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Xinhao Photoelectricity Technology Co.,Ltd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福瑞路 139 号厂房 1 栋 1 楼 B 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二〇二一年八月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濠光电”、“发行人”、“本 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 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 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风险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 36%,次交易日开始涨 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 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或 36 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 股本为 8,000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2,0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 不足的风险。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 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 2021 年 8 月 6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8.26 倍。 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2021 年 8 月 6 2020 年 日(含)前 对应静态的市盈率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EPS(元/股) 20 个交易日 (倍) 均价(元/股) 扣非前 扣非后 扣非前 扣非后 002217.SZ 蓝思科技 26.01 0.9845 0.9020 26.42 28.84 300256.SZ 合力泰 3.58 -1.0007 -1.0658 -3.58 -3.36 300433.SZ 星星科技 5.52 0.1244 0.0131 44.37 421.37 603773.SH 沃格光电 23.98 0.1153 0.0436 207.98 550.00 算数平均值 68.80 249.21 算数平均值(剔除合力泰、星星科技及沃格光电) 26.42 28.84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1 年 8 月 6 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2、2020 年扣非前/后 EPS=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2021 年 8 月 6 日(T-3 日)总股本; 3、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计算已剔除极值,包括市盈率 100 倍以上和为负的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静态市盈率为 38.98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 市公司相应算数平均值 249.21 倍,但如将合力泰(负值)、星星科技和沃格光 电(超过 100 倍)均作为极值剔除,则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仅剩一家蓝思科技, 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应剔除后算数平均值 28.84 倍,也即 高于蓝思科技的静态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 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主要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 告 期 内 , 公 司 对 前 五 名 客 户 的 销 售 占 比 分 别 为 83.76% 、 94.56% 和 82.64%,占比较高。一方面,消费电子行业下游终端品牌市场集中度较高,相 应造成上游原材料及零组件供应商也多存在客户较为集中的特点;另一方面, 公司主要服务深天马、三星显示、华星光电、信利光电和京东方等大型显示面 板、触控模组厂商,在能够获得大额、持续订单的同时,也造成客户集中度高 的情况。 虽然公司与该等主要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但若因各种原因造成公 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减少,而公司又无法及时开发足够的新客户订单,将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诉讼风险 2018 年 10 月,康宁公司就合同违约一事以发行人为被告向美国纽约西部地 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发行人使用了合同涵盖的康宁专有技术加工了非康 宁玻璃。因此请求法庭判令:1、确认发行人已构成违约并仍在继续违约;2、 禁止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1)使用或披露发行人与 2016 年 4 月至今从康宁获 得的任何保密资料或商业秘密,但根据合同正在精加工的康宁玻璃除外;(2) 使用根据合同中康宁技术定义的专利及申请中所述的技术,但根据合同正在精 加工的康宁玻璃除外;3、责令发行人赔偿康宁在庭审中被证明的损害损失金, 包括因发行人违约而造成的所有伤害;4、责令发行人归还和/或退回因其违反 本合同而可能获得的所有营业收入、盈利、利润、补偿和利益;5、要求发行人 允许康宁对其工厂进行审核;6、责令发行人负担康宁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由法院酌情给予康宁所有其他法律方面的救济。康宁在其诉讼请求中并未提 出明确的诉讼金额,也未提供任何赔偿金额计算依据。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美国纽约西部地区法院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诉讼 的最新进展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 裁事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康宁公司的玻璃基板采购金额、数量、采用康宁玻璃 基板的产品销售收入以及毛利率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平方米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对康宁玻璃基板采购金额 26,923.48 5,483.60 9,132.10 对康宁玻璃基板采购数量 107.87 15.45 33.79 采购康宁玻璃基板数量占玻璃基板 39.94% 6.30% 18.49% 总采购数量比例 康宁制产品的销售收入 44,660.88 13,863.20 27,288.03 康宁制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 33.51% 8.35% 24.40% 康宁制产品的毛利率 26.28% 31.85% 25.46%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康宁玻璃基板的采购数量占比分别为 18.49%、6.30%和 39.94%,康宁制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24.40%、8.35% 和 33.51%,受客户订单中指定玻璃基板变化的影响,其占比呈现先降后升的趋 势,其中 2020 年因公司与 OPPO 品牌合作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该等品牌指定康 宁玻璃的项目较多,导致发行人对康宁公司的采购数量占比及康宁制产品销售 占比分别回升至 39.94%和 33.51%。 虽然目前发行人与康宁公司仍保持正常的业务合作关系,但如双方未能就 该等诉讼达成和解或发行人最终败诉,发行人则有可能面临支付赔偿金、与康 宁公司合作中止/终止或接受更加严苛的合作条款等不利情形,进而可能对发行 人的订单承接及交付、收入、利润、毛利率等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产品技术升级的风险 玻璃防护屏既是保护显示屏的功能器件,又是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外观 件,作为显示屏的保护器件,其随着显示屏的更新换代也在相应进行产品技术 的升级,从最初的 2D 产品到 2.5D 产品,再到 3D 产品、全面屏产品,每一次产 品技术的升级,都对玻璃防护屏企业的研发能力、生产制程管控能力提出了新 的要求。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在新产品研发和技术升级层面匹配市场快速变化的 需要,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具体来看,报告期内因 2.5D 玻璃防护屏市场需求及订单量较大,发行人 2.5D 玻璃防护屏销售占比分别为 92.78%、94.83%和 89.67%,占比较高;相比之 下,目前发行人 3D 玻璃防护屏产品处于研发、小批量试生产及客户认证阶段, 报告期内销售占比仅为 0.03%、0 和 0.03%,占比较低。近年来,虽然 3D 玻璃 防护屏在外观性及与 AMOLED 柔性显示屏适配性等方面具备优势,但由于 3D 玻璃防护屏加工难度高、成本高、良率低,目前主要应用在主流智能手机品牌 的旗舰、高价位机型,而 2.5D 产品仍是目前智能手机终端前盖市场的主要选 型。如未来 3D 玻璃工艺进一步成熟且在中低端手机品牌进一步推广,将会对市 场 2.5D 产品形成较大冲击,且若公司未能及时完成 3D 产品的工艺验证、客户 认证及量产出货,公司 2.5D 产品将面临一定的替代风险,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不利影响。 (四)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显示及触控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等新一代智能终端快速增长,玻璃 防护屏需求旺盛。尽管目前公司已成为玻璃防护屏行业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之 一,但若未来不断有新的竞争对手突破行业技术、资金、规模等壁垒,进入玻 璃防护屏行业,将导致行业竞争加剧,行业利润水平下滑,若公司未能有效应 对玻璃防护屏市场竞争的加剧,继续保持在技术研发、产品品质、客户资源、 生产规模等方面的优势,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下游行业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消费电子、车载显示屏、工业 控制、医疗器械、智能家居设备等终端市场。据 IDC 的数据显示,2018 年全球 智能手机出货量合计 14.05 亿台,相比于 2017 年全球出货量下滑 4.14%;2019 年智能手机整体出货量合计约 13.71 亿部,较同期下滑 2.42%,降幅有所收窄; 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智能手机市场在全球市场出货量为 12.92 亿台,相 比 2019 年下滑 5.76%,但从长期来看,在 5G 换机潮的带动下,2022 年的全球 智能机出货量将达到 15.70 亿部。若未来智能手机等下游行业市场需求进一步出 现下滑,可能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新冠疫情引发的风险 2020 年初,国内开始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疫情”),并迅速开始在全国范围及世界范围扩散传播。受新冠疫情影响,各国 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关于停工、限制物流、人员流动等疫情防控政策,公 司曾受到延期开工以及物流不通畅等影响。2020 年,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 造成一定冲击,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均有一定下降。若新冠疫情持续 蔓延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经济及居民消费陷入萧条,则公司产品的终端需求将 出现下降,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导致新获取的订单减少或产品价格大幅下降, 均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负面影响。 (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所需原材料主要是玻璃基板、油墨等,报告期内,直接材 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59.49%、50.46%和 52.71%,原材料成本是影响 公司利润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 尽管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充足,且公司一方面在价格谈 判过程中充分考虑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另一方面采取灵活的采购方式降低 原材料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但如未来出现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公 司未能及时将该影响向产品价格传导时,将会对公司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八)报告期内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前股东、 销售及运营负责人等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主要股东梁国豪与多名自然 人、法人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及总经理梁建、副总经理吴轮地与发行人供应商泰源 兴光电的前股东、法定代表人熊燕梅分别存在 100 万元和 120 万元的资金往来, 主要系协助办理其个人银行贷款的还款及续贷事宜,具体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 七章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交易”之“(六)深圳市泰源兴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说明”。 发行人董事长姚浩、副总经理吴轮地与泰源兴光电销售及运营负责人李坤生 的配偶李运连因资金周转各存在 100 万元的资金往来;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梁建 及其配偶梁萍因个人资金拆借等原因与李坤生及其配偶李运连存在一定资金往 来;梁建及其配偶梁萍与梁萍的兄弟梁勇及配偶熊燕梅存在少量资金往来,主要 系协助办理个人贷款及亲属间的资金拆借,具体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七章公司 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交易”之“(七)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股东、副董事长梁国豪因其控制的信濠精密股权回购 及扩产投资,产生较大资金需求,因而与多名自然人、法人发生资金拆借并用于 支付信濠精密股权回购款及扩产投资所需款项。 上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相关资金往来事项均为其个人行为,不 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信濠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信濠光电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信濠光电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信濠光电”,股票代码为“301051”,本次公开发 行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8 月 27 日 (三)股票简称:信濠光电 (四)股票代码:30105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 采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 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 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 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交易日顺延) 王雅媛 1,800.00 22.50% 2024 年 8 月 27 日 梁国豪 1,216.40 15.21% 2024 年 8 月 27 日 姚浩 377.00 4.71% 2022 年 8 月 27 日 高瞻 377.00 4.71% 2022 年 8 月 27 日 君度德瑞 375.00 4.69% 2022 年 8 月 27 日 首次公开 154.00 1.93% 2022 年 8 月 27 日 罗伟强 发行前已 108.00 1.35% 2024 年 8 月 27 日 发行股份 梁建 243.60 3.05% 2022 年 8 月 27 日 梁国强 180.00 2.25% 2024 年 8 月 27 日 富沃盈丰 141.20 1.77% 2022 年 8 月 27 日 齐展 130.00 1.63% 2022 年 8 月 27 日 梁金培 119.00 1.49% 2022 年 8 月 27 日 君度尚左 112.50 1.41% 2022 年 8 月 27 日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宁波秋昀 94.50 1.18% 2022 年 8 月 27 日 东莞中广 80.00 1.00% 2022 年 8 月 27 日 湛江中广 80.00 1.00% 2022 年 8 月 27 日 紫宸创业 60.00 0.75% 2022 年 8 月 27 日 宝创共赢 40.00 0.50% 2022 年 8 月 27 日 广州中广 40.00 0.50% 2022 年 8 月 27 日 曹芳 40.00 0.50% 2022 年 8 月 27 日 孙晔伟 40.00 0.50% 2022 年 8 月 27 日 洪菁 35.00 0.44% 2022 年 8 月 27 日 张山秀 30.00 0.38% 2022 年 8 月 27 日 吴轮地 26.00 0.33% 2022 年 8 月 27 日 侯要许 24.00 0.30% 2022 年 8 月 27 日 王逸 23.00 0.29% 2022 年 8 月 27 日 张铭 14.00 0.18% 2022 年 8 月 27 日 陈思良 9.20 0.12% 2022 年 8 月 27 日 陈优奇 7.20 0.09% 2022 年 8 月 27 日 梁凤连 6.00 0.08% 2022 年 8 月 27 日 周婷 5.20 0.07% 2022 年 8 月 27 日 吕珠香 4.60 0.06% 2022 年 8 月 27 日 段建红 3.20 0.04% 2022 年 8 月 27 日 范喜云 2.40 0.03% 2022 年 8 月 27 日 罗春 2.00 0.03% 2022 年 8 月 27 日 小计 6,000.00 75.00% - 首次公开 网下发行股份 - - - 发行网上 网上发行股份 2,000.00 25.00% 2021 年 8 月 27 日 网下发行 - 小计 2,000.00 25.00% 股份 合计 8,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2.1.2 条中“(一)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喜审字[2021]第 00076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2,051.24 万元和 20,279.11 万元,合计 52,330.35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Xinhao Photoelectricity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人民币 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姚浩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6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6 年 12 月 30 日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福瑞路 139 号厂房 1 栋 1 楼 B 区 邮政编码: 518128 互联网网址: www.xinhaoph.com 主营业务 从事玻璃防护屏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是:光电产品、触摸屏、玻璃镜片、特种玻璃、指纹识 别模组的研发、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新型显示器 件及其关键件的研发、销售;光电器件、光学组件、系统设备及其它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并提供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和技术咨 询服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光电产 品、触摸屏、玻璃镜片、特种玻璃、指纹识别模组的生产。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 所属行业 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证券事务部 系的负责部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周旋 系的负责人 联系电话: 0755-33586747 传真号码: 0755-33586410 电子信箱: IR@xinhaoph.com 董事会秘书 周旋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 直接持 合计持 持有 序 间接持股数量(万 总股本持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数量 股数量 债券 号 股) 股比例 (万股) (万股) 情况 (%) 2019 年 12 月至 1 姚浩 董事长 377.00 - 377.00 6.28% - 2022 年 12 月 2019 年 12 月至 6.00(通过富沃盈丰 2 梁国豪 副董事长 1,216.40 1,222.40 20.37% - 2022 年 12 月 持有 6.00 万股)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2019 年 12 月至 3 王雅媛 董事 1,800.00 - 1,800.00 30.00% - 2022 年 12 月 2019 年 12 月至 11.60(通过富沃盈 4 梁建 董事 243.60 255.20 4.25% - 2022 年 12 月 丰持有 11.60 万股) 2019 年 12 月至 5 王义华 独立董事 - - - - - 2022 年 12 月 2019 年 12 月至 6 韦传军 独立董事 - - - - - 2022 年 12 月 2019 年 12 月至 7 刘征宇 独立董事 - - - - - 2022 年 12 月 2019 年 12 月至 6.00(通过富沃盈丰 8 梁凤连 监事会主席 6.00 12.00 0.20% - 2022 年 12 月 持有 6.00 万股) 2019 年 12 月至 3.00(通过富沃盈丰 9 董志斌 监事 - 3.00 0.05% - 2022 年 12 月 持有 3.00 万股) 2019 年 12 月至 6.00(通过富沃盈丰 10 段建红 职工监事 3.20 9.20 0.15% - 2022 年 12 月 持有 6.00 万股) 财务负责 2019 年 12 月至 11 周旋 人、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 - - - - 秘书 副总经理、 2019 年 12 月至 6.00(通过富沃盈丰 12 梁金培 核心技术人 2022 年 12 月 119.00 125.00 2.08% - 持有 6.00 万股) 员 2019 年 12 月至 6.00(通过富沃盈丰 13 吴轮地 副总经理 26.00 32.00 0.53% - 2022 年 12 月 持有 6.00 万股) 2019 年 12 月至 6.00(通过富沃盈丰 14 刘晒金 副总经理 - 6.00 0.10% - 2022 年 12 月 持有 6.00 万股) 2019 年 12 月至 6.00(通过富沃盈丰 15 陈优奇 技术总监 7.20 13.20 0.22% - 2022 年 12 月 持有 6.00 万股) 合计 - - 3,798.40 56.60 3,855.00 64.25%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较为稳定,但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持股最高的股 东持股比例未超过 30%,不存在能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控股股东;且根据公 司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办法,单个股东均无法决定董事会多数席位。因此,公司无 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执行的或已经制定的对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 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6,000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 2,000 万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情况如 下: 股东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或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王雅媛 1,800.00 30.00% 1,800.00 2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梁国豪 1,216.40 20.27% 1,216.40 15.2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姚浩 377.00 6.28% 377.00 4.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高瞻 377.00 6.28% 377.00 4.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君度德瑞 375.00 6.25% 375.00 4.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54.00 2.57% 154.00 1.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罗伟强 108.00 1.80% 108.00 1.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梁建 243.60 4.06% 243.60 3.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梁国强 180.00 3.00% 180.00 2.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富沃盈丰 141.20 2.35% 141.20 1.7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齐展 130.00 2.17% 130.00 1.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梁金培 119.00 1.98% 119.00 1.4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君度尚左 112.50 1.88% 112.50 1.4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秋昀 94.50 1.58% 94.50 1.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东莞中广 80.00 1.33% 80.00 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湛江中广 80.00 1.33% 80.00 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紫宸创业 60.00 1.00% 60.00 0.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宝创共赢 40.00 0.67% 40.00 0.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广州中广 40.00 0.67% 40.00 0.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曹芳 40.00 0.67% 40.00 0.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孙晔伟 40.00 0.67% 40.00 0.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洪菁 35.00 0.58% 35.00 0.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张山秀 30.00 0.50% 30.00 0.3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吴轮地 26.00 0.43% 26.00 0.3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侯要许 24.00 0.40% 24.00 0.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王逸 23.00 0.38% 23.00 0.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张铭 14.00 0.23% 14.00 0.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陈思良 9.20 0.15% 9.20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陈优奇 7.20 0.12% 7.20 0.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梁凤连 6.00 0.10% 6.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周婷 5.20 0.09% 5.20 0.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吕珠香 4.60 0.08% 4.60 0.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段建红 3.20 0.05% 3.20 0.0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范喜云 2.40 0.04% 2.40 0.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罗春 2.00 0.03% 2.00 0.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小计 6,000.00 100.00% 6,000.00 75.0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 A - 股流通股 - - 2,000.00 25.00% 股东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小计 - - 2,000.00 25.00% - 合计 6,000.00 100.00% 8,0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40,027 人,其中前 10 名股东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王雅媛 1,800.00 2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梁国豪 1,216.40 15.2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姚浩 377.00 4.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高瞻 377.00 4.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君度德瑞 375.00 4.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54.00 1.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罗伟强 108.00 1.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7 梁建 243.60 3.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梁国强 180.00 2.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9 富沃盈丰 141.20 1.7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齐展 130.00 1.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5,102.20 63.78% - 七、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本次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 数量 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 人民币 98.80 元/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38.98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 发行市盈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2.96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 发行方式 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 次 发 行 规 模 为 2,000 万 股 , 均 为 网 上 发 行 ,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170,027,825,500 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17627806%,有 效申购倍数为 8,501.39128 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 2021 年 8 月 13 日 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 认购情况 告》。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27,648 股,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 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 份的数量为 27,648 股,包销金额为 2,731,622.4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比例为 0.14%。 本次募集资金合计 197,6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 189,527.02 万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 册会计师对资金到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中喜验字[2021]第 00082 位的验证情况 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8,072.98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承销和保荐费用 6,524.53(不含增值税); (2)审计评估费用 649.52 万元(不含增值税);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 (3)律师费用 377.36 万元(不含增值税); 细构成、每股发行费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66.98 万元(不含增值税); 用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54.59 万元(不含增值税)。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4.04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 数)。 募集资金净额 189,527.02 万元 33.36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74 元(按照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已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 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1]第 00076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 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 公司已聘请中喜会所对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并出具中喜 审字[2021]第 01590 号《审阅报告》。2021 年 1-6 月财务信息情况已在招股说明 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 营情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 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 2021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2021 年 1-9 月的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审 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详细财务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银行深圳新沙支行 745875093152 2 工商银行深圳合水口支行 4000093029100695365 3 工商银行深圳合水口支行 4000093029100695489 4 上海银行深圳天安支行 03004654748 5 招商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755925901410616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9550880227842600242 7 平安银行深圳创业路支行 15000107314484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 2021 年 8 月 9 日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 化; 3、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 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小东门街道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N1-8 楼 保荐代表人:董向征、封奇 联系人:董向征、封奇 联系电话:021-53825129 传真:021-53825085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机 构指定董向征、封奇担任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董向征先生,现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总部总经理,管理学硕 士,保荐代表人。10 年以上投资银行相关工作经历,曾参与或负责东尼电子 (603595)、胜蓝股份(300843)、上海天洋(603330)、东江环保(002672)、 润和软件(300339)、恒通科技(300374)、崇达技术(002815)等 IPO 项目。 封奇先生,现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总部高级副总裁,硕士, 保荐代表人。7 年以上投资银行工作经历,负责或参与了东尼电子(603595)、 恒通科技(300374)、贝斯特(300580)、上海天洋(603330)、神力股份(603819) 等 IPO 项目。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王雅媛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2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 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 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股东梁国豪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2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 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 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股东梁国强的承诺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2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 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 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姚浩、梁国豪、王雅媛、梁建)、监事(梁 凤连、董志斌、段建红)、高级管理人员(梁金培、吴轮地、刘晒金、陈优奇) 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王雅 媛、梁国豪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除王 雅媛、梁国豪外其他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3)如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2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 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50%。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公司股东罗伟强的承诺 本人于 2020 年 5 月自梁国豪处受让的 1.70%的股权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除此之外,其余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6、其他股东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及承诺 1、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议案》,公司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如在该 5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 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5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下同) 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如在该 20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 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D、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 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主要股东增持 A、公司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 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公司主要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 增持。 B、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 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 20%。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2、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主要股东王雅媛、梁国豪、姚浩及高瞻夫妇,发行人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议案》,我们承诺,如果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 预案。我们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议案》 的全部内容,我们将严格遵守执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议案》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不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欺诈发 行行为,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企业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 关最终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 回方案,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主要股东王雅媛、梁国豪、姚浩及高瞻夫妇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不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欺诈发 行行为,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最终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 方案,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 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 假陈述”),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 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 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 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 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 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 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 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主要股东承诺: 发行人主要股东王雅媛、梁国豪、姚浩及高瞻夫妇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上述违法行为后直至投资者的损失基本得到补偿之日(以实际得到补偿的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占提出了补偿主张且主体适格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90%为 准),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本企业支配的公司其它股东均放弃公司在上述期间 内发放的现金分红。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我们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 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3、审计机构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 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 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 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 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六、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发行人股东王雅媛、梁国豪、姚浩及高瞻夫妇承诺如下: 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 行价格。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企业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股东君度德瑞、君度尚左承诺如下: 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企业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七、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的承诺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承诺: “如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 它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 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 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王雅媛、梁国豪、姚浩及高瞻夫妇承诺: “如本人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本企业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果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本企业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 本人/本企业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 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 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 公司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本人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将于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 10 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在此期间,不 得主动要求辞职。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 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相关人员及企业等已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 做出了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不存 在欺诈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承诺,并 提出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 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 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 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