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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蓝集团:华蓝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8-27  

                        证券代码:301027              证券简称:华蓝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0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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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
        章程指引(2020 年修订)》             指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订本章程。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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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股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第二十 五条 公司收购本 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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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4   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十 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 股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对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0%;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对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及其关联方之外的公司关联方提供的 其关联方之外的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公
    担保;                              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
    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
    百分之五十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 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
    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象 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提供债务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 际承担能力。
    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       …
    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前款第(一)项、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适用第前款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定除外。
    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无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6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
                                          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
    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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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
         前款所称的及交易指:购买或出售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对外借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 应 当披露 并参照 《股票 上市规 则》第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7.1.10 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
     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有限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四十七条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的,可免于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股
     含在内。                           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无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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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以上的关联交易;
9    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 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人数不足三人的;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四)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四)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第五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
                                        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 7.2.7 条和第
10                                      7.2.8 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无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
                                          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无
11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 公 司最 近 一期 经审 计 净资 产的
                                          10%;
                                              (三)本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
                                          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 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 论董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等个人情况;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12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七十三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第七十九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且应当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13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第八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14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
                                          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
                                          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
                                          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
                                          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本条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是指根据《规范运作指引》
                                          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
                                          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15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
                                          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
                                          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第一百〇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16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
                                          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
                                          时投同意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17   监票。                                   …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
     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 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
18
     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 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                     士。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规定           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规定各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议事
     议事规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由       规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负责修订与解释。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联络、文件资料的
     准备、记录、档案管理、决议公告等日
     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和
     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
     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就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就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助除外),在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作出决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议:
     外),在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作出决议:    …
           …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等本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19
     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则的另有规定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
     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算的原则计算交易额。                则计算交易额。公司进行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超过上述金额  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的,由公司总经理在董事长的授权范围  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内决定。                            《股票上市规则》第 7.1.2 条、第 7.1.3
                                         条及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已履行相应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超过上述金额的,
                                         由公司总经理在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决
                                         定。
         第一百二十条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20   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大会审议。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如下:本章程第三十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如下: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
     遵守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   守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
21   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交股东大会审批。                     股东大会审批。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22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第一百四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独立董事、1/3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2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 一百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
     〇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24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五条(四)~(六)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
25   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用于监事。                             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 2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 2 名和
     名和公司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股东    公司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
     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占监事总人数的     职工监事占监事总人数的 1/3。
     1/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
26
     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提前 2 日通  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
      知全体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
27                                         会会议应提前 2 日通知全体监事。
                                                 在事情紧急且参会监事没有异议的
                                           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
                                           时以电话方式通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实行一
      一票的记名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 人一票的记名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制定监事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经股
      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 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件。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
28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 六十八条 公司聘 用取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29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为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为刊
30
      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零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31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零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32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开始清算。…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
33    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生效。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上述修订条款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转授权相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工
商备案登记等事宜。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三、备查文件

   1、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