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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联锐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08-24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 珠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1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向变更 ......................................................................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6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7
第六章 附 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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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指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专户存储、使用和管理,
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
导期间应当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
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及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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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在商业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商业
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的主要
内容。
       第八条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
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
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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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向变更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法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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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仅限于与主营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须单独
发表意见并公告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
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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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
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
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
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做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募集资金投资产品事项相关情况以及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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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应当审慎的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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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
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检查结
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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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
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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