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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浩通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1-09-10  

                         证券代码:301026             证券简称: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8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报告厅。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夏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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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的股份数额 63,526,58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6.052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
51,494,620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36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 12,031,962 股,占
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64%。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7,698,4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28%。
5、公司独立董事鄂海涛先生、董事林德建先生、尤劲柏先生、监事余志灏先生由于
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已向董事会请假,其余董事、监事、高管及董事会
秘书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
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址、实施方式及调整投资总额》的议
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63,525,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697,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8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
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63,525,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
                                         2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697,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8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
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63,525,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697,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8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
审议通过。
(四)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63,525,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697,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8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议案
审议通过。
(五)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63,525,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697,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8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
审议通过。
(六)审议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63,525,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697,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8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
审议通过。
(七)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63,525,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697,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8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
审议通过。
(八)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63,525,5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697,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87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
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邢中华、陈汐玮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
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浩通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浩通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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