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安联锐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301042                证券简称:安联锐视            公告编号:2022-014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拟对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 维 护 珠 海 安 联 锐 视 科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称 “公 司” 或
 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珠海安联锐视科技有限公               公司由珠海安联锐视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 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
 变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 变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
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400665003767C 的《营业执照》。 91440400665003767C 的《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新增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行。                                        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有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的 除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外。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 司 董事 会 不按 照前 款规 定 执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券。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 司 董事 会 不按 照本 条 第一 款
       公 司 董事 会 不按 照第 一款 的 规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连带责任。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 司 董事 会 不按 照本 条的规 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十九)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资计划;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十)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十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二十二)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报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二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二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资本作出决议;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作 出 决          (二十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议;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二十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二十七)对公司合并、分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二十八)修改本章程;
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二十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三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三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五)审 议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三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用途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三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金用途事项;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员工持股计划;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三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代为行使。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 过 公 司 最近 一 期经 审 计 净资 产 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 过 公 司 最近 一 期经 审 计 总资 产 的 超 过 公 司 最近 一 期 经审 计 净 资产 的
30%;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其他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 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必须经出席董 其他情形。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必须经出席董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该 股 东 或 受该 实 际 控制 人 支 配的 股
以上通过。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董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意 召 开 临 时股 东 大 会的 书 面 反馈 意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见。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董 事 会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的同意。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长或 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长或
者 董 事 会 秘书 为 董事 会 指 定的 收件 者 董 事 会 秘书 为 董 事会 指 定 的收 件
人;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下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间及表决程序。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保荐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发表意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发表意
(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股 东 大 会 采 用 网 络 或 其 他 方 式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下午 3:00。
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 司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七)公 司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八)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九)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认为以普通决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认为以普通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时公开披露。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时公开披露。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持股比例限制。
                                     征 集 人 充 分披 露 具 体投 票 意 向等 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删除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表决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如果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
                                     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监票。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票、监票。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九)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                       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十)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十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企 业 被 吊 销营 业 执照 之 日 起未 逾 3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年;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十二)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到期未清偿;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十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其职务。

                                               第一百 0 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第一百 0 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
                                        独立董事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董事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制
                                        行。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
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独立董事履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行职责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规定。
                                        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中独立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中独立
                                          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
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
                                          之一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之一。
                                          专业人士。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权:
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资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 和弥补亏损方案;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
案;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案;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十)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总 经 设置;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事项和奖惩事项;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 订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案;                                        度;
       (十三)管 理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十二)制 订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方
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三)管 理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议                                          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控股股东单位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
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
                                            际 控 制 人 及其 控 制 的其 他 企 业中 兼
际 控 制 人 及其 控 制的 其 他 企业 中 兼
                                            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职。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因 未 能 忠 实履 行 职 务或 违 背 诚信 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会计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相关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百九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
 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修订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内容以珠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版本为准。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

    特此公告。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