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董,本 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 真的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具备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要求。聘任天健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天健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卜华: 郭楚文: 边疆: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