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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蓝集团:华蓝集团: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2-02  

                        证券代码:301027           证券简称:华蓝集团       公告编号:2022-060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蓝集团”)子公司华蓝设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蓝设计”)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的《民事判决书》【(2022)桂民终 335 号】,就
吴小光与华蓝设计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高院已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华蓝设计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出具的【(2021)桂 01 民初 1255 号】纠纷
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资料,吴小光就与华蓝设
计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华蓝设计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提起反诉,南宁中院于 2021 年 8 月作出一审判决。华蓝设计因不服一审判决
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本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相关事项并进行了风险提示,并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5)。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广西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桂民终 335 号】,判决结果
如下:
    1、维持南宁中院【(2021)桂 01 民初 125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八项、
第九项、第十项;

    2、撤销南宁中院【(2021)桂 01 民初 1255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3、变更南宁中院【(2021)桂 01 民初 1255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华蓝
设计向吴小光支付银行存款 449880.84 元并以 449880.84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8 日起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吴小光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清偿之日止;

    4、变更南宁中院【(2021)桂 01 民初 1255 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华蓝
设计向吴小光返还投标保证金 173000 元,其中本次返还 23000 元并以 23000 元
为基数,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起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吴小光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清偿之
日止;剩余 150000 元华蓝设计在收到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退回后及时返还给
吴小光;

    5、变更南宁中院【(2021)桂 01 民初 1255 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华蓝
设计向吴小光支付已代收设计费 3534909.26 元;

    6、变更南宁中院【(2021)桂 01 民初 1255 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华蓝
设计向吴小光退回管理费 3084251 元、履约保证金 80000 元及支付违约金 80000
元,并以 3244251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 月 21 日起按 2021 年 3 月 26 日中国人
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吴
小光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421989 元,由吴小光负担 372989 元,华蓝设计负担
49000 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 39740 元,由华蓝设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73564 元,华蓝设计负担 55564 元,吴小光负担 18000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总
计为人民币 1120.22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为人民币
733.61 万元,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为人民币 386.61 万元,未达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对本案可能产生的补偿款、应付款等进行了计提,根据本次广西
高院《民事判决书》【(2022)桂民终 335 号】的判决结果,公司需支付的款项
未超过公司已计提金额,不会触发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如果华蓝设计因执行此承
包经营纠纷的判决结果而需要支付原告任何赔偿金或诉讼费用,或因上述诉讼导
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其他损失。一旦前述损失超过公司已经计提的金额,由
实际控制人按照持股数占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数的比例承担超出部分的补偿责
任,以保证不因上述可能存在的赔偿致使公司和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
任何损失”承诺。

    本公告所涉案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
及未来的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影响
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2)桂民终 335 号】。



   特此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