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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普医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3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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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
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公司中小股
东、机构投资者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
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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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放置公
司网站。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由专人接听,确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
时注意避免参观者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可将包括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公司应
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
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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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
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
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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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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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
培训或学习。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投资者交流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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