海锦瑭联签订的银远期交易合同
均系公允定价。




   数据来源:中国白银网

    综上所述,公司与上海锦瑭联报告期内相关交易,定价公允,公司不存在利
用与上海锦瑭联之间的交易输送利益情形。




                                  8-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2017 年、2018 年发行人与上海锦瑭联未进行交易,而 2019 年起进行交
易的原因与背景

      公司深耕贵金属市场多年,已有较为丰富的供应商、客户体系。公司贵金属
产品交易有金额大、批次小的特点,因此贵金属交易对手根据其资信、报价、信
用条款等择优选择。上海锦瑭联 2016 年成立,主要从事有色金属贸易,2017 年、
2018 年其尚处于发展初期,贵金属交易规模相对较小(以非贵金属交易为主),
相关领域客户基础相对薄弱,而公司单笔贵金属买卖金额大、交易批次较少,与
上海锦瑭联买卖需求匹配度不高,故 2017 年、2018 年未发生交易。

      经过前期发展,上海锦瑭联 2019 年业务规模和种类大幅增长,且贵金属贸
易规模有所上升,客户需求与公司产品销售契合度有所提高,基于公司自身的商
业决策,公司向其销售了白银。为应对贵金属价格波动风险,公司 2011 年成立
了香港子公司浩通国际,通过在境外市场开展铂、钯套期操作管理价格波动风险,
但由于管理链条较长、费用较高、使用外汇手续较为繁琐、资金调度不灵活等原
因,实际操作中对公司经营而言并不经济,2018 年以来,公司不再通过浩通国
际管理贵金属价格风险,浩通国际也逐步注销,公司进而转向国内市场寻找套期
交易对手。因相互信任基础较好,上海锦瑭联亦具备远期交易资格和能力,基于
商业互惠原则,公司与上海锦瑭联在 2019 年开展了钯、铑远期交易合作。

      上海锦瑭联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2020.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资产总额           485,528.72       284,543.82       161,772.03         176,648.61
     净资产           8,688.22         8,022.07         5,708.25           5,734.43
 营业收入           171,113.15       295,301.49       220,131.93         213,013.48
     净利润             666.14           313.82           -26.18            -135.66


      三、发行人与上海锦瑭联是否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
形

      发行人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贵金属回收、新材料和贵金属贸易,上海锦瑭联主
营业务为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以及其他有色金属的国际、国内贸易,涵盖铂、钯、
铑、银,与公司贵金属回收及贸易产品种类存在重叠。报告期内,公司与上海锦

                                      8-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瑭联供应商、客户存在部分重叠。因此,公司与上海锦瑭联在贵金属贸易业务领
域存在一定的商业竞争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基于互惠互利的商业原则,与上海锦瑭联开展了钯、铑、银
等交易,上述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四、曹铁柱、张敬红入股发行人的背景情况

    2012 年初,发行人为筹集发展资金,分别在 2012 年 3 月及 7 月分两批引入
外部投资人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共计 1,036.8 万股,增资价格以基准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 1.49 元/股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平均估值等因
素确定为 2.5 元/股,曹铁柱于 2012 年 7 月认购了 20 万股股份。

    2016 年底,发行人为补充营运资金,又分别在 2016 年 12 月及 2017 年 3 月
分两批引入外部投资人连同发行人部分原股东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共计 1,690 万
股,增资价格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并在前次增资价格上股东协商确定为 5.8 元/股。
2016 年 12 月曹铁柱将其持有的 20 万股股份 0 对价转让给配偶张敬红,同时张
敬红以 5.8 元/股的价格增持发行人 30 万股股份。

    经访谈曹铁柱、张敬红夫妻二人,曹铁柱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军在 2000 年
左右相识,基于了解贵金属回收业务、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及对夏军的信任,
前后于 2012 年及 2016 年按照同时期其他股东增资同等价格入股发行人。曹铁柱
对公司投资自始不存在任何限制且任职单位已知悉,也不存在因投资限制而向配
偶张敬红转让股份的情形。后因事务繁忙无暇顾及,因此曹铁柱在 2016 年 12 月
向配偶张敬红转让股份,统一由张敬红管理投资并履行股东权责。曹铁柱、张敬
红先后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其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质押或权属纠纷,
其未授权或指使他人代为持有发行人股权,亦未获他人授权或者受指使代他人持
有发行人股权。

    五、上海锦瑭联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上海锦瑭联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3,227.00                 46.10


                                    8-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2     杰拉德金属(上海)有限公司                 1,540.00                 22.00

   3              浩通科技                          1,393.00                 19.90

   4    四川省天泽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840.00                  12.00

                合计                                7,000.00                100.00


    上海锦瑭联《公司章程》约定:“第十二条 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
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就等十二条所列事项,股东会会议有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
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所
有股东表决通过;其余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五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但股东
有权更换其派遣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中博
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任命三名董事,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
杰拉德金属(上海)有限公司各有权任命一名董事,四川省天泽贵金属有限责任
公司有权任命一名副总经理,列席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
为有效。”

    根据上海锦瑭联《公司章程》的上述约定,上海锦瑭联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
控制上海锦瑭联股东会或董事会。经访谈上海锦瑭联董事长曹铁柱先生,中博世
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虽为第一大股东,但上海锦瑭联未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海锦瑭联系联营企业,其成立至今无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

    六、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上海锦瑭联相关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发


                                      8-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行人已补充披露了与上海锦瑭联进行交易的原因与背景,相关原因及背景具有合
理性;发行人与上海锦瑭联在贵金属贸易业务领域存在一定的商业竞争关系,但
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曹铁柱、张敬红入股系看好公司发展,相关入股价格合理,
曹铁柱对发行人投资自始不存在任何限制且任职单位已知悉,不存在因投资限制
由配偶张敬红代持股份的情形。

                            第二部分 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存续,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解散的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具备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应满足的各项实质条件进行了
逐项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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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种类、数额、价格及发行对象
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且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中汇会计师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20]5536 号《审
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
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2020 年 9 月 12 日,中汇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
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三年一
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4、根据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裁判文书网,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前身浩通有限成立于 2005 年 6 月,并于 2006 年 7 月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且已持续经营 3 年以上;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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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
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汇会计师出
具了最近三年一期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
效执行,能够保证发行人合法合规的运行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中汇会计师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中汇会鉴[2020]5552 号《关于徐州浩通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

    4、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
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
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


                                  8-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的声明、相关行政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7、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的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8、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全体股东关于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及《注册
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注册办法》中的相关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8,500 万元,本次发行不超过 2,833.3334 万股,
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3)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议案,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833.3334 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总数占本次发行
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2、根据《审计报告》及中汇会计师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出具的中汇会鉴
[2020]5551 号《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
损益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146.43 万元、4,470.57 万元、6,666.64 万元、4,241.62 万元,
发行人最近二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二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5,000 万元,财务

                                   8-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五)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关联方的补充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的投资任职变更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2020 年 1 月,发行人独立董事鄂海涛不再担任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 1 月,发行人董事尤劲柏不再担任该公
   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董事
南京毅达同盈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2020 年 6 月,发行人董事尤劲柏不再持有该企
                伙)                     业股权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补充核查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主
要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销售商品、接受/提供劳务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元)

      上海锦瑭联                    采购商品                              23,646,666.15

      上海锦瑭联                    出售商品                              13,847,169.66


   注:上述金额为合并抵消前交易金额。


    2、关联担保

                                                                               是否履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40,000,000.00   2019.05.10      2020.02.09      是


                                       8-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履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夏军           发行人    10,000,000.00   2019.05.13   2020.05.06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20,000,000.00   2019.06.20   2020.03.19     是

      夏军           发行人    30,000,000.00   2019.07.25   2020.05.21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15,000,000.00   2019.09.27   2020.03.25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5,000,000.00   2019.10.21   2020.02.20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10,000,000.00   2019.10.23   2020.04.22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20,000,000.00   2019.10.28   2020.01.16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22,500,000.00   2019.10.28   2020.01.16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10,000,000.00   2019.10.28   2020.04.28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10,000,000.00   2019.10.28   2020.04.28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10,000,000.00   2019.10.28   2020.04.28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4,000,000.00   2019.10.29   2020.01.27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20,000,000.00   2019.11.06   2020.05.05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17,000,000.00   2019.11.08   2020.05.08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13,000,000.00   2019.11.26   2020.05.25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15,000,000.00   2019.11.26   2020.05.25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15,000,000.00   2019.11.26   2020.05.25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10,000,000.00   2019.12.13   2020.03.11     是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30,000,000.00   2019.12.23   2020.03.23     是
徐州苏煤矿山设备
制造有限公司、夏     发行人     5,000,000.00   2019.12.31   2020.12.29     是
  军、王锐英
夏军、王锐英、徐
州苏煤矿山设备制     发行人    10,000,000.00   2020.01.20   2021.01.15     是
  造有限公司
夏军、王锐英、徐
州浩通新材料贸易     发行人    20,000,000.00   2020.01.22   2021.01.22     是
    有限公司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15,000,000.00   2020.03.24   2021.03.23     是
徐州浩通新材料贸
                     发行人    18,000,000.00   2020.05.20   2021.05.19     是
易有限公司、夏军"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48,000,000.00   2020.05.11   2020.08.11     否



                                    8-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履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96,000,000.00      2020.06.15    2020.09,14       否

   夏军、王锐英       发行人       14,000,000.00      2020.05.09    2020.08.09       否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间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人数                  13                 13                14                14

在公司领取报酬人数                 13                 13                14                14

 报酬总额(万元)               152.39            311.17           306.40           297.47


    (三)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2020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日
常关联交易 2019 年度预计之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2021 年上半年之预计》的
议案,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向上海锦瑭联采购产品金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销售
产品金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2020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度与关联方之
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定价公允合理,日常关联交易均未超出股
东大会预计的范围,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任何交易一方利
益的情形;2020 年度及 2021 年上半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基于公司 2020 年度
及 2021 年上半年可能发生的交易情况作出的合理预测,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
要,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20 年公司与关联方上海锦瑭联金
属有限公司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出于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该关联交易定
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
成不利影响;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上,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
原则或有利于发行人利益原则,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8-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一)不动产权的补充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
     不动产权如下:

序                                                                      宗地/房屋建          权利   他项
        证书编号      权利人      坐落      权利类型     终止日期                     用途
号                                                                      筑面积(m2)           性质   权利
                                             国有建设                                 工业
     苏(2016)徐州            经济技术开                2057.06.24      18,319.50           出让
                                            用地使用权                                用地
1    市不动产权第     发行人   发区刘荆路                                                           抵押
     0045837 号                1号          房屋所有权       /           16,167.49    工业   其它

                                             国有建设                                 工业
     苏(2017)徐州            经济技术开                2056.12.09      11,488.89           出让
                                            用地使用权                                用地
2    市不动产权第     发行人   发区刘荆路                                                              无
     0019612 号                1号          房屋所有权       /            8,148.59    工业   其它

     苏(2020)徐州            经济技术开
                                             国有建设                                 工业
3    市不动产权第     发行人   发区金港路                2056.08.12      52,639.90           出让      无
                                            用地使用权                                用地
     0077030 号                绿化带以南


         (二)知识产权的补充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恩
     菲”)、东北大学联合申请专利事项,具体专利如下:
序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类型     申请日        授权日
号                                                               方式
                                                   发行人
                        处理负载型含钯废催                       原始
1    201510347576.X                              中国恩菲               发明    2015.06.19   2017.07.04
                        化剂的方法和系统                         取得
                                                 东北大学
         上述专利为发行人与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北大学合作研发,发行
     人与东北大学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发行人与中国恩菲签订了《专利合作申
     报协议》,并共同申请了该项专利权。
         发行人与中国恩菲签订的《专利合作申报协议》对共有专利权行使规定如下:
     甲方(发行人)有权单独向第三方推广应用本协议项下共同申报的专利技术;乙
     方(中国恩菲)向第三方推广应用上述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8-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与东北大学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对共有专利权行使规定如下:因
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的试验结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甲(发行人)乙(东
北大学)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根据中国恩菲、东北大学分别出具的《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中国恩菲、
东北大学均为“处理负载型含钯废催化剂的方法和系统(授权号:
201510347576.X)”的共有知识产权人。
    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
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
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
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
体共有人的同意。”

    综上,发行人与东北大学、中国恩菲签署的相关协议均未限制发行人单独实
施“处理负载型含钯废催化剂的方法和系统(授权号:201510347576.X)”,目前
发行人未将该项专利许可第三方实施,仅为自身使用,不存在违反东北大学、中
国恩菲关于专利权约定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产权清晰,相关权属证书真实、合法、有效,且
均在有效期限内。

    2、公司部分不动产权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发行
人对上述资产的合法使用以及正常生产经营。


    五、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
履行的、对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
响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一)发行人已履行的对报告期当期毛利率影响在 5%以上的重大合同


                                   8-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金额
序号           客户/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签订日期
                                                            (万元)
 1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贵金属催化剂回收     据实结算        2015.03.1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
 2                                     贵金属催化剂回收          606.20     2016.06.28
        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
 3                                     贵金属催化剂回收     据实结算        2016.08.25
        连石化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
 4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1,921.00       2017.08.16
        庆炼化分公司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贵金属
 5                                     贵金属催化剂回收     据实结算        2017.12.29
        分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
 6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据实结算        2018.02.07
        公司延安石油化工厂
 7      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据实结算        2018.12.05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贵金属
 8                                     贵金属催化剂回收     据实结算        2018.12.28
        分公司
 9      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据实结算        2019.04.16

 10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10,697.24       2019.05.04

 11     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据实结算        2019.07.29

 12     大庆高新利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金属物料            2,925.15       2019.10.21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贵金属
 13                                    贵金属催化剂回收     据实结算        2019.12.16
        分公司
 14     铁岭贵鑫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8,512.15       2019.12.19


      注:上述合同需据实际催化剂贵金属的含量或处理量进行结算。


       (二)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签订日期
                                                            (万元)
 1      滕州开元生化有限公司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2,842.73       2020.01.09

 2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据实结算        2020.07.03

 3      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         贵金属废催化剂回收   据实结算        2020.07.21

 4      上海琥致实业有限公司           贵金属                    831.00     2020.08.25

 5      东明前海化工有限公司           含贵金属催化剂采购   据实结算        2020.09.02

 6      昆明铂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贵金属                    622.00     2020.09.10


      注:上述采购合同需据实际催化剂贵金属含量进行结算。


       (三)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8-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标的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受托加工合同

                                                                        合同金额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签订日期
                                                                        (万元)
 1      中海油惠州石化有限公司            贵金属废催化剂回收            据实结算     2018.11.09

 2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贵金属废催化剂回收            据实结算     2019.11.29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贵金属
 3                                        贵金属废催化剂回收            据实结算     2019.12.16
        分公司
 4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贵金属废催化剂回收            据实结算     2020.02.20
        中石油克拉玛依石化有限责任公
 5                                        贵金属废催化剂回收            据实结算     2020.07.22
        司

     注:上述委托加工合同需据实际处理量进行结算。


       2、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金额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签订日期
                                                                        (万元)
 1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贵金属分公司           贵金属               2,760.15   2020.05.06

 2                                                   贵金属                640.00    2020.09.10

 3      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贵金属                967.50    2020.09.11

 4                                                   贵金属               1,026.00   2020.09.14


       (四)授信额度协议及相关使用情况

                                                        授信额度
序号                     授信银行                                            额度使用期限
                                                        (万元)
 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10,000.00       2019.10.09-2020.09.25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5,000.00    2019.10.24-2020.10.23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4,000.00    2019.10.28-2020.10.27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3,000.00    2020.01.22-2021.01.22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               1,500.00    2020.03.06-2021.03.05


       1、履约保函使用情况

                                 保证金额
序号          客户名称                               保函银行                  有效期限
                                 (万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1                                  2,000.00                             2020.05.11-2020.11.10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                   公司徐州分行
        司贵金属分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2                                   700.00                              2020.08.11-2020.11.10
                                               公司徐州分行

                                         8-3-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保证金额
     序号            客户名称                             保函银行              有效期限
                                       (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3                                  4,400.00                         2020.08.11-2020.11.11
                                                     公司徐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4                                   550.00                          2020.08.12-2020.11.10
                                                     公司江苏省分行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5                                  5,000.00                         2020.07.02-2020.09.30
             责任公司                                公司江苏省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
      6                                  1,050.00    股份有限公司徐州     2020.08.03-2021.01.31
             任公司
                                                     市分行

          注:发行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提供了保证金保证的反担

     保。


            3、上述授信、贷款及履约保函的保证情况

序                        被保证
            债权人                 保证内容           保证人         保证方式         保证金额
号                          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                               夏军、浩通贸
1                         发行人      保函                       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 5,760 万元
     限公司徐州分行                                   易

     南京银行股份有                授信额度
2                         发行人                  夏军、王锐英   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 1 亿元
     限公司徐州分行                内债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
                                   授信额度       浩通贸易、夏
3    限公司徐州经济       发行人                                 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 5,000 万元
                                   内债务         军、王锐英
     开发区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授信额度      浩通贸易、夏
4                         发行人                                 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 4,000 万元
     限公司徐州分行                  内债务         军、王锐英
                                   2019.12.31-    夏军、王锐英、
     江苏银行徐州经                2020.12.29     徐州苏煤矿山
5                         发行人    期间内债                     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 4,500 万元
     济开发区支行                                 设备制造有限
                                       务               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
                                   授信额度       浩通贸易、夏
6    份有限公司徐州       发行人                                 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 3,000 万元
                                   内债务         军、王锐英
     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
                                   授信额度
7    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夏军、王锐英   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 1,500 万元
                                   内债务
     徐州市分行

            (五)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2019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与民生证券签订《保荐协议》《主承销协议》,
     民生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担本次发行的尽职推
     荐和持续督导工作,发行人依据该协议向民生证券支付承销及保荐费用。



                                                 8-3-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六)关联方应收、应付账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

    (七)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无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项,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元)      账龄
                                                                    额合计数的比例(%)
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      保证金         800,000.00    1 年以内                  28.27
                           未收回
新疆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结算尾         1,000,000.00   1 年以内                  35.33
                           款
中海油                      保证金         200,000.00     2-3 年                    7.07

                                            85,120.00     1-2 年

中石化                      保证金          40,000.00     2-3 年                    4.42

                                            31,995.00    3 年以上

                                           350,000.00    1 年以内
中石油                      保证金                                                 14.13
                                            50,000.00     1-2 年


    (八)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必备条款齐全,
不存在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情形。

    2、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重大纠纷的情形,在
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法律
风险,目前未发生重大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4、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亦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

                                       8-3-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保的情形。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召开过 2 次董事会会议、2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召开情况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出席情况

  1              2020.08.15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全体董事

  2              2020.09.12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全体董事


      2、监事会召开情况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出席情况

  1              2020.08.15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全体监事

  2              2020.09.12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全体监事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均履行了会议通知的程序,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期限与通知内容一致,参加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会议提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每次会议均制
作了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监事会决议、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


      七、发行人税务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产生的      按13%、16%、17%等税
        增值税
                      增值额                                         率计缴




                                     8-3-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
      房产税          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           1.2%、12%
                      的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8.25%、15%、16.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0%、25%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浩通科技                                    15%
                          注
                  浩通国际                                 8.25%、16.5%
                          注
                  浩通贸易                                  20%、25%

    注 1: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香港地区开始执行两级制利得税税率,对于不超过(含)

港币 200 万元的税前利润执行 8.25%的税率,对于税前利润超过港币 2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执

行 16.5%的税率。

    注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

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20 年 9 月 12 日,中汇会计师出具中汇会鉴[2020]5561 号《关于徐州
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认
为发行人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最近三年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
(2017-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 1-6 月)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2020 年修订)》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二)税收优惠及其依据补充核查

    1、2015 年 6 月 1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字[2015]78 号《关
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对发行人销售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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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催化剂为原料生产的金属、合金和金属化合物或者提供加工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 30%的政策;对发行人销售以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子
产品及其拆解物为原料生产的金属、合金或者提供加工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30%的政策。

       2、2020 年 8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证明,
浩通科技、浩通贸易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
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享受的专项拨款、政府补助补充核查

       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1-6 月享受的专项拨款、政府补助
(计入当期损益)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情况如下:

                                                                    2020 年 1-6 月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依据
                                                                         (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
 1      增值税退税             〔2003〕86 号《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             897.803.03
                               收政策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8)65 号《国家发展改
 2      一期国债项目补助       革委关于下达 2008 年中央预算内投                75,000.00
                               资和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1)1191 号《国家发
 3      二期期国债项目补助     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2011 年第一批              220,000.00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复函》
                               徐政办发(2016)49 号《市政府办公
        徐州市国家节能减排
                               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
 4      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                                                   100,000.00
                               策综合示范城市 2016 年实施计划的
        市项目
                               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    徐财工贸(2019)95 号《关于下达
 5      年第二批省级工业和     2019 年第二批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               500,000.00
        信息产业转型升级资     转型升级资金指标的通知》
        金
        2019 年度国家高新技    徐开管(2020)25 号《关于下达 2019
 6                                                                           100,000.00
        术企业奖励资金         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通知》
                               徐财工贸(2019)92 号《关于下达
        2019 年专利领航企业
 7                             2019 年度徐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100,000.00
        奖补资金
                               指标的通知》
                               2019 年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2019 年度高质量发展
 8                             委员会高质量发展总结表彰大会光                100,000.00
        纳税新星奖
                               荣册



                                        8-3-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 年 1-6 月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依据
                                                                   (元)
                             徐州市经济及时开发区党工委管委
 9      扶持企业上市奖励                                             3,497,100.00
                             会办文单

       (四)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浩通贸易执行的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浩通国际曾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香港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浩通贸易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浩通
国际在存续经营期内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发行人享受的专项拨款、政
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环境保护的补充核查

       1、发行人募投项目取得的环保审批的补充核查

       2020 年 8 月 5 日,发行人已备案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登记表》。

       2、2020 年 8 月 17 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在我局的监管下正常经营生产,能够严格按
照原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不存在违规排放
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
规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产品质量的补充核查

       2020 年 7 月 23 日,徐州市市监局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自
2020 年 4 月至今,发行人在徐州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
规及不良行为申(投)诉记录。

       2020 年 7 月 10 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监局出具《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浩通贸易在该局数据库中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8-3-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安全生产的补充核查

    2020 年 8 月 11 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出具《关于徐州浩通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证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发行人未被该局进行过行政处罚,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四)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保护部门重大违法行为处罚;发行人未因违反有关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未受到处罚;发行人未因发生违反国家安全生
产法律、行政法规而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3-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