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禄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2023-04-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
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禄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
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对天禄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790,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5.81 元,
共计募集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 407,739,9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45,736,906.55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2,002,993.45 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
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566 号)。
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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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
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扩建中大尺寸导光板项目 21,724.77 16,200.30
2 新建光学板材项目 20,534.23 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5,000.00 15,000.00
合计 57,259.00 36,200.30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本次拟延期的募投项目为“扩建中大尺寸导光板项目”。
(一)“扩建中大尺寸导光板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扩建中大尺寸导光板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元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 累计使用的募集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额 资金金额 金额(不包含利息)
扩建中大尺寸导
162,002,993.45 41,084,254.51 120,918,738.94
光板项目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投资总额、
实施主体及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将“扩建中大尺寸导光板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时间由 2023 年 8 月 13 日调整为 2025 年 2 月 13 日。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上述募投项目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
董事会和管理团队密切关注导光板市场需求变化。受全球宏观经济下行影响,
2022 年导光板终端消费电子需求下降,面板行业处于周期性低谷,供给端节奏
放缓,导致公司扩产项目实际进展低于预期。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
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本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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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负责的原则,经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团队审慎研究,为确保产能建设与下游需
求相匹配,根据对市场及客户实际需求的预测,延长上述募投项目期限。
四、本次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扩建中大尺寸导光板项目”延期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未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实施主体等,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拟使用
的募集资金金额未发生变化。本次调整不会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
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意将“扩建中大尺寸导光板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本次变更和调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
投资方向、实施主体等,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本次调整不会对相关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意将“扩建中大尺寸导光板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本次变更和调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
投资方向、实施主体等,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上述事项的决策和审
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
会同意本次变更和调整。
(三)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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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扩建中大尺寸导光板项目”延期是经过审慎考
虑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扩建中大尺寸导光板项目”延期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该事
项系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保荐机构对公司对“扩建中大尺寸导光板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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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飞 潘世海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