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4月)2022-04-26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 年 4 月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同时对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
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委员会在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3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总经理提名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于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
事长、总经理确定人选后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