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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蓝集团: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2022-01-2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见证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 02G20210332-00001 号

致: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或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林敢律师、邹幸芬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南宁市青
秀区月湾路 1 号南国弈园 6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德恒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德恒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德恒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
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德恒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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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德恒律师声明如下:

    1.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德恒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德恒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德恒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
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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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德 恒 律 师 采 取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核 查 方 法 :1 . 登 录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与现场会议
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德恒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德恒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召
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华蓝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
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
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 1 号南国弈园 6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雷翔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
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德恒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证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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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户证明材料;3.查验委托出席股东的委托书;4.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册;
5.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德恒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德恒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
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等
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9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0,141,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1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148,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400%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1,73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24%;参
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2,410,77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0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2,552,4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7500%。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和德恒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2.监督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
督股东大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
网络投票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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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德恒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
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 4 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采取累积投票制)

    1.01 提名雷翔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51,910,38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7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50678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4.5238%。

    1.02 提名赵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51,910,38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7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50678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4.5238%。

    1.03 提名莫海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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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51,910,38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7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50678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4.5238%。

    1.04 提名徐洪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51,910,38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7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50678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4.5238%。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 2 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采取累积投票制)

    2.01 提名袁公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51,910,38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7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50678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4.5238%。

    2.02 提名池昭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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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51,910,38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7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50678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4.5238%。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本议案包括 2 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采取累积投票制)

    3.01 提名欧阳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51,632,98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2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29,38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7.8377%。

    3.02 提名王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同意 51,622,98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2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19,38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7.5966%。

    4.《关于聘请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2,472,476 股,反对 80,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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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68,876 股,反对 80,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0718%。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德恒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3.德恒律师现场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德恒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德恒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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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
                                                        林    敢




                                      见证律师:
                                                        邹幸芬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