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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义翘神州: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4-18  

                        证券代码:301047           证券简称:义翘神州           公告编号:2023-018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义
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4
号),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1,7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92.92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79,6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55,885,733.88 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723,754,266.1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
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
(2021)第 110C00055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
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由公司实施增加全
资子公司 Sino Biological US Inc.(以下简称“Sino US”)作为实施主体共同实
施,Sino US 实施地点为美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
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等相关公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1
Sino US 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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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名            开户行                         募集资金用途   17 日,专户余额
                                         户
                                                                   (人民币万元)

                  花旗银行(中                      全球营销网络
Sino Biological   国)有限公司北                    建设项目项目
                                   NRA1820177939                         0.00
    US Inc.       京分行                            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


                               合计                                      0.00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Sino Biological US Inc.(以下简称“甲方二”)(以下简称“甲方二”,“甲
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10,000 万元。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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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陆胤、焦延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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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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