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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普医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1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迈普再生医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
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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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募集资金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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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设
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确
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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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规定: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不得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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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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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
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
包括: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
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
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分析、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
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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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
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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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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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
司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
总监、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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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
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
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鉴定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证券交
易所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定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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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
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定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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