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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义翘神州:独立董事对公司一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28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深证上[2022]14 号)以及《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义翘神
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
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适应企业运营管理的需要,保
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我们同
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
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对
相关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
遵守了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我们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认真对照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 号),
认为公司已认真执行了该通知的有关规定,没有发生与该通知相违背的事项。

    2、公司 2021 年度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亦未发生违规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违规担保的情况。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22]2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的审批
权限,并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业务审批流程,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对照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 号)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为公司已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
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 2021 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基于公司持续、
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同时考虑公司
资本公积金较为充足,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阶段和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情
况,为优化公司股本结构、增强股票流动性,并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
理诉求,兼顾股东回报与公司发展,在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情况下作出的恰
当决定,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表决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依法进行了回避,关联交易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鉴于上述原
因,我们一致认可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同意执行 2022 年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六、《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1 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熟悉公司业务,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
工作给予了积极建议和帮助。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
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能够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该议案兼顾了公平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
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

       喻长远                       尹师州                    泮伟江

                                                   时间:2022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