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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普医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更新后)2021-07-27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迈普医学                                    股票代码:301033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edprin Regenerative Medical Technologies Co., Ltd.)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 80 号 E 区第三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 栋 401)

                                     202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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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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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普医学”、“本公司”、
“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
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
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
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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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www.cs.com.cn)、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
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 、跌幅限制比例
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 。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比例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创
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总股本为66,062,951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数
量为14,093,70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1.3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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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
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
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
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新产品研发及注册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对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要求较高。
为确保公司持续保持研发创新的核心竞争力,公司需在精准、及时掌握市场需
求和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不断自主研发新技术及新产品。在新产品研
发过程中,公司可能面临研发方向出现偏差、新产品研发投入成本偏高、研发
进程缓慢甚至研发失败的风险。

     由于新产品研发需经过项目立项与基础研究、产品定型与性能测试、产品
注册检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注册报批等阶段,获得境内外相关监管机构颁
发的产品注册证后方可上市销售,公司可能存在新研发产品无法及时完成注册
的风险,进而延缓产品上市推广进程,并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结合人工合成材料特性,利用先进制造技术开发高性能
植入医疗器械的高新技术企业,医保控费是发行人所属高值医疗器械行业的政
策主旋律,相关政策风险具体如下:

     1、“两票制”政策相关风险

     2016 年 6 月,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2016 年纠正医
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提出在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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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两票制”。2018 年 3 月,国家卫计委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
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逐步推行高值医用耗材
购销“两票制”。目前,部分省、自治区颁布了推广医疗器械“两票制”的相
关政策,但实际执行程度不一,主要取决于终端医院的要求。

     未来,若“两票制”在高值医疗器械领域全面推行,将对公司的销售渠道、
营销模式、产品售价、毛利率、销售费用率等产生一定影响。若公司不能适应
相关政策变化,并搭建能够适应“两票制”的销售团队及治理结构,将对发行
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2、“带量采购”政策相关风险

     2019 年 7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
通知》(国办发[2019]37 号),提出对于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
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集中采购,鼓励医疗机
构联合开展带量谈判采购,积极探索跨省联盟采购。

     未来,若带量采购在高值医疗器械行业全面推行,公司产品价格将有所下
降,但带量采购以价换量的效应将有利于公司销量的提升,对公司业绩产生积
极的影响。若中标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亦可能存在销量提升无法弥补价
格下降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利润水平降低。此外,若公司在多个省份未
能中标,在采购周期内公司将失去该地区的大部分市场份额,亦会导致该产品
的经营业绩大幅下降。

     3、国家医保政策变化风险

     目前,国家医保体系覆盖范围较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比重,以及各类医保政策的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
较高水平。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 年版)》,发行人主要产品
可吸收硬脑(脊)膜补片、硬脑(脊)膜补片和颅颌面修补系统等属于可以单
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根据 2019 年 9 月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
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 0537 号(医疗体育类 041 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
函〔2019〕104 号),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另外,在医
保体系框架内,国家各级政府还出台了多项政策扶持国产产品的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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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主要产品纳入医保目录,将有利于减少患者的费用支出,扩大患者
的选择范围,有利于硬脑(脊)膜补片、颅颌面修补产品等相关医疗器械的市
场推广。

     未来,若国家医保政策发生变化,对国内医疗器械厂商的支持力度下降,
或将公司主要产品调整出医保报销范围,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和产品拓展成效将
受到影响。

     4、“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政策相关风险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于 2020 年 8 月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
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 号),国家医疗保障
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列入目录清单的失
信事项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
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
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

     同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密
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将医
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
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
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
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失信行为涉
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
启动全国联合处置。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在
保障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处置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
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
不存在被列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的情形。发行人将持续对内部
控制进行规范,持续完善销售、采购、生产、仓储等各项业务的审批程序,防
止失信事项目录清单所列示的情形发生。未来,若发行人出现医药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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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
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发行人将面临被列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
目录清单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综合上述政策风险,如果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改
革、监管政策方面的变化进行及时有效的经营调整,或未能持续满足国家产业
政策、行业政策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终端医院市场拓展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运营,公司在经销商数量、终端医院覆盖范围及销售区域覆盖
能力上已逐步提升。在国内市场,公司产品已应用于国内 800 余家医院;在国
际市场,公司产品在全球 70 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

     但高值医用耗材行业的终端客户地域分布广阔,拓展渠道并搭建服务网络
需要较长的周期。另外,针对人工硬脑(脊)膜及颅颌面修补产品,医院对同
类产品招标公司数量有限,且是否开启招标工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先入院的
产品对后入院的产品会形成一定市场渠道壁垒。未来,若终端医院长时间不开
启招标工作,引入新产品,或在招标过程中,受医生使用习惯、市场竞争情况
的影响,发行人未能中标,将不利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推广,对发行人持续经
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人工合成材料推广普及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特别提示

     根据硬脑(脊)膜主要市场参与者的销售收入规模进行分析,2019 年在国
内人工硬脑(脊)膜市场,动物源性材料占比大于 80%;由于进入市场较晚,
人工合成材料的占比小于 20%。在过往神经外科手术中,人工合成材料受限于
材料特性与人体组织有差距,结构不利于细胞长入等缺点,难以较大规模的应
用。

     针对传统工艺下人工合成材料的缺点,公司将生物增材制造技术应用于人
工硬脑(脊)膜的制备,实现了人工合成材料的微观仿生结构,具备与人体脑
膜相似的三维微纤维支架,且支架具有比表面积大、孔隙率适宜等优良特性,
能够促进细胞在支架上的粘附、迁移和增殖,诱导新生组织快速长入,实现对
软组织缺损的再生修复,进而起到快速隔离封闭、加固的作用,极大程度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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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临床上的需求。

     发行人运用生物增材制造技术制备的人工硬脑(脊)膜解决了传统工艺下
生物相容性差的关键问题,经过多年的经营,发行人人工硬脑(脊)膜产品销
售规模持续增长,符合市场需求。但由于进入市场较晚,受进院流程、医生使
用习惯、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影响,推广普及的速度较慢,非因为人工合成材
料存在较大缺陷。未来,随着“带量采购”等政策的推行,各省份对高值医用
耗材招投标工作的开启,人工合成材料的普及速度有望加快,公司亦将投入较
多资源用于人工硬脑(脊)膜补片的市场推广。

     未来在人工合成材料的推广普及过程中,毕竟动物源产品进入市场较早,
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受同行业公司竞争的影响,人工合成材料的推广存在
市场开拓效果不佳的风险,可能需要较长时间,从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在较长时间的替代过程中,不排除未来伴随着现有技术
的升级、新技术的开发,出现更多新的技术路线。若公司对技术、产品的发展
趋势不能正确判断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新的有竞争力的替代技术和竞争产品,
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能力下降的风险。

(五)生物 3D 打印机产业化前景不明朗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生物 3D 打印机用于体外组织模型或活
体组织构建等前沿科学及临床应用研究。生物 3D 打印技术是目前全球生物医
学领域研究前沿热点,在组织器官重建、肿瘤个性化治疗、药物测试开发等领
域的产业化显示出广阔前景。但受限于技术本身以及伦理与法律法规的限制,
生物 3D 打印的产业化仍存在一些障碍,发展显得缓慢及滞后。含有“活细胞”
的产品在国际上仍无法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准及规则,尚未有真正的产品上市使
用。同时,目前国内对于含细胞、生长因子等活性材料的生物 3D 打印医疗产
品仍无注册法规依据。

     未来若在技术、政策上未有大的突破,生物 3D 打印技术依旧难以大规模
产业化,将对公司生物 3D 打印业务的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产品研发投入未能获得预期回报的风险

     植入医疗器械产品种类较多,公司现有营业收入来自人工硬脑(脊)膜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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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颅颌面修补产品等,结构相对单一,因此,公司近几年以临床需求为导向,
不断研发新产品,完善在神经外科、口腔科及其他外科领域的产品布局。报告
期内,公司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27.19%,未来预计仍将保持
持续的研发投入,用于产品的改进升级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由于产品研发过程需要的周期较长,投入较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且
市场销售也具有不确定性,若公司产品研发投入难以获得预期回报,将对公司
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延续注册风险

     目前,我国国家药监局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医疗器
械产品采取备案和注册制度,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备案和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备案和许可证制度,该等证书均具有一定有效期。

     公司需在相关证书及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届满前向监管部门申请延续,在该
等资质文件申请延续时,公司需按照届时实行的相关规定及标准重新认定,如
果未能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公司将无法继续生产或经营相关产品,可能会对公
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八)经销商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取以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经销模式是
医疗器械生产厂商普遍采用的销售模式,对提高产品市场推广效率、提高品牌
和市场影响力具有积极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数量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而增加,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有 570 家境内外经销商。若公司不能及时提高对经销商的管理
能力,可能出现部分经销商市场推广活动与公司品牌宗旨和经营目标不一致的
情形,或者经销商出现自身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甚至出现公司与经销商发生
纠纷等情形,可能导致公司品牌受损、双方合作终止、产品区域性销售下滑,
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九)重要原材料采购风险

     目前,公司人工硬脑(脊)膜补片、颅颌面修补产品等产品的主要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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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来源于少数几家供应商,且部分主要原材料的生产商位于欧洲等境外地区。
未来,若供应商的经营状况发生恶化,或者供应商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在国家间贸易纠纷等因素影响下,供应商不能及时、保质、保
量供应原材料,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十)研发支出资本化无法实现经济利益的风险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开发支出账面价值分别为 1,515.27
万元、1,969.20 万元及 3,132.48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5.06%、5.79%及
6.99%。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开发支出由在研产品首例临床入组后的研发投入资
本化形成,相关研发投入自产品取得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停止资本化,开发
支出将转入无形资产,并进行摊销。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达到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在研产品为可
吸收止血纱、可吸收医用胶、口腔可吸收修复膜等高值医用耗材,已形成无形
资产的产品为硬脑(脊)膜补片产品。其中,在研产品可吸收止血纱用于神经
外科手术中控制毛细血管、静脉及小动脉的出血;可吸收医用胶用于神经外科
手术硬脑(脊)膜辅助封闭,防止脑脊液渗漏;口腔可吸收修复膜用于在口腔
软组织与骨缺损之间建立生物屏障,防止上皮细胞和牙龈结缔组织长入骨缺损
区,辅助口腔内骨缺损愈合。上述产品与公司已上市销售的人工硬脑(脊)膜
补片、颅颌面修补产品均在神经外科手术中使用,多种产品形成良好的协同效
应。

     若因市场环境变化、先进产品及新技术的出现等原因,导致硬脑(脊)膜
补片、可吸收止血纱、可吸收医用胶等新产品的销售不及预期,将可能导致开
发支出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预计的经济利益,进而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 III 类植入医疗器械,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医疗器械产品,
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患者的生命健康至关重要。对此,公司建立了完善的
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措施,保证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和有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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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产品主要用于神经外科、口腔科及其他外科领域,产品质量、医生的
技术水平、患者的疾病状况等多种因素均可能影响手术的成败,若使用公司产
品的手术出现问题而导致医疗纠纷,其原因和责任归属未能明确界定的,不能
排除公司面临诉讼、仲裁、赔偿或负面新闻报道的可能,从而导致公司市场声
誉受损,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二)后疫情时代运营恢复风险

     2020 年度,尽管受新冠疫情影响,发行人产品销量仍较 2019 年度同比增
长较快,体现了发行人产品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与品牌影响力,发行人持续
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较强,业绩增长能力较为稳定。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品
牌建设、销售渠道、研发能力、核心技术、人才团队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的综合
优势,未来,随着新冠疫情好转,公司会议、招待及差旅行程等销售活动将恢
复正常,相关销售费用将有所增长,同时公司销售收入也将保持持续增长。但
若公司的经营规模无法随着新冠疫情好转实现持续增长,而相关费用支出出现
明显增长,则公司未来的业绩水平和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十三)上市后出现营业收入、净利润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8,575.45 万元、11,324.00 万元及 12,351.1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94.89 万元、
1,131.81 万元及 2,223.29 万元,2018-2020 年实现持续增长。公司是一家致力于
结合人工合成材料特性,利用先进制造技术开发高性能植入医疗器械产品的高
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包括人工硬脑(脊)膜补片、颅颌面修补产品
等。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经销商数量、终端医院覆盖范围及销售区域覆盖
能力上都已拥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抓住
行业发展机遇,紧扣市场需求,扩大现有产品的产能,并开发出更多的创新医
疗器械产品,公司的整体生产研发能力和技术优势将进一步增强。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总体呈增长趋势,但是,公司整体业
务规模仍相对较小。未来,如果公司所处的医疗器械行业政策和税收政策发生
重大变化、技术或商业模式出现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涨、公司核
心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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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未能及时作出调整以应对相关变化,则公司存在未来期间的经营业绩无法持
续增长甚至下滑的可能,进而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后出现营业收入、净利润触及
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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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
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6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1〕1963号文,

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
册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
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725号)同意,迈普医学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迈普医学”,证券代
码“30103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14,093,703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1 年
7 月26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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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7 月 26 日

     (三)股票简称:“迈普医学”

     (四)股票代码:30103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6,062,951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6,515,766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4,093,703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1,969,248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的战略配售,配售数
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10%,合计 1,651,576 股。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
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
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
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
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
月的股份数量为 770,48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17%。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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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数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类别             股东名称
                                   (股)          本比例         易日顺延)
                   袁玉宇          10,922,547        16.53%     2024 年 7 月 26 日
                    徐弢           10,922,547        16.53%     2024 年 7 月 26 日

                   袁美福           4,508,796         6.82%     2022 年 7 月 26 日

                  凯盈科技          4,246,049         6.43%     2022 年 7 月 26 日
                     唐莹           3,779,977         5.72%     2022 年 7 月 26 日
                   国寿成达         3,267,436         4.95%     2022 年 7 月 26 日
首次公           纳普生投资         2,600,000         3.94%     2024 年 7 月 26 日
开发行             领康投资         1,543,385         2.34%     2022 年 7 月 26 日
前已发             蔡婉婷           1,497,083         2.27%     2022 年 7 月 26 日
行股份             苏州分享         1,286,154         1.95%     2022 年 7 月 26 日
                   纳同投资         1,200,000         1.82%     2024 年 7 月 26 日
                 共青城分享           864,295         1.31%     2022 年 7 月 26 日
                   黄埔斐君           792,755         1.20%     2022 年 7 月 26 日
                   广州粤科           749,903         1.14%     2022 年 7 月 26 日
                 安徽汇智富           735,037         1.11%     2022 年 7 月 26 日
                   永平科创           594,566         0.90%     2022 年 7 月 26 日
                   谭鹏程              36,655         0.06%     2022 年 7 月 26 日
          小计                     49,547,185        75.00%             -
首次公
                  家园 1 号         1,651,576         2.50%     2022 年 7 月 26 日
开发行
战略配
          小计                      1,651,576         2.50%             -
售股份
首次公                                770,487         1.17%     2022 年 1 月 26 日
             网下发行股份
开发行                              6,909,703        10.46%     2021 年 7 月 26 日
网上网       网上发行股份           7,184,000        10.87%     2021 年 7 月 26 日
下发行
  股份    小计                     14,864,190        22.50%             -
             合计                  66,062,951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 12,351.1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223.29 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
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本次发行价格为 15.14 元/股,发行人发行后总市值为
10.002 亿元。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1.2 条的第二项标准,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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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
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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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Medprin Regenerative Medical Technologies Co., Ltd.

     (二)注册资本:49,547,185 元(发行前);66,062,951 元(发行后)

     (三)法定代表人:袁玉宇

     (四)成立日期:2008 年 9 月 2 日

     (五)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 80 号 E 区第三层

     邮政编码:510663

     (六)经营范围:3D 扫描及打印设备的研究开发;模具增材制造设备的研
究开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技术转让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
医疗技术研究;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模型设计
服务;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
品除外);软件零售;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其他合
成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模具增材制造设备的制造;模具
增材制造设备的销售;增材制造及激光制造设备的销售;增材制造及激光制造
设备的制造;增材制造及激光制造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应用服务;非许可类医疗
器械经营;劳务承揽;3D 扫描及打印设备的制造;3D 扫描及打印设备的销售;
假肢、人工器官及植(介)入器械制造;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七)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结合人工合成材料特性,利用先进制
造技术开发高性能植入医疗器械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公司是国内神经外科
领域唯一同时拥有人工硬脑(脊)膜补片、颅颌面修补产品、可吸收止血纱等
植入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覆盖开颅手术所需要的关键植入医疗器械

     (八)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九)电话号码:020-32296118;传真号码:020-3229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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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互联网网址:http://www.medprin.com

     (十一)电子信箱:irm@medprin.com

     (十二)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吴佩婷

     联系电话:020-32296113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袁玉宇,本次发行前袁玉宇直接持有公司
22.04%股权,且作为纳普生投资和纳同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纳普
生投资和纳同投资持有的公司 7.67%股权。同时,袁玉宇还通过与徐弢的一致
行动关系控制徐弢持有的公司 22.04%股权,合计控制公司 51.76%的股权。

     袁玉宇基本情况如下:

     袁玉宇,198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生
物工程专业,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职称。曾任华东数字医学工程研
究院院长;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广东冠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主任;
2018 年 7 月至今,任华东数字医学工程研究院理事;2019 年 8 月至今,任广州
恒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08 年 9 月至今,任迈普医学董事长、总经理。

     本次发行后,袁玉宇直接持有公司 16.53%的股权,通过华泰迈普医学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 2.03%股权,作为纳普生投
资和纳同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纳普生投资和纳同投资持有的公司
5.75%股权,袁玉宇还通过与徐弢的一致行动关系控制徐弢持有的公司 16.53%
股权,合计控制公司 40.85%的股权,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袁玉宇与徐弢的一致行动关系

     2020 年 5 月 31 日,袁玉宇与徐弢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约定双方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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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0 个月;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双方履行一致
     行动义务的期限自动续期 60 个月。袁玉宇和徐弢已在《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中约定了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徐弢的基本情况如下:

          徐弢,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美国),身份证
     号 522221197107******。

          上述协议签署后,袁玉宇与徐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袁玉宇可以对徐弢所
     持有的公司股权实施控制。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
     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
     情况如下:
                                                                                占发行
                                                                                前总股    持有
序                              任期起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本持股    债券
号                              止日期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比例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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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总       2021.6
1     袁玉宇                                1,092.2547    93.5000      1,185.7547     23.93         无
                   经理           -2024.6

                 董事、副总
                                  2021.6
2     骆雅红     经理、财务                     -         13.0000           13.0000    0.26         无
                                  -2024.6
                   总监

                 董事、董事       2021.6
3     吴佩婷                                    -         6.0000             6.0000    0.12         无
                   会秘书         -2024.6

                                  2021.6
4     袁美福        董事                    450.8796        -              450.8796    9.10         无
                                  -2024.6

                                  2021.6
5     郑海莹        董事                        -           -                -          -           无
                                  -2024.6

                                  2021.6
6      姜黎         董事                        -           -                -          -           无
                                  -2024.6

                                  2021.6
7     颜光美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4.6

                                  2021.6
8      卢馨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4.6

                                  2021.6
9     陈晓峰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4.6

                                  2021.6
10     刘灵      监事会主席                     -           -                -          -           无
                                  -2024.6

                                  2021.6
11    莫梅玲        监事                        -           -                -          -           无
                                  -2024.6


                                  2021.6
12     庄贤       职工监事                      -           -                -          -           无
                                  -2024.6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
       况如下:

                                                            在持股平台持股       间接持有公司股
        姓名               职务                持股平台
                                                                比例                 份比例
                                             纳普生投资         17.88%                0.94%
       袁玉宇        董事长、总经理
                                             纳同投资           39.17%                0.95%
                    董事、副总经理、
       骆雅红                                纳普生投资            5.00%              0.26%
                        财务总监
       吴佩婷       董事、董事会秘书         纳普生投资            2.31%              0.12%

                                                    20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
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同时,本次发行后,袁玉宇、骆雅红通过华泰迈普医学家园 1 号创业板员
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发行人高管、
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 2016 年 12 月 4 日的股东会决议,待时机成熟,袁玉宇、徐弢会
将持有的纳普生投资、纳同投资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原
始股东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从而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同意袁玉
宇和徐弢负责具体股权激励方案的决策和执行。

     2018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的激励对
象、股权数额以及认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为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的正式员工;
(2)为公司核心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虽未满足上
述全部条件,但公司董事长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2016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2018 年 10 月,公司董事长袁玉宇分别作出
决定,确认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持股人员名单、份额、价格、授予日等。
纳普生投资和纳同投资也就前述事项在在工商部门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21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前述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纳普生投资、纳同投资的基本情况及出资情况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为纳普生投资、纳同投资,其基本信息
及出资结构如下:

       1、纳普生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纳普生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 3.94%股份,袁玉
宇系纳普生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持有纳普生投资 17.88%的出资份额,并担任纳
普生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纳普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纳普生投资的基本
情况如下:

名称                 广州纳普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 260.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人民币 26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袁玉宇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162 号 B1 区 303
主要生产经营地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162 号 B1 区 303
经营范围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
                     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
关系

       截至上本市公告书签署日,纳普生投资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额比例
   1       袁玉宇             普通合伙人                     46.50            17.88%
   2       徐弢               有限合伙人                     46.50            17.88%
   3       王大鹏             有限合伙人                     13.00             5.00%
   4       骆雅红             有限合伙人                     13.00             5.00%
   5       邓坤学             有限合伙人                      8.00             3.08%
   6       李媛媛             有限合伙人                      7.00             2.69%
   7       黄俊明             有限合伙人                      7.00             2.69%
   8       吴佩婷             有限合伙人                      6.00             2.31%
   9       孙治国             有限合伙人                      6.00             2.31%
  10       赵会娥             有限合伙人                      6.00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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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额比例
  11      田权              有限合伙人                     6.00             2.31%
  12      龙小燕            有限合伙人                     5.00             1.92%
  13      罗林波            有限合伙人                     5.00             1.92%
  14      尹婷              有限合伙人                     4.00             1.54%
  15      卢文洁            有限合伙人                     4.00             1.54%
  16      王娟              有限合伙人                     4.00             1.54%
  17      杜子聪            有限合伙人                     4.00             1.54%
  18      樊青青            有限合伙人                     3.00             1.15%
  19      闫挚欣            有限合伙人                     3.00             1.15%
  20      李广耀            有限合伙人                     3.00             1.15%
  21      杨吉华            有限合伙人                     3.00             1.15%
  22      张玲              有限合伙人                     3.00             1.15%
  23      李佩豪            有限合伙人                     3.00             1.15%
  24      李海燕            有限合伙人                     3.00             1.15%
  25      赵阳              有限合伙人                     3.00             1.15%
  26      黄丽敏            有限合伙人                     3.00             1.15%
  27      周丽萍            有限合伙人                     3.00             1.15%
  28      段志霞            有限合伙人                     3.00             1.15%
  29      郭泽跃            有限合伙人                     3.00             1.15%
  30      徐群英            有限合伙人                     3.00             1.15%
  31      杨帆              有限合伙人                     3.00             1.15%
  32      汪丽娟            有限合伙人                     3.00             1.15%
  33      任梅枝            有限合伙人                     2.00             0.77%
  34      童冠群            有限合伙人                     2.00             0.77%
  35      尹惠群            有限合伙人                     2.00             0.77%
  36      唐学文            有限合伙人                     2.00             0.77%
  37      刘新              有限合伙人                     2.00             0.77%
  38      管俊              有限合伙人                     2.00             0.77%
  39      黄梅英            有限合伙人                     2.00             0.77%
  40      张驭华            有限合伙人                     2.00             0.77%
  41      郭红月            有限合伙人                     2.00             0.77%
  42      冯小兰            有限合伙人                     2.00             0.77%
  43      詹泽丰            有限合伙人                     2.00             0.77%

                                            23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额比例
  44       孔润妹                 有限合伙人                       2.00             0.77%
   -              合计            -                              260.00          100.00%

       纳普生投资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
募集资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不存在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
形。

       纳普生投资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相关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纳同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纳同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 1.82%股份,袁玉宇
系纳同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持有纳同投资 39.17%的出资份额,并担任纳同投资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纳同投资的实际控制人。纳同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州纳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6 年 9 月 12 日
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 120.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人民币 12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袁玉宇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162 号 B1 区 303
主要生产经营地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162 号 B1 区 303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
                         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
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纳同投资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额比例
   1       袁玉宇                 普通合伙人                      47.00            39.17%
   2       徐弢                   有限合伙人                      47.00            39.17%
   3       马骋                   有限合伙人                       2.00             1.67%
   4       刘利彪                 有限合伙人                       2.00             1.67%
   5       魏利平                 有限合伙人                       2.00             1.67%
   6       张婧                   有限合伙人                       2.00             1.67%


                                               24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额比例
   7       任冬妮           有限合伙人                     2.00             1.67%
   8       林丽敏           有限合伙人                     2.00             1.67%
   9       张玉串           有限合伙人                     2.00             1.67%
  10       张传杰           有限合伙人                     2.00             1.67%
  11       龙小燕           有限合伙人                     2.00             1.67%
  12       罗百顺           有限合伙人                     1.00             0.83%
  13       陈丛桂           有限合伙人                     1.00             0.83%
  14       林础藩           有限合伙人                     1.00             0.83%
  15       郭韶铭           有限合伙人                     1.00             0.83%
  16       林香君           有限合伙人                     1.00             0.83%
  17       汤霞             有限合伙人                     1.00             0.83%
  18       马小妮           有限合伙人                     1.00             0.83%
  19       李宗奕           有限合伙人                     1.00             0.83%
   -              合计      -                            120.00          100.00%

       纳同投资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
集资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不存在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纳同投资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相关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二)公司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限售安排

       纳普生投资、纳同投资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
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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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
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4、在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
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
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姓
                       数量                         数量                      (自上市之
    名)                           占比(%)                    占比(%)
                     (股)                       (股)                        日起)
   袁玉宇            10,922,547          22.04%   10,922,547         16.53%    36 个月
     徐弢            10,922,547          22.04%   10,922,547         16.53%    36 个月
   袁美福              4,508,796          9.10%     4,508,796         6.82%    12 个月
 凯盈科技              4,246,049          8.57%     4,246,049         6.43%    12 个月
     唐莹              3,779,977          7.63%     3,779,977         5.72%    12 个月
 国寿成达              3,267,436          6.59%     3,267,436         4.95%    12 个月
 纳普生投资            2,600,000          5.25%     2,600,000         3.94%    36 个月
 领康投资              1,543,385          3.11%     1,543,385         2.34%    12 个月
   蔡婉婷              1,497,083          3.02%     1,497,083         2.27%    12 个月
 苏州分享              1,286,154          2.60%     1,286,154         1.95%    12 个月
 纳同投资              1,200,000          2.42%     1,200,000         1.82%    36 个月
 共青城分享              864,295          1.74%       864,295         1.31%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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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姓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名)                                                                                (自上市之
  黄埔斐君               792,755           1.60%             792,755           1.20%      12 个月
                                                                                          日起)
 广州粤科                749,903           1.51%             749,903           1.14%     12 个月
 安徽汇智富              735,037           1.48%             735,037           1.11%     12 个月

  永平科创               594,566           1.20%             594,566           0.90%     12 个月

    谭鹏程                36,655           0.07%               36,655          0.06%     12 个月
  家园 1 号                    -                -           1,651,576          2.50%     12 个月
网下限售股份                   -                -             770,487          1.17%      6 个月
小计               49,547,185.00         100.00%           51,969,248         78.67%        -

无限售条件的
                                   -              -        14,093,703         21.33%         无
流通股

小计                               -              -        14,093,703         21.33%         -
合 计              49,547,185.00         100.00%           66,062,951        100.00%         -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的股东人数及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2,492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
的股东情况如下: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股)          (%)       (自上市之日起)
  1                袁玉宇                       1,092.25         16.53       36 个月
  2                  徐弢                       1,092.25         16.53       36 个月
  3                袁美福                         450.88          6.82       12 个月
  4        深圳市凯盈科技有限公司                 424.60          6.43       12 个月
  5                  唐莹                         378.00          5.72       12 个月
         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
  6                                              326.74           4.95       12 个月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州纳普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7                                              260.00           3.94       36 个月
                   合伙)
                 华泰证券资管
                 -招商银行-
  8                                              165.16           2.50       12 个月
         华泰迈普医学家园 1 号创业板员
           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乌鲁木齐凤凰基石股权投资管理
  9      有限合伙企业-广州领康投资合            154.34           2.34       12 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蔡婉婷                         149.71          2.27       12 个月
                 合计                           4,457.40         6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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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华泰迈普医学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家园 1 号”)。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迈普医学高管与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
华泰迈普医学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为
2,500.49 万元,配售数量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 165.1576 万股。
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
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华泰迈普医学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时间:2021 年 3 月 19 日
     产品编码:SQE693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                                                  是否为发行人   对应资产管理
         姓名                      担任职务
号                                                      董监高     计划参与比例
 1     袁玉宇                 董事长、总经理             是              81.38%
 2     骆雅红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是              13.79%
 3       邓婵                 战略市场部总监             否               4.83%
                          总计                            -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华泰迈普医学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及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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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651.5766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
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 15.14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44.99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
益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8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
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
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
“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 1,651.5766 万股,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
拨后,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数量为 1,065.319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
本次发行数量的 71.67%;网上发行数量为 421.100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8.33%。根据《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
效申购倍数为 12,591.87307 倍,超过 10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
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 2,973,000 股股票由网下回拨至网
上。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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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768.019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51.6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718.4000 万股,占扣除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48.33%。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135484853%,有效申购倍数为 7,380.89887 倍。
       根据《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7,172,360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108,589,530.40 元,放弃认购数量 11,640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7,680,190 股,
缴款认购金额为 116,278,076.60 元,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
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1,640 股,包销金额为 176,229.6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0.07%,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本
次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0.0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0,048,697.24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人民币 57,171,146.8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2,877,550.38 元。华兴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 票 的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出 具 了 《 验 资 报 告 》( 华 兴 验 字
[2021]21000610135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57,171,146.86 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不含税金额(元)

保荐承销费                                                                 39,339,622.64

律师费用                                                                     6,087,096.50

会计师费用                                                                   6,594,339.63

资产评估费用                                                                   37,735.8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603,773.58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508,578.66

合计                                                                       57,171,146.86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3.46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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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92,877,550.38 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8.01 元/股(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6 元(以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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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 2018 至 2020 年的财务数据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1]21000610013 号)。上述财
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中进行详细
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1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华兴会计师审阅,公司 2021
年 1-3 月财务数据以及公司 2021 年 1-6 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
行了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之“三、2021 年 1-3 月业绩情况及 2021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以及“第八
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八、2021 年 1-3 月业绩情况及 2021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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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公司将于募集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
金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开发区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广 州 迈普 再 生医 学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1                                                            82210078801600001542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广 州 迈普 再 生医 学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2                                                              120908273010508
        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发区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1 年 7 月 5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
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
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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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2021 年 7 月 13 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
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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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
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传真:0755-82492020

     保荐代表人:刘恺、张冠峰

     项目协办人:洪本华

     项目组其他成员:方宇晖、张溢萍、袁琳翕

     联 系 人:刘恺、方宇晖

     电   话:0755-82492010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刘恺,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保荐代表人张冠峰,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华泰联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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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
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
由保荐代表人刘恺、张冠峰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刘恺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具有九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先后任职于广发证券和华泰联合证券,2011 年开
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好莱客 IPO、迪森股份 IPO、燕塘乳
业 IPO、好太太 IPO、广州地铁设计院 IPO、达实智能定向增发、探路者定向增
发、好莱客定向增发、燕塘乳业定向增发、好莱客可转债、海南瑞泽 2015 年重
大资产重组、岭南控股重大资产重组、海南瑞泽 2017 年重大资产重组、新大禹
推荐挂牌等多个项目,并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发行上市工作。

     张冠峰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
荐代表人,具有十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主持或参与了新产业 IPO 项目、
光峰科技 IPO 项目、方邦股份 IPO 项目、光威复材 IPO 项目、爱旭股份非公开
发行项目、广州友谊非公开发行项目、白云山非公开发行项目、顺丰控股公开
发行可转债、南威软件公开发行可转债、中材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等项目,并
主持或参与了顺丰控股借壳上市项目、爱旭科技借壳上市项目、华侨城 A 重大
资产重组项目、旋极信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等财务顾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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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玉宇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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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
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
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徐弢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4、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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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
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
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员工持股平台纳普生投资、纳同投资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
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4、在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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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
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股东凯盈科技、唐莹、国寿成达、领康投资、蔡婉婷、苏州分享、
共青城分享、黄埔斐君、广州粤科、安徽汇智富、永平科创、谭鹏程的承诺

     1、本公司/本人/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

     2、在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在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
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
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公司/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
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
发行人直接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
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股东袁美福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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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
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
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
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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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
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
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
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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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已就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作出承诺,具
体情况详见本节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承诺,具体内
容如下:

     (一)启动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30 个交易日内
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1)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
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
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达到启动条件的清醒,则再次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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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分别为:(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以上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会导
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上述措施中的
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

     1、公司回购股票

     (1)回购的方式应当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并应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应在触发回购股票情形的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净额;

     ③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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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净利润的 1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
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
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
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触发启动条件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 1 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
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 1 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具体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
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
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
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
还应复核以下各项的要求: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増
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税后);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增持价
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
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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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
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触发启动条件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
后,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具体为: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
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
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
还应符合以下各项的要求:

     ①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
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如有)
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

     ②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
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増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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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3 年内新聘任的的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现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的该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维护
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
者利益为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三)约束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
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貝
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貝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则公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薪酬和
津贴的 5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时的补救及
改正情况。

     5、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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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致行动人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
票。”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玉宇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弢就回购股份作出
如下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股票的工作,本人亦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玉宇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弢已就欺诈发
行上市事项出具股份回购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
股份购回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一)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回购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玉宇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弢对欺诈发行上市
的股份购回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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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回购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
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将采取如下措
施填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坚持技术创新,加强人才建设,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公司依托于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坚持技术创新,不断丰富和完
善产品线,构筑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来,公司将通过不断加大研发投入、
提升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等方式,进一步开拓市场空间,提升公司持续盈
利能力,强化核心竞争力。

     同时,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重视人才队伍搭建。经过多年沉淀,公司已
经形成了一支由多学科优秀人才组成的稳定、高效的人才团队,均具有丰富的
实践经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未来,公司将持续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
进优秀人才,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
的发展。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募集资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随着募集资金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
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
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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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
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
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结合自身实际
情况,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和《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
策。

     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
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
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
到保护。

       4、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
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
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发
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
玉宇出具《关于填补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
发行人填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二、本人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50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取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
为履行本人对发行人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将严格接受发行人监督
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五、本人将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六、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七、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
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八、若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发行人将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等安排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九、本人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
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十、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或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发行人
所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徐弢出具《关于填补广州迈普再
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
发行人填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二、本人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51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取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
为履行本人对发行人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将严格接受发行人监督
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五、本人将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六、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七、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
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八、若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发行人将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等安排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九、本人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
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十、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或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发行人
所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关于填补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
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将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
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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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生,本人将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的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
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五、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
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六、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七、本人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
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八、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
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
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
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本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的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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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二)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华泰联合证券
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是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经
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广
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
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岀具法 律意见书的律师工
作报告》。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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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若本公
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
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屮作出的相
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负责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
行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釆取以下措施:(1)及时、
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
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
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发行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
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己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
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三、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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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发
行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屮所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屮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因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
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2) 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
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业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己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四、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
措施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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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
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业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己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四、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
资者 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
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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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时能
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四、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玉宇签署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确认及承诺事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将来也
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
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亦不
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发行人认为本人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
竞争且对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使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
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该
等业务 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本人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
间接竞争且对其构成重大影响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
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4、本人承诺将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采
取任何限制或损害发行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
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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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或替
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承担
补偿责任;(5)有违法所得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届时规定可
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徐弢签署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确认及承诺事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将来也
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
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亦不
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发行人认为本人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
竞争且对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使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
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该
等业务 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本人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
间接竞争且对其构成重大影响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
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4、本人承诺将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动人的身份采取任何限制或损害发行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
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
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或替
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承担
补偿责任;(5)有违法所得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届时规定可
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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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有效。”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 等规定和要求,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在审议与本人有关的
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2、本人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依
法与发行人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的合理价格确
定;

     3、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交易审批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本人对公司的控
制权和经营决策权,谋取不当的利益或作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
行为。”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
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
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
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
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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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
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
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关承诺主体
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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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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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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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