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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蓝集团:华蓝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08-27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

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

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含优先股股份,如有)及其变动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1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于上一年度年末所持有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

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近亲

属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如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3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

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

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4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近亲属在

买卖公司股票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

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

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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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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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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