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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通科技: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1-06-25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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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五)


                           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49-5 号




                                        二〇二一年二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法》
《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本所律师
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49 号《法律意见书》和康
达股发字【2020】第 0150 号《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出具了康
达股发字【2020】第 0149-1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49-2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49-3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出具
了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49-4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2 月 5 日下发的《关于徐州浩
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
补充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补充意见落实函》”)中的部分问题补充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现出具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49-5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
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有效施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
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
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
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

                                   8-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根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
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
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深交所。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交所审
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歧义或曲解。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
含义与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49 号《法律意见书》和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50 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
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请发行人披露:

    (1)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行业准入条件。
    (2)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需履


                                  8-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行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
   停风险,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3)发行人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
       (4)发行人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受到环保行政处
   罚,以及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报道。
       (5)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
   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行业准入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1、发行人不属于高耗能行业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贵金属回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具
   体分为贵金属回收、贵金属为主的新材料、贸易三个业务板块。报告期各期,公
   司各业务板块实现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一、贵金属回收   21,592.95    49.39   33,122.43       50.98   18,616.22     34.26    14,720.92      42.06

二、新材料        4,132.11     9.45    6,146.37        9.46    2,533.61      4.66     2,363.72       6.75

三、贸易         17,998.17    41.16   25,700.62       39.56   33,180.98     61.07    17,918.84      51.19

     合计        43,723.23   100.00   64,969.42   100.00      54,330.80   100.00     35,003.49   100.00

       报告期各期,公司各业务板块实现毛利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8-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一、贵金属回收   5,169.66        89.23   7,182.25        76.91   5,387.38      81.10   4,327.20      89.75

二、新材料        549.25          9.48   1,650.74        17.68    831.44       12.52    364.34        7.56

三、贸易           74.58          1.29    505.02          5.41    424.02        6.38    129.90        2.69

 主营业务毛利    5,793.49       100.00   9,338.01       100.00   6,642.84   100.00     4,821.45   100.00

       报告期内,贵金属回收业务是公司主要业务及盈利来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
   项的函》(2020 年 2 月 26 日签发):经商国家统计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
   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
   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公司贵金属回收业务主要系从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等二次资源中回收铂、钯、
   铑、银等贵金属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产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 年
   发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之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子类(C4210)
   包括:从各种废料(包括固体废料、废水(液)、废气等)中回收,并使之便于
   转化为新的原材料,或适于进一步加工为金属原料的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再加工处
   理活动,包括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回收。因此,结合公司主营业务特点,公
   司行业归类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

       公司不属于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确定的高能耗行业,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一、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划定的高耗能行业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C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C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C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D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8-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公司所属行业

贵金属回收                                    C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综上,公司所在行业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不属于国家发改委
和国家统计局划定的高耗能行业。

    2、发行人不属于高污染高排放行业

    公司主营业务为贵金属回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具体分
为贵金属回收、贵金属为主的新材料、贸易三个业务板块。公司主要生产活动为
贵金属回收和新材料生产,报告期内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及相应
的处理方法如下:
 污染物                                                                排放量/排
             污染源        污染物                  治理措施
 类别                                                                    放情况
                                    二次燃烧室+急冷换热器+袋式收
                       SO2、NOX、烟
          1#排气筒                  尘器+碱液洗涤塔+活性炭吸附处       达标排放
                       尘、二噁英
                                    理后通过 1 根 30m 高排气筒排放
  废气
                       HCl、Cl2、NH3、 二级(水+碱液)吸收洗涤处理或
          2#排气筒     NOX、非甲烷总 碱液喷淋后通过合并后的 1 根 30m   达标排放
                       烃              高排气筒排放
                       COD、氨氮、
          生活污水                    化粪池处理                       达标排放
                       SS、总磷
                                      公司废水的处理采用工业用水全
  废水                                循环系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
          工业污水     -              用水可直接进入生产环节再次利         -
                                      用,产生的副产品可作为净水剂出
                                      售,因此在生产中无工业废水排放
          一般工业固   玻璃体、生活垃                                  出售、环卫
                                      出售、环卫部门清运
          体废物       圾                                              部门清运
 固体废
                                                                       委托有资
   物                  废活性炭、废石
          危险废物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质单位处
                       灰粉
                                                                         置
          分离机、离
  噪声    心机、泵、   噪声           隔声、减震、低噪设备             达标排放
          风机

    综上,根据发行人主营业务并参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环办函[2008]373 号,已于 2016 年 7 月废止),发行人所在行业不属于高污染、
高排放行业。


                                      8-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1、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再生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范畴,属于国家产业政策
支持的行业

      公司贵金属回收业务主要系从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等二次资源中回收铂、钯、
铑、银等贵金属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产品。公司上游为石化、精细化工、汽车工
业等产生含贵金属二次资源的行业,上述行业因需要使用贵金属生产催化剂,也
是本行业的主要下游行业。公司从上述行业产生的贵金属二次资源中回收贵金属
给上述行业使用,实现了贵金属的循环,同时公司生产的新材料也可作为上述催
化剂的前驱体,这是贵金属回收行业的最大特点。

      公司所在行业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目前本行业生产经营相关
的主要产业支持政策及法规包括:

 序
             名称                              主要相关内容
 号
                           明确规定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管 要求;第一章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
 1
       理办法》(2007 年) 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
                           推广
       《关于进一步加强   提出要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   理,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
 2
         物监管工作的意   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
       见》(2011 年)    用处置骨干企业
                        提出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
       《国民经济和社会
                        加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城市矿山开发利用,做好工业固
       发展第十三个五年
 3                      废等大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加强
       规划纲要》(2016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加大重点区域、
             年)
                        有色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节能环
       《“十三五”节能
                        保产业做大做强。强调再生资源的利用。鼓励企业研发和应用
 4       环保产业发展规
                        智能型回收设备。鼓励研发和推广基于物联网的再生资源收运
       划》(2016 年)
                        系统
                        到 2020 年,基本建成管理制度健全、技术装备先进、产业贡献
       《关于加快推进再 突出、抵御风险能力强、健康有序发展的再生资源产业体系,
       生资源产业发展的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 3.5 亿吨。建立较为完善的标准规范,
 5
       指导意见》(2016 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新的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
             年)       力的示范企业,再生资源产业进一步壮大。开发原料处理、火
                        法冶炼、湿法分离、有价金属提炼等先进工艺。提高铜、镍、


                                       8-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名称                                主要相关内容
 号
                          金、银、铂、钯等金属利用效率。建设再生贵金属吨级以上资
                          源化示范企业
                          明确到 2020 年,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 3 万亿元,75%的
                          国家级园区和 50%的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通过构建循环
       《循环发展引领行
 6                        型产业体系、完善城市循环发展体系、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动》(2017 年)
                          强化制度供给、激发循环发展新动能、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完
                          善保障措施、加强组织实施来落实和实现这一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明确提出了国家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并对生产、流通和消费
 7     循环经济促进法》
                        等过程的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018 年修订)
       《绿色产业指导目
 8                       鼓励发展清洁生产产业中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
       录(2019 年版)》
       《关于提升危险废   提出到 2025 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
       物环境监管能力、   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
       利用处置能力和环   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
 9
       境风险防范能力的   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
       指导意见》(2019   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运行电子联单,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
             年)         移利用提供便利
       《产业结构调整指
                          将“再生资源、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工程和产业化”列为
 9     导目录(2019 年
                          鼓励类
           本)》
       2020 年 7 月中共中 “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
 10
       央政治局会议       新发展格局”

      综上,公司贵金属回收业务系从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等二次资源中回收铂、钯、
铑、银等贵金属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产品,行业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的行业。

      2、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本行业涉及的主要法规规范如下:

 序
             名称                     主要内容                     涉及资质
 号
        《危险废物转移    详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主管部门、运输
 1                                                           -
        联单管理办法》    转移规定的细则、监督检查部门职责等
                          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削减污
        《中华人民共和
                          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
 2      国清洁生产促进                                       -
                          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
            法》
                          产生和排放



                                        8-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名称                     主要内容                    涉及资质
 号
                         对清洁生产审核范围、清洁生产审核的 公司部分原料系危险
        《清洁生产审核
  3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等内 废物,须纳入强制性清
            办法》
                         容进行规定                         洁生产审核
       《危险废物经营 明确规定了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公司须领取《危险废物
  4
       许可证管理办法》 证的条件和程序的细则             经营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固定污染
                         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
                                                            根据名录规定时限,公
        《排污许可管理   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
  5                                                         司须取得《排污许可
        办法(试行)》   污许可证。
                                                            证》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
                         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
                         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
                         简化管理。
                         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和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   环境的职责、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5                                                         -
        国环境保护法》   的义务、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纲要性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特别是对危 公司须领取《危险废物
  6     国固体废物污染
                         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 经营许可证》
          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须取得《道路运输
  7                     对道路运输经营进行规范
       国道路运输条例》                                     经营许可证》

      根据法规要求,公司经营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
各级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审核等,具体如下: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报 告 期 初 , 公 司 持 有 徐 州 市 环 保 局 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 核 发 的
JS0301OOD264-6 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浩通科技经营处置、利用含
(铂、钯、铑、银)的废催化剂(HW06)1250 吨/年、液态含铑废催化剂(HW49)
150 吨/年,有效期自 2014 年 6 月至 2018 年 9 月,初次发证日期为 2007 年 8 月
10 日。

      2017 年 1 月 23 日,徐州市环保局向公司核发 JSXZ0301OOD264-7 的《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浩通科技经营处置、利用含(铂、钯、铑、银)的废催

                                       8-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化剂(HW50)1,500 吨/半年,有效期自 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7 月。

    2017 年 5 月 18 日,徐州市环保局向公司核发 JSXZ0301OOD264-8 号《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浩通科技经营处置、利用含(铂、钯、铑、银)的废催
化剂(HW50)3,000 吨/年,有效期自 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

    2019 年 2 月 12 日,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向公司核发编号为
JSXZ0391OOD264-9 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浩通科技经营处置、利用
含(铂、钯、铑、银)的废催化剂(HW50)4000 吨/年,有效期自 2019 年 2 月
至 2020 年 2 月。

    2020 年 1 月 2 日,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向公司核发编号为
JSXZ0391OOD264-10 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发行人经营处置、利用含
(铂、钯、铑、银)的废催化剂(HW50)4000 吨/年(其中包含汽车尾气净化
催化剂 1000 吨/年),有效期自 2020 年 1 月 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排污许可证

    报告期初,公司持有徐州市环保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于 2015 年 4 月 3 日
核发的 3203612015000006 号《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自 2015 年 2
月 23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2017 年 6 月 9 日,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向公司核发
3203612015000006 号《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自 2017 年 6 月 9 日
至 2019 年 6 月 9 日。

    2020 年 1 月 9 日 , 公 司 取 得 了 徐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核 发 的 编 号 为
9132030077469267XW001R 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至
2023 年 1 月 8 日。

    2020 年 4 月 1 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该
公司原《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已于 2019 年 6 月 9 日到期。根据《固定污
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规定,该公司在 2019 年内向我局申
请了排污许可证,并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取得了我局新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9132030077469267XW001R)。自 2019 年 6 月 9 日至 2020 年 1 月 9 日期间,


                                     8-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发行人在该局的监管下正常经营生产,能够严格按照原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
排放污染物,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不存在违规排放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
形”。

    (3)公司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

    报告期内,公司持有徐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徐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
年 12 月 31 日核发的徐清验 2013-38 号《徐州市清洁生产审核合格证》,有效期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 修订)》第十七条,列
入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
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根据 2019 年 2 月公
布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省第十五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的通告》,浩通科技属于第十五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

    2019 年 12 月,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了《清洁生产审核报
告》,并由公司提交至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9 年 12 月 30 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组织验收小组
对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验收,经验收小组讨论,同意公司通过本轮清洁生
产验收。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及
时提交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了专项验收,符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
修订)》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报告期初,公司持有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于 2016 年 1 月 6 日核发的苏交
运管许可徐字 320300304338 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
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有效期自 2016 年 1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 月
11 日。

    公司现持有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换发的苏交运营许


                                   8-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可苏徐字 320300304338 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
 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有效期自 2020 年 1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已取得了必要资质,不存在可预见的导致被吊
 销、撤销、注销、撤回或到期无法延续的事项,公司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资质不
 存在可预见的重大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需履
 行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
 停风险,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情况如下:

序                                                                          是否为“两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文号               环评审批
号                                                                            高”项目
                                            《关于对徐州浩通新材料技术有
     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 备案号:
1                                           限公司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项         否
     用项目             3203000700955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
     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 徐开投项备          有限公司建设废重整催化剂综合
2                                                                                否
     用二期工程项目     〔2006〕68-1 号     利用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审批意见》
                                            《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
     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 徐开投项备          有限公司建设废重整催化剂综合
3                                                                                否
     用工程技改项目     〔2008〕3-1 号      利用工程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审批意见》
                                            《关于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
                          徐开投项备        份有限公司高压水射流技术研发
4    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否
                          〔2008〕15 号     设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审批意见》
     含贵金属废重整催化
                        徐开投项备
5    剂综合利用及清洁生                     徐环开〔2015〕13 号                  否
                        〔2014〕48 号
     产三期工程项目
     含贵金属废重整催化
                        徐开经发备
6    剂综合利用及清洁生                     徐开行环〔2018〕13 号                否
                        〔2017〕41 号
     产三期工程技改项目
     新建贵金属二次资源 徐开经发备
7                                           徐开行环〔2018〕6 号                 否
     综合利用项目       〔2018〕86 号
     年产 10 吨贵金属新材 徐开经发备
8                                           徐开行环〔2018〕7 号                 否
     料建设项目           〔2018〕84 号



                                          8-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是否为“两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文号                  环评审批
号                                                                                高”项目
                             江徐开经发备
9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徐开行环〔2018〕8 号                 否
                             〔2018〕85 号
     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 徐开经发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10                                                                                   否
     项目               (2020)79 号           号:20203203000100000159)
     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 徐开经发备
11                                              评审中                               否
     利用四期工程       〔2020〕167 号

      注:其中编号为 7、8、9、10 项目为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均围绕公司主业开展,不属于高污染、高排放项
 目。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均取得了项目备案,并依法履行了或正在履行项
 目备案、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目前,公司处于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建设项目均已取得了项目备案及环评报备
 或审批手续,不存在违规生产或运营的情况。

      公司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于 2011 年 5 月被国家发展改革委
 列为 2011 年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项目;于 2011 年 8 月被江苏省财政厅列为江苏
 省 2011 年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点工业污染治
 理工程建设项目。公司含贵金属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三期工程项目,
 于 2016 年 3 月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列入徐州市节能减排典型示范项目。经比对《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不属于国家发
 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条目,亦不
 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条目中的高耗能或重污染行业。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关停的情况,在现有行业规范下亦不存在被关停的
 风险。

      三、发行人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

      (一)能源资源消耗

      报告期内各期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如下:

        类别          单位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8-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水          吨              9,241.67        19,147.65     14,956.67     17,802.18

              电          度         1,326,925.41       1,982,356.26   964,947.79   1,019,349.79

             天然气     立方米        440,001.08         495,106.60    529,078.64    856,615.05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公司属于鼓励类
      行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不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公司所处行业
      不适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的通知》中 22 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选用的工艺合理,未采用列入《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
      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部分工业行业淘汰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
      业〔2010〕第 122 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等法规、规章
      限制使用或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2019 年 12 月 30 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组织验收小组
      对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验收,经验收小组讨论,同意公司通过本轮清洁生
      产验收,并认为“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以公司 2018 年度能耗、污染物产生量为基
      数,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清洁生产企业”。

             (二)污染物排放

             公司主要生产活动为贵金属回收和新材料生产,报告期内公司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及相应的处理方法,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人
      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之“(一)发行人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之“2、发行人不属于高污染高排
      放行业”的相关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经过多次检测,根据历次检测结果,公司排
      污情况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
报告日期                检测单位                           报告编号                         检测项目
                                                                                    性质
2020.05.28     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FZ/H20N007-02                           委托 废气



                                               8-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报告
报告日期              检测单位                        报告编号                     检测项目
                                                                           性质
2020.05.25   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FZ/H20N007-01                     委托 废气
                                        (2020)徐测(气)字第(026-02)
2020.05.09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 废气
                                        号
                                        (2020)徐测(综)字第(087-01)      废气、废水、
2020.04.13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
                                        号                                    噪声
                                        (2020)徐测(气)字第(026-01)
2020.03.06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 废气
                                        号
2020.03.05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2020)徐测(气)字第(025)号   验收 废气

2019.12.25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2019)徐测(气)字第(320)号   委托 废气

2019.12.18   江苏皓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2019)皓检(气)字第(175)号   委托 废气
                                                                                  废气、废水、
2019.11.01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2019)徐测(综)字第(273)号   验收
                                                                                  噪声
2019.10.25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2019)徐测(气)字第(239)号   验收 废气

2019.10.25   江苏全威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全威第 2019020501 号          委托 废气
                                                                                  废气、废水、
2019.08.30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2019)徐测(综)字第(203)号   委托
                                                                                  噪声
2019.06.05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2019)徐测(气)字第(113)号   委托 废气
                                                                                  废气、废水、
2018.12.21   江苏徐海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2018)环监(综合)字第(490)号 验收
                                                                                  噪声
2018.10.26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2019)徐测(声)字第(033)号   验收 噪声

2018.09.11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2018)徐测(气)字第(221)号   委托 废气
                                                                                  废气、废水、
2018.07.10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2018)徐测(综)字第(153)号   委托
                                                                                  噪声
2018.05.11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2018)徐测(水)字第(083)号   委托 废水
                                        泰科环检(二噁英)字(2018)第 009
2018.01.12   泰科检测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 废气
                                        号
2017.12.19   泰科检测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泰科环检(气)字(2017)第 467 号 委托 废气

2017.12.18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2017)徐测(水)字第(143)号   委托 废水

2017.08.21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2017)徐测(水)字第(065)号   监督 废水

2017.04.19   泰科检测科技泰州有限公司   泰科环检(气)字(2017)第 060 号 委托 废气
             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分
2017.03.10                              D1702000702                       委托 废气
             析测试中心
                                                                                  废气、废水、
2017.03.27   徐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017)环监(综合)字第(003)号 验收
                                                                                  噪声


                                          8-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报告
报告日期               检测单位                        报告编号                       检测项目
                                                                              性质
                                                                                     废气、废水、
2017.03.15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2017)徐测(综)字第(1015)号 委托
                                                                                     噪声
2017.02.20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2017)徐测(水)字第(1006)号 委托 废水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取《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
      范围排放污染物,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
      高排放行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之“(一)发行
      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之“2、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行
      业准入条件”的相关内容。

             综上,公司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四、发行人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受到环保行政处
      罚,以及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报道

             (一)发行人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

             经本所律师登录徐州市生态环境局(http://sthj.xz.gov.cn/)、江苏省生态环境
      厅 ( http://www.jiangsu.gov.cn/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http://www.mee.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查询,上述网站亦不存在公司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
      体性环保事件的记录。

             (二)发行人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

             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受到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徐
      环罚决字〔2017〕6004 号),对发行人处罚款 2.8 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为。经发行人复核申请,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12 月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
      定书(徐环罚决字〔2017〕6004 号),具体情况详见本所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环保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8-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三)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报道

    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检索,不存在有媒体发布关于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
及环保守法情况的相关报道。

    五、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
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
件”之“1、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再生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范畴,属于国家产业
政策支持的行业”的相关内容。

    公司多个建设项目获得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奖励,报告期内,与公司新建
项目、项目技改和主营业务等相关的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项目                  依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1-6 月
一 期 进 区 徐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
项 目 扶 持 进区协议书》(废重整催化剂综合       0.32       0.65            0.65      0.65
资金        利用)
            徐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
循 环 经 济 2007 年省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
                                                 1.59       3.17            3.17      3.17
专项补助 资金的通知》(徐经贸资源(2007)
            320 号)
         徐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关
         于下达 2008 年徐州市技术改造项目
一期技术
         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徐经贸投              -             -        2.75         3
改造补助
         (2008)311 号、徐财企(2008)18
         号)
         徐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徐州
         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0 年徐州市
二期技术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计划的            1.5         3               3         3
改造补助
         通知》(徐经信投(2010)220 号、徐
         财工贸(2010)15 号)
二 期 进 区 徐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         0.5         1               1         1


                                     8-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项 目 扶 持 进区协议书》(贵金属废催化剂资
资金        源综合利用二期工程)
徐州市国
家节能减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
排财政政   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减排财政
                                                   10       20          24        16
策综合示   政策综合示范城市 2016 年实施计划
范城市项   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49 号)
目
                   合计                        13.91    27.82      34.57     26.8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均已履行完成了投资项目备案
和环评手续,并通过新增土地方式取得了部分募投项目用地,公司募投项目符合
地方政府产业政策。

    (二)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规定

    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有关规定,具体详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是否需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被关停的情况
或被关停风险,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的相关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符合环保相关规定,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发行人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受到环保行政处罚,以及有
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报道”回复之“(二)发行人受
到的环保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和环保规定,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所在行业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
行业,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报告期内开展生产经
营均取得了必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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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现已投入生产
项目均履行了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经比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条目,亦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
行业条目中的高耗能或重污染行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关停的情况,在现
有行业规范下亦不存在被关停的风险;

    3、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

    4、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受到环保行政
处罚的情况,亦未见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报道。4、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的情况。

    5、发行人生产经营项目和募投项目均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现已投入
生产项目均履行了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募投项目中的涉及环境保护
的项目均已取得符合环保部门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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