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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华蓝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08-27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1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
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本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重要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公司发生的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或与关联法人交易
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下列
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款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本款规定,已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重大事
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5.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股权激励;
    9.破产;
    10.承诺及承诺履行;
    11.资产减值。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
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四)款的规定。
    (八)重大事项变更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
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报告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总经
理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子公司的行政部门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
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责任人签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上报)。其职
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各部门、各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
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
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事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至
证券事务代表进行初步审核。报告经由证券事务代表审核通过后,交由董事会秘
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
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
会议审批。
    第八条 当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
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各部门,或者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项
时。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要事项
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
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