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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联锐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8-24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 珠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 4
第四章     附    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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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
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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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
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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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
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电子邮件沟通;
     (十四)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
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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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
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
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
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
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
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投资证券
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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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七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五)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六)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七)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
工作;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等
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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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
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
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
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若有)、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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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
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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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
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
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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