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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禄科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2-04-22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
保公司资产安全,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公司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
汇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
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
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
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
配。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决策和审批机
构。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独立董事及保
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就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具可行性
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各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操作。具
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达不到上述标准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交易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责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
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内审部负责人为
责任人。

    (三)业务部、资材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
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
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
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二)总经理负责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并向董事会报
告。
    (三)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
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
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
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易
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
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
等,应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财务部应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
息披露。

    (八)公司内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
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后续管理及信息隔离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 十 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
确,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
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财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
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
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
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
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
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