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1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房抵债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建设华蓝乡村振兴业务成果展示中心与培训中心以扩大公司 乡村振
兴业务,展示乡村振兴项目成果,培育乡村振兴技术人才,搭建聚合乡村振兴各
方资源的沟通平台。截至 2023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广西那园旅游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园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8,538,996.16 元。基于公
司建设华蓝乡村振兴业务成果展示中心与培训中心的需求,公司拟以子公司华蓝
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抵债房产持有的法人主体,接受那园公司以其持有的
经评估价值合计为 11,155,256.00 元的房产抵偿其所欠的款项的方案,本次抵债
实际清偿债务金额为 8,538,996.16 元,抵债房产价值与清偿债务 间 的 差 额
2,616,259.84 元由华蓝设计通过现金转账向那园公司结算。
经核查,我们认为:交易价格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事项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
我们同意以房抵债事项。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公章
年 月 日
2
(本页无正文,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池昭梅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