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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禄科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3  

                        天禄科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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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

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黄埭镇太东路 2990 号天禄科技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陈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8,430,83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6.644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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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共计 58,425,74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6.639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083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004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上述第 1-2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第 1 项议案以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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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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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朴成                              王长平



                                          仇天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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