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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蓝集团:华蓝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08-27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1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蓝

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备案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名人应当保证所披露和报送材料的一致

性,同时保证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1.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3. 《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4.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5.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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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

定(如适用);

    7.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8. 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9.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11.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12.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参

加相关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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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

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不符合担任独立董事条件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4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7.2.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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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沪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需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当重点

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

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章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之

一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

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

首次受聘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

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

当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

基本原则,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
                                    4
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聘任和更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2 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七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

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

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免职须经股东大会批准。除非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情

形,独立董事不得无故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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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

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解聘或免职:

   (一)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十条规定之情形的;

   (二)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

   (三)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独立董事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

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消除情形,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

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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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

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依照相关

规定由独立董事单独行使的职权除外。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在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

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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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如下: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十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管理层收购;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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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有效工作的时间原

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现场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

进行实地调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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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独立董事公布通

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经深证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

护等公司治理事项。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

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

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

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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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

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

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

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经费及其津贴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公司有关事务职权中,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

责承担。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为了行使其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

    (三) 其他经核定与独立董事为公司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报酬或津贴,报酬或津贴的标准由董

事会制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备   案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

求作出声明。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

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通过创业板业务专区将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

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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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通过创业板业务专区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

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

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第四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明确披露“选举独立董事提案需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说明已根据

《独立董事备案指引》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进行公示,并提示意见反馈

渠道。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公示完成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指

导意见》和《独立董事备案指引》的规定,结合公示反馈意见,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

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对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并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其他情况表示关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内容,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最迟在股东大

会召开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披露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形、是否仍推举该候选人,继续推举的,说明具体理由、是否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

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

进行说明。
                                   12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独立董事应当在一

个月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独立

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四十八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等原因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

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以上”含本数,“高于”不含不本数。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

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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