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锐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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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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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
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
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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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周一)下午 16: 00 在广东
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六路 100 号安联锐视二期大楼一楼召开。公司董事长徐
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10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9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36,854,0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3.5280%。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2 年 5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
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股份 14,530,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1044%。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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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申雷先生,董事、副总经理
宋庆丰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张锦标先生,监事王雷先生和监事张静先生现场出
席本次会议;因疫情管控等原因,公司董事长徐进先生,董事赖建嘉先生,董事、
总经理李志洋先生,独立董事郭琳女士,独立董事苏秉华先生,独立董事林俊先
生和监事徐学恩先生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公司技术总监杨亮亮先生现场列席本次会议。
因疫情管控原因,部分第五届董事、监事候选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
荐代表人房凯及本所律师以视频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申雷、杨亮亮作为计票人,
监事张静和本所见证律师作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二)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三)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四)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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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01 关于选举徐进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会股东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对本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徐进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关于选举沈潇健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会股东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对本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沈潇健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关于选举李志洋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会股东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对本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李志洋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关于选举申雷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会股东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对本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申雷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关于选举杨亮亮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会股东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对本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杨亮亮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关于选举庞继锋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会股东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对本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庞继锋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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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2.01 关于选举王颖秀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会股东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对本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王颖秀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关于选举苏秉华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会股东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对本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苏秉华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关于选举林俊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会股东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对本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林俊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徐学恩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会股东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对本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徐学恩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关于选举闫磊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会股东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对本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闫磊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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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外
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联众永盛科贸有限公司、徐进、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李志洋、申雷、杨亮亮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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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2、《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3、《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4、《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5、《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6、《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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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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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 凯
经办律师:
李博然
202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