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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锐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及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8-29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及调整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2]第 187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安联锐视、公司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1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指
年激励计划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指
案)》            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类限制性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指
票                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骨干人员

本次授予               指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调整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
本次调整               指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2022 年 7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
法律意见书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及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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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及调整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2]第 187 号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安联锐视 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安联锐视的股票,
与安联锐视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1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1 年激
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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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安联锐视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安联锐视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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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
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林俊、郭琳、苏秉华就《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并同意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
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

    4.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公告了《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公告
了《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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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独
立董事林俊、郭琳、苏秉华对首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监事
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意见。

     8.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独立董事王颖秀、苏秉华、
林俊对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以及本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 68,850,00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 元(含税),本次年度利润分配已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实施
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
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派送股票红利
事项,应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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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每股的派息额。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每股的派息额为 1.00 元。

     因此,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分别同意本激励计划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由 24.05 元/股调整为 23.05 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草案)》一致。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授权,本次
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
司对 2021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安联锐视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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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2022]审字第
90288 号”《审计报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2
年 8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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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
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25 日。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2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 23.0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0.60
万股,剩余 14.40 万股不再进行授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
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同意公司以 23.0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0.60 万股,剩余 14.40 万股不再进行授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
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珠
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珠海安联锐
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珠海
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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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
告》等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
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
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
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
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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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及调整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叶乐磊:                           魏伟强:




                                             吴碧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